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4 作者:尼·奥保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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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講 苏联的預算体系(續)
在研究苏联国家預算中的各級預算收入結構时,必須强調指出它們的一些主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在各級預算的收入中,除了全国性的收入和稅款外,都集中了隶屬于該級的企业、組織和机关的一切收入,如学費、某些机关特种資金預算的收入超过支出的数額等等。这些收入集中在各該級預算是从国內战爭过渡到恢复国民經济时期的最初几年中形成的。在1930年稅制改革以前,为增加地方預算收入而实行的国家稅收附加,依然列在各級地方預算中。把不同来源的財政收入集中于預算,无論过去和現在都表示这一級預算可以和应該充分动員那些資金,幷有計划地用之于經济和文化建設。
第二个特点,从全国性的收入和稅款(周轉稅、国家公債繳款、农业税等)中,提出一定数額給联盟預算以下的各級預算,以保証其收支的完全平衡。建立全国性收入和稅款的提成制度,还具有其他的意义。
这就是可以促使共和国和地方各級机关直接关心全国性收入和稅款計划的完成和超額完成,因为提成的百分比在本年度內是不改变的。
第三个特点,事业、企业、机关的唯一資金来源,是各該級預算撥款。只有那些把一部分利潤直接用来抵撥基本建設資金和增补...
第三講 苏联的預算体系(續)
在研究苏联国家預算中的各級預算收入結構时,必須强調指出它們的一些主要特点。
第一个特点,在各級預算的收入中,除了全国性的收入和稅款外,都集中了隶屬于該級的企业、組織和机关的一切收入,如学費、某些机关特种資金預算的收入超过支出的数額等等。这些收入集中在各該級預算是从国內战爭过渡到恢复国民經济时期的最初几年中形成的。在1930年稅制改革以前,为增加地方預算收入而实行的国家稅收附加,依然列在各級地方預算中。把不同来源的財政收入集中于預算,无論过去和現在都表示这一級預算可以和应該充分动員那些資金,幷有計划地用之于經济和文化建設。
第二个特点,从全国性的收入和稅款(周轉稅、国家公債繳款、农业税等)中,提出一定数額給联盟預算以下的各級預算,以保証其收支的完全平衡。建立全国性收入和稅款的提成制度,还具有其他的意义。
这就是可以促使共和国和地方各級机关直接关心全国性收入和稅款計划的完成和超額完成,因为提成的百分比在本年度內是不改变的。
第三个特点,事业、企业、机关的唯一資金来源,是各該級預算撥款。只有那些把一部分利潤直接用来抵撥基本建設資金和增补自有流动資金的企业和差額預算單位,是例外。但是,即使如此,这些單位也应該尽可能充分地計划利潤和其他自有收入,以及收入的用途。
这样把一切收入和支出集中在各級預算中,便可以在全国范圍內組織經济文化建設的計划工作。在部、省、市、区的經济計划中,列入全国国民經济計划規定应当由它們实現的一切措施。但是,在預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超額完成了收入計划所获得的超計划收入,各該級預算可以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增加事业开支,或者用于靠企业經理基金、大修理折旧基金等專用基金撥款兴办的事业方面。
現在我們来考察一下关于全联盟預算和加盟共和国預算之間,共和国預算和地方各級預算之間、上級地方預算和下級地方預算之間的相互关系的問題。
确立各級預算之間的相互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在这些关系中反映了各級国家权力机关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設、逐步向共产主义推进的經济組織活动的过程中的相互財政經济关系。
如上所述,在經济組織活动方面,联盟、加盟共和国和地方各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权利和义务是由苏联宪法、法律和各加盟共和国法令来規定的。問題的实質不仅在于立法确定了职能,賦予权利,規定义务,而且还在于立法保証了所賦权利的遵守。且举几个例子来看。
比方說,在苏联最高苏維埃批准了加盟共和国預算以后,如果苏联最高苏維埃或部長会議作出减少共和国預算中某种收入或增加某种支出的决定,那未,在这一决定中必須同时作出如何补足收入减少部分或弥补支出增加部分的規定。这一規定完全适用于地方各級預算。
再举例說,把全联盟預算的某种支出轉归地方預算負担,或者把苏联主管部和主管机关的一些新的开支交給地方預算負担,这必須根据苏联最高苏維埃或苏联部長会議作出的專案决定来办理。根据上述程序,可以把地方預算的另外一項支出轉归联盟預算負担。这一規定适用于各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
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和地方預算之間的开支轉移,同样地必須根据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議来办理。
在通过关于改变或轉移开支的一切情况下,必須解决弥补这部分开支的来源問題。
如果把地方預算的支出轉归共和国預算或联盟預算負担,那也要解决关于把必要資金轉解有关預算的問題。
由此可見,第一,地方苏維埃就排除了联盟各部和共和国各部企图干涉地方預算的可能性,苏联各部对于地方預算(以及共和国預算)支出所发的任何命令都是非法的,不应当执行。第二,在增加地方預算的支出时,应当公平地补偿地方預算(以及共和国預算)的資金,因为把地方預算(共和国預算)支出轉归全联盟預算負担的情况,几乎沒有发生过。
我們研究一下財政主动性的問題。研究这个問題时,必須把联盟、共和国和地方机关的經济組織活动及其在这种活动过程中解决經济和文化建設任务的能力联系起来。
大家知道,苏联发展国民經济的第六个五年計划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在优先发展重工业、不断地改进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保証国民經济进一步地发展,幷在这个基础上大大提高苏維埃人民的物質福利和文化生活水平。五年計划中規定的这些任务,都表現在苏联发展国民經济的詳細的年度計划中,表現在各部、共和国、省、市和区的經济計划中;同时也体現在苏联国家預算和共和国、省、市和区的預算中以及各部、各級經济組織、企业和机关的財务計划中。
全联盟的、共和国的和地方的党組織和苏維埃机关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发揮劳动者的創造性、主动性和动員物力、財力方面,以便完成和超額完成年度的經济計划和財务計划,从而提前完成苏联发展国民經济的第六个五年計划。現在也和完成以前各个五年計划时一样,各級权力机关和部門机关的主动性,首先就在于:以最少的化費,求得最大的成果;完成和超額完成計划中的数量指标和質量指标以及积累計划;发掘国民經济各部門的潜力;动用国家資金时遵守严格的节約制度。
所以,为了促使和奬励各部門在經济活动中能够主动地兴办补充事业,就应建立和发掘补充的物力和財力。
如果企图用多打开支和少打收入、浮領撥款和虛假节約,以構成后备、积累資金余額等方法来为发揮和奬励主动性創造条件,那末,这种企图幷不是什么別的东西,而是狹隘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的表現。这种表現是与全国的任务不相容的,应該予以严厉的批判;而对于这种“主动者”的經济計划和財务計划也应該加以修正。
苏联的預算法无論过去和現在都規定了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揮主动性的必要条件。这可用下列的几点来証明:
1.在国家預算中,对加盟共和国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只規定总数,并不划分共和国預算和地方預算的收支,因为这种权利归共和国所有。同样的,在加盟共和国批准共和国的国家預算时,对于共和国所屬的省、边区、市和区的收入和支出也只規定总数,幷不划分它們所屬各級預算的收支,因为这种权利归省、边区、市和区所有。
2.在国家預算中,对各加盟共和国預算的撥款,只規定国民經济撥款、社会文化事业撥款、国家管理机关經費、工資和預算补助(对各企业和某些經济机構的补助)的总数。对于支出制定这样的限額,是符合支出的总的方針的,而支出的方針又符合于国民經济計划的任务以及限定管理費和預算补助数額的政策。至于最后确定各个經济和文化部門各款各項支出的数字,則須加盟共和国和地方苏維埃批准。当然加盟共和国和地方苏維埃批准有关各級預算时,是要以直屬的部門、企业、組織、机关和各項事业的計划任务为根据的。
3.在执行預算时所发現和获得的超計划收入,永远留归各該加盟共和国和地方苏維埃支配,以便在該預算年度內用于各項补充的事业方面。过去,在这方面曾实行許多限制办法:超計划收入只能在上半年終了后才能动用;超計划收入只有得到苏联部長会議的許可后才能用于基建投資和其他某些支出項目。目前規定的办法,是在預算規定的支出总数之外可以把超計划收入用之于住宅、公用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包括基建投資在內)方面,但不得用来增加行政管理費。
4.在預算的执行过程中,各加盟共和国部長会議和各級地方苏維埃有权批准流用科目。这一权利在行政管理費、工資、补助金方面受到限制,因为这些支出的总数不能追加。而国民經济、社会文化事业和基本建設投資的支出总数,虽也規定有限制,但这在实际上沒有什么意义,因为在預算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挖掘出来的超計划收入可以用来对住宅、市政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包括基本建設投資)超过預算中規定的支出总数进行撥款。还应該指出:在預算执行过程中大規模地流用科目的現象是沒有发生过的,因为共和国和地方各級机关在自己的經济組織活动中是以保証經济計划任务、遵守节約制度和滿足一年中发生的眞正迫切的需要为出发点的。
我們不准备更詳細地談共和国和地方預算的法律地位,因为地方在財政經济方面发揮主动性的条件和方向是很明确的,这就是:只有順利地完成經济計划任务,进一步挖掘和取得超計划收入,遵守节約制度,才能在年度內兴办补充事业。
最后来談一談取得补助金的地方預算。
某些地方預算如果因为当地的收入来源不足或依靠国家稅收和收入的最高提成亦不能弥补其預算支出,則可由上級預算撥給补助金。
但是,在撥发补助金时,要考虑到有关預算(即領取补助金的預算)支出的执行情况。如果社会文化机关等事业的发展指标沒有完成,那就应該削减补助金。在这种場合下,十足地撥发补助金,在形式上和經济上都是沒有根据的。
經济年度規定的但本年沒有完成的事业,列入下年計划。十足轉撥补助金,將形成过多的預算資金結余,这也要列为下年預算收入。如果預算中有多余款項,而无法用于补充事业上(因为計划規定的事业沒有完成),那末就会造成不合理的支出,形成浪費。
关于这种問題,应該談一下批准苏联国家預算与苏联国家預算执行的收支相抵有余,以及使用上年預算資金結余的問題。
大家知道,許多年来苏联国家預算在批准和执行时都是收入超过支出的。收支相抵后的余額,是計划数額;这个余額是按照国家銀行增加信用資金的需要来确定的。这是完全合乎規律的,因为在扩大的基础上发展的国民經济不仅要求增加企业和經济組織的自有資金,而且要增加短期信用。在考察收入超过支出的数額时,要注意到:收入是根据現实情况打足的;而支出是按最节約的原則确定的,但它足以保証实現計划規定的各項事业和經費預算机关及組織从事正常的活动。在預算中不得列入主管部或其他机关的預备費和未分配的款項(全联盟預算和加盟共和国的共和国預算中的全預算預备費是例外),因为列入这种預备費是不妥当地冻結了資金和减少了可以按計划程序来对經济文化建設撥款的款項,或减少了供給国家銀行及其他銀行的信用資金所必需的預算結余。同时,还必須注意到:全联盟預算中每年积累起来的預算資金余額,还意味着全国財政資源后备的建立。財政后备,象国家物資后备一样,是必要的。
因此,十分清楚,在批准苏联国家預算时,必須規定划归各級預算(全联盟預算除外)以一定收入数額(包括預算資金余額,但預算周轉金部分除外)以便保証其收支完全平衡,即保証对加盟共和国国民經济計划中規定的經济文化发展措施撥款。
在这一章里,沒有專門談到各民族自治共和国、民族省和州的預算。各民族自治共和国、民族省和州根据自己的特点进一步发展經济和文化,消灭了多年形成的經济文化落后狀态,这主要是通过为这目的划出必要的物力和財力的办法来进行的。
(本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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