时间:2020-05-12 作者:胡宗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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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在1957年12月公布了第四次修訂中央金庫条例施行細則,幷規定从195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細則的修改,是本着下列原則进行的:
(一)符合新的財政管理体制和工业管理体制的要求:1958年实行新的財政管理体制和工业管理体制以后,不仅中央新下放的企业和虽未下放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潤、折旧、固定資产变价一律按20%比例划給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省(市)还可在分得的数額范圍內,对县(市)預算,再进行分成,而且国家和企业也要实行全額利潤分成。金庫是国家預算收入的收納机关,因此就必須对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的收納、划分、报解和对帳、报告等手續,作相应的修改,才能符合新体制的要求。
(二)从便利結算出发:新的財政、工业管理体制实施后,財政部必須根据利潤监交机关的会計报表、金庫的报表,和地方財政部門、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門定期进行結算。但是,过去省(市)分庫以上的报表,都是按报到基础編列的,不能作为結算的根据。因此,这次将省(市)分庫以上的报表,改为按支庫入庫月份划期編制报表,以便于結算。
(三)旣适应現实要求,也考虑今后发展:过去在金庫細則中,对于預算支出的出納,如开戶办法,限額撥款办法等,是...
財政部在1957年12月公布了第四次修訂中央金庫条例施行細則,幷規定从195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細則的修改,是本着下列原則进行的:
(一)符合新的財政管理体制和工业管理体制的要求:1958年实行新的財政管理体制和工业管理体制以后,不仅中央新下放的企业和虽未下放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潤、折旧、固定資产变价一律按20%比例划給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省(市)还可在分得的数額范圍內,对县(市)預算,再进行分成,而且国家和企业也要实行全額利潤分成。金庫是国家預算收入的收納机关,因此就必須对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的收納、划分、报解和对帳、报告等手續,作相应的修改,才能符合新体制的要求。
(二)从便利結算出发:新的財政、工业管理体制实施后,財政部必須根据利潤监交机关的会計报表、金庫的报表,和地方財政部門、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門定期进行結算。但是,过去省(市)分庫以上的报表,都是按报到基础編列的,不能作为結算的根据。因此,这次将省(市)分庫以上的报表,改为按支庫入庫月份划期編制报表,以便于結算。
(三)旣适应現实要求,也考虑今后发展:过去在金庫細則中,对于預算支出的出納,如开戶办法,限額撥款办法等,是分散規定在各单行办法中的,查閱参考,很不便利。这次都酌量补入了細則內,使金庫細則成为比較完整的法令,为今后发展初步树立基础。
(四)旣有統一性,也照顧到灵活性:这次修訂的金庫細則,在統一性方面,除了一般的統一要求外,最主要的是:①报表划期:省分庫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轄市)的月份报表必須在次月六日按基层支庫入庫月份划期編制,凡不能在次月六日以前划期的,各县支庫必須用电报报解省分庫。②各級金庫的报表內容,对企业收入按預算科目編到“目”,稅收編到“款”,其余各种收入編到“項”,幷且保証在規定时間內編送各級財政机关。但是,我国地区广大,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問題,例如:地方各級金庫的設置問題,支庫以下設置經收处問題,省在本省分得的企业分成收入数額范圍內对县(市)再进行分成的划分手續問題等等,省級財政机关和分金庫可以根据細則精神,另訂补充規定,以切合实际。
这次修改的內容如下:
一、总則方面
1.关于設置經收处問題:中央金庫条例和第三次修訂金庫細則,都明确規定支庫以下可以設經收处,幷明确指出,“凡銀行营业所兼办經收处业务的,和已办理稅款汇解手續的,均照旧繼續办理收納稅款和汇解业务;以前未办理收納稅款的营业所,其編制滿16人者,今后应办理經收处业务,滿6人者应办理汇解业务。”現在根据各地营业所的人員时有增减的情况,在此次修訂中,規定現在已經設立的經收处,应当繼續存在,幷且照旧办理收納預算收入的工作,今后如需增設經收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財政机关、分庫和收入机关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商定。
2.关于金庫的职責:金庫是国家預算收支的統一出納机关,它的性質,已很明确,但是,它的具体职責是什么?历次的修訂細則都分散規定在各章、节內,这次,把它集中起来,专設一条。明确金庫的职責旣要办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划分和及时地划期报解,也要办理各級庫款的支撥和中央經費限額的开戶、支付以及为地方机关开立預算存款戶,为中央和地方机关开立預算外存款戶等。
3.关于变通办理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的划分手續:由于工业体制規定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額利潤分成,企业收入中利潤一“目”应先由企业繳納单位按全額利潤留取本身分成数額后,然后以凈額繳庫。如果金庫按繳庫数再办理統一比例分成,則将不能保証划給地方的全額利潤20%。例如,企业全額利潤为100元,企业留成为10%,即10元,凈額繳庫90元,如再按統一比例分成,則划給地方的收入是18元,不是20元。同时,中央与地方分成的企业收入中,“繳回多余流动資金”一“目”,由于中央企业主管部門需要統筹調剂,不与地方預算分成,由企业汇繳主管部集中繳入中央总庫。“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資产变价”两“目”,只办理中央預算与地方預算的統一比例分成,不与企业主管部門分成。在上述多种多样情况下,为了便利企业收入的分成,在此次修訂中,将中央企业收入中“利潤”、“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資产变价”三“目”的分成划分手續,变通規定由企业繳納单位按照中央与地方統一分成比例和企业应留成比例,計算出各級分成数、企业留成数、企业应繳收入合計数,分別在企业分成收入专用繳款書上塡列淸楚,金庫凭专用繳款書所列各級分成繳庫数額,办理报解,不再办理分成划分手續。至于企业应繳收入的合計数、各級分成数和企业留成数的全面数字掌握,則由企业监繳机关(稅务局)进行全面监督,登記和列报。
地方在本省分得的数額范圍內(即20%范圍內),对于县(市)預算再进行分成时,具体划分手續原規定由地方自行商定,但一般来說,基层收款支庫对于此种三級分成,应当以省(市)分得的20%数額,作为100,然后根据省級財政机关确定的省与县(市)的分成比例,計算省与县(市)的分成数額,据以分別办理报解。
4.关于取消金庫独立会計:第三次修訂金庫細則原規定金庫設置独立会計。但由于我国金庫是采用銀行代理金庫制,設置独立会計,金庫的帳务与銀行帳务就有很多重复。金庫存款的收付,实質上就是銀行金庫款的收付。因此,在此次修訂中,将金庫独立会計取消;金庫的帳务,作为銀行帳务的一部分,通过銀行会計科目核算。
二、各級預算收入繳庫和报解手續方面
1.关于企业分成收入专用繳款凭証和退款凭証的增訂:前面談过,中央企业分成的划分手續,由企业繳納单位办理,因此,对企业分成收入的繳納,特設一种专用繳款書。这种繳款書分設“中央分成”、“省級分成”、“繳庫数額”、“企业留成”、“企业应繳收入合計”五栏。例如,企业利潤应繳收入合計为100元,企业留成为10%,即10元,則按統一比例計算結果,应在“企业应繳收入合計”栏塡列100元,在“企业留成”栏塡10元,在“省級分成”栏塡20元(即20%),在“中央分成”栏塡70元(即中央80%,80元一企业留成10%,10元=70元),在“繳庫数額”栏塡90元。金庫根据“中央分成”和“省級分成”两栏的繳庫数額,凭以办理收款和报解。当企业监繳机关与企业結算的結果,应当退还企业金額时,也特設一种专用收入退还書,分設“中央分成”、“省級分成”、“退庫数額”、“企业留成减少数”、“企业减繳数合計”五栏,由监繳机关塡制。例如,企业减繳数合計为20元,企业留成减少数按10%計算,应塡列2元,省級分成栏按20%計算应塡列4元,中央分成栏应塡列14元(即中央80%,16元一企业留成减少10%,2元=14元)在退庫数額栏內塡18元,金庫根据“中央分成”和“省級分成”两栏退庫数額,分別自各級預算內退出。
2.关于支庫收入統計表和分成收入統計表的編制和报解:第三次修訂細則原規定支庫收入統計表和分成收入統計表对于稅收各系統按照預算科目編制到“款”,其他各系統收入編制到“項”。实施新体制后,由于預算科目将企业收入分为三級科目,即以××企业收入为“款”,以国营企业固定收入、国营企业分成收入,公私合营企业分成收入为“項”,“項”下分設利潤、折旧基金、固定資产变价、繳回多余流动資金四个“目”。因此,在此次修訂中,規定收入統計表和分成收入統計表对于企业收入要按預算科目編制到“目”。在每月月終前数日,上述支庫的收入統計表和分成收入統計表如果按照邮程不能在次月六日前到达分庫的,則应当一律改用电报报告,以便分庫划期編表。
3.关于分庫划期編制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第三次修訂細則原規定分庫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月份按报到基础編制,季度按划期編制。現在为了配合新体制的实施,便利各級各部門結算起見,在此次修訂中,将分庫的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修訂为按支庫入庫月份按月划期編制。因此,分庫在每月一日至六日期間內收到各支庫的收入統計表和分成收入統計表或电报,在編制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时,应当分別按照支庫上月份入庫数和本月份入庫数,各編制一套,以便財政机关划期記帳。
4.关于企业弥补計划亏損的处理:中央企业分成收入中的某一企业系統,例如城市服务企业收入,在一省范圍內年度繳款計划是盈余的,但有时发生县与县之間的有盈有亏,或者有时发生月份之間的盈亏,这种情况,在实际执行中是存在的。因此在修訂的細則中特加規定,即:如果城市服务企业收入,是以省为交庫結算单位,不下划作为县(市)預算分成收入,那末可以由企业所在地的监繳机关塡制专用收入退还書送交当地金庫从各級預算內按收入退还办法,付給企业亏損的单位。經过省分庫汇总編制全省分成收入統計表后,就不再存在地区之間和月份之間的盈亏了。但是,如果上述城市服务企业收入不以省为交庫結算单位而下划为县(市)預算分成收入,那末,发生上述情况时,省对亏損的县(市),在金庫退付后,如何进行撥补;盈余县(市),如何上調,是有問題的。因此,此类企业收入,暫时最好不下划,以免增加結算的困难。
三、对帳方面
第三次修訂細則原規定中央和省級預算收入的对帳,平时每月由省級收入机关按报到的县(市)对帳单,分县与省分庫对帳。季度則由分庫划期編制对帳单送收入机关核对。另外,县級預算收入的七种稅收,省級分庫与收入机关还須按月、按季核对。現由于分庫报表改为划期編制,故在此次修訂中,将現行中央和省級預算收入的对帳,一律改为月份划期对帳,由分庫編送收入机关核对。同时,为了保証双方数字正确一致,幷規定这些收入的对帳单在基层支庫核对相符后,由支庫与县收入机关分別双綫上报省分庫与收入机关。然后,由省分庫核对相符后編制汇总划期对帳单送省收入机关核对。
至于县級預算收入的七种固定稅收,由于支庫款不上解,在县稅务局与县支庫、財政科(局)三方面核对相符后,省分庫与省稅务局不再对帳。省稅务局可以按月或按季就上述七种固定稅收与財政厅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可由省稅务局与財政厅徑向县(市)財政科(局)、稅局和支庫各有关方面查詢。
年度对帳,历年都是另在年度决算內加以規定的。現为了将它确定为經常制度,在修訂的細則中,已作了一条規定。
四、錯誤更正方面
第三次修訂細則原規定支庫可以在月終后三日內更正上月份的錯誤,分庫更正錯誤,都在发現錯誤的月份更正。現因金庫取消独立会計,如再由支庫保留三日更正期,一方面将影响銀行帳、表数字的不一致,另方面也推迟支庫报表的报送时間,影响省分庫的划期編表,故在此次修訂中,取消支庫保留三日更正期,要求基层支庫与收入机关加强逐日核对。如果支庫月終日收入統計表仍还有錯誤,經收入机关发現后,一律在下月更正。这样改变后,对帳时发生的差額,由支庫在对帳单上負責注明差額和必要說明,以資补救。
至于分庫的錯誤更正,为了达到上下級金庫之間数字的一致和省分庫書面月报的正确、及时、完整,特規定:分庫办理更正的期限,应当以不影响省級財政机关的地方預算收支月报报出时間为限,即在省級財政机关的月报报出以前,更正在上月份,省級財政机关月报报出以后,更正在下月份。
五、报表方面
第三次修訂金庫細則原規定省分庫、中央总庫的收入报表,都按报到基础編列,作为財政部和省級財政机关掌握預算收入执行情况和記帳的根据。总庫对財政部的报表分为日报、半月报、月报三种。半月报于本月20日前送財政部,月报于月終后5日內送达財政部。分庫对省級財政机关的报表,分为庫存日报和按月逐日累計的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实施新体制后,为了便利財政部与各級各部門的結算幷正确地了解預算收入执行情况起見,分庫、总庫的收入报表,一律改为按基层支庫入庫月份划期編制。总庫对財政部的收入报表修訂为日报、月报两种。为了简化手續,取消了半月报。
日报就是庫存日报表,其編制方法和內容与現在相同,但为了便利財政部划期記帳起見,在分庫将庫款按支庫入庫月份划期全部报达总庫以前,总庫須在报送的庫存日报表本日共收項下注明其中“上月入庫数”。
月报分为电报月报和書面月报两种。电报月报报告本月份在全国各支庫入庫的中央收入数,按照預算科目的“款”,于月終后12日內汇总編报財政部,作为各級領导了解預算收入执行情况之用。書面月报也报告本月份在全国各支庫入庫的中央收入数,但須按照預算科目的“款”、“項”、“目”,于月終后一个月內汇总編报財政部,作为財政部轉帳的根据。
就上述报表报送的时間来看,月报的报送日期是比第三次修訂細則推迟了。但是划期編制的报表,具有完整、正确的优点,因而,在分析研究收入执行情况或者与各級各部門結算帳款,都要比以报到为基础編列的报表为强。
分庫对省級財政机关的收入报表,虽則种类未变,但报表內容也作了修改,即对企业收入的汇总收入統計表和汇总分成收入統計表,都由分庫按預算科目編到“目“,幷且按照基层支庫入庫月份划期編制。这对省級財政机关研究分析收入預算执行情况和与各級各部門相互結算,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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