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省1956年成立了部分乡(鎭)預算,現在正在繼續发展,幷巩固提高乡(鎭)財政的管理。实踐証明,凡是已經建立了乡(鎭)財政的地区,都鼔舞了乡(鎭)干部管理財政的积极性,对开辟財源,增加收入,节省支出,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乡(鎭)的經济与文化建設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試建乡(鎭)財政,提高了乡(鎭)干部財政业务水平,充实了財政基层机耩,密切了各收支部門的配合协作,为逐步地、普遍地建立乡(鎭)財政打下了基础。
我們在建立乡(鎭)財政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乡(鎭)預算应当管理哪些收支?乡(鎭)一級政权,与之相适应的应有哪些財权?
根据我們的体会,乡(鎭)預算收支范圍不宜过寛也不宜过窄。过寛了乡(鎭)管不了,容易引起混乱;过窄了影响乡(鎭)管理預算的积极性,失却了建立乡(鎭)預算的政治和經济意义。最好是,开始不要过寛,在已經积累了經驗之后又不要过窄,要随着乡(鎭)預算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收支范圍。
乡(鎭)預算收支范圍,按現行过渡办法,它包括了国家預算范圍內的收支和国家預算外的自筹收支兩部分。我們对这兩部分采取“一个預算,分別平衡”的办法,即国家預算范圍內的收支划归乡...
我省1956年成立了部分乡(鎭)預算,現在正在繼續发展,幷巩固提高乡(鎭)財政的管理。实踐証明,凡是已經建立了乡(鎭)財政的地区,都鼔舞了乡(鎭)干部管理財政的积极性,对开辟財源,增加收入,节省支出,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乡(鎭)的經济与文化建設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試建乡(鎭)財政,提高了乡(鎭)干部財政业务水平,充实了財政基层机耩,密切了各收支部門的配合协作,为逐步地、普遍地建立乡(鎭)財政打下了基础。
我們在建立乡(鎭)財政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乡(鎭)預算应当管理哪些收支?乡(鎭)一級政权,与之相适应的应有哪些財权?
根据我們的体会,乡(鎭)預算收支范圍不宜过寛也不宜过窄。过寛了乡(鎭)管不了,容易引起混乱;过窄了影响乡(鎭)管理預算的积极性,失却了建立乡(鎭)預算的政治和經济意义。最好是,开始不要过寛,在已經积累了經驗之后又不要过窄,要随着乡(鎭)預算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收支范圍。
乡(鎭)預算收支范圍,按現行过渡办法,它包括了国家預算范圍內的收支和国家預算外的自筹收支兩部分。我們对这兩部分采取“一个預算,分別平衡”的办法,即国家預算范圍內的收支划归乡(鎭)管理的部分,在編造預算时,如支大于收以县市撥款补助平衡,如收大于支則列作上解平衡;乡(鎭)自筹采取“量入为出、看錢办事”的原則,自求平衡。
国家預算范圍的收支,哪些宜于划給乡(鎭)管理,这就必須考察乡(鎭)行政、事业管理的現狀,凡是交給乡(鎭)管理有利的就划給乡(鎭)管理,納入乡(鎭)預算。我省乡(鎭)預算的支出范圍,一般的是將国家預算范圍內的小学敎育經費、乡(鎭)行政机关經費划入乡(鎭)預算。在乡(鎭)領导力量較强,乡(鎭)財政管理能力較好的情况下,稅务所經費、农业稅經費、卫生所經費、定期的优撫救济經費和其他事业經費等也可以逐步下放,有的县已經下放了一些。列入乡(鎭)預算的行政、事业經費,其中有些項目(如职工福利費等),宜于由县市掌握調剂的,仍由县市主管部門列入單位預算,暫不下放。乡(鎭)預算不設預备費和周轉金,如有临时发生的問題和困难,由县市帮助解决。
为了保証乡(鎭)的支出,应划給乡(鎭)适当的收入。划給乡(鎭)的收入一般应与其支出接近平衡或稍低一些,差额由县市撥款补助平衡,不宜使其收大于支。我省除了將乡(鎭)經收的其他收入(主要是公产收入)全部划入乡(鎭)預算外,屠宰稅一般的也全部划作乡(鎭)預算收入。但对收入較大的乡(鎭),屠宰稅由县市根据乡(鎭)收支平衡情况确定分成比例。城关鎭屠宰稅比較集中,不宜采取划稅办法,一般乡(鎭)如管理上有困难,也暫不采取划稅办法,其預算差额均由县市补助。屠宰稅收入由区乡稅务部門按县市規定的分成比例(或全部)交給乡(鎭),幷取据层轉县市稅局抵解,县市稅局按乡(鎭)收据开具繳款書送財政科,財政科开具同等数额的撥款書一幷送金庫,金庫按繳款書、撥款書轉作县市預算收支。
乡(鎭)自筹收入包括农业稅附加收入和机动田租收入。我省过去农业稅附加除解省部分外,其余均由县集中掌握使用。建立了乡(鎭)預算的地区,县市在农业稅附加比例范圍內,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乡(鎭)預算收入,机动田租收入全部或一部亦划入乡(鎭)預算。乡(鎭)自筹收入,由乡(鎭)人民委員会根据財力、結合事业需要,安排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农业、水利和必須举办或維持的文敎、卫生、交通及其他群众公益性事业支出。
小学学杂費收入也納入乡(鎭)預算,用于小学的行政費开支。乡(鎭)人民委員会在乡(鎭)范圍內,可以根据各个学校收費多少和开支需要情况,作必要的調剂,以抽肥补瘦。
乡(鎭)預算是实現乡(鎭)政权职能的財政基础,乡(鎭)財政的管理职权必須与乡(鎭)政权組織形式相适应。同时,乡(鎭)財政是县市財政的組成部分,它应当在县市統一計划、統一領导下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此,必須根据“統一領导、分級管理”的方針,給予乡(鎭)政权一定的职权,主要的是預算安排权和执行权。在規定这些权限时,一方面要照顧乡(鎭)財政現有管理水平,要随着收支范圍的扩大逐步放寛其职权;另一方面对国家預算范圍的收支和預算外的收支还要加以区別。
目前我省規定,在县市下达收支指标范圍內,乡(鎭)有权統一安排本地区預算;年度預算执行中,如因事业計划变更,也可以相应的調整預算。具体的規定是:对国家預算范圍的收支,除了收入任务不准自行調整外,支出在編造預算时,允許乡(鎭)在同款內作項与項的調整,在預算执行中公用經費可作目与目的調整。乡(鎭)自筹收入除收入不宜自行調整外,支出預算无論在編造和执行中,在总额范圍內允許乡(鎭)調整是比較适宜的。乡(鎭)預算年終結余,屬于国家預算范圍的結余交回县市总預算,屬于乡(鎭)自筹經費的結余,由乡(鎭)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由于乡(鎭)預算机动范圍較小,如遇特殊原因,預算收入完不成,支出又要增加,由县市酌情給予解决。这样做,主要的是在稳定县市預算的前提下,照顧乡(鎭)預算的因地制宜,同时实事求是的解决乡(鎭)預算意外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