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財政部頒发的“1957年供銷部門財务收支計划表格及編制說明”,供銷部門自有商品流动資金定額的計算方法,是先逐項确定各种商品的合理儲备天数,然后再乘以最低季度平均每日經仓庫銷售商品进貨原价,得出各項商品的流动資金定額。这与生产部門先确定各項原材料等的合理儲备天数,然后再乘以第四季度的平均每日周轉額的办法基本相同。但是供銷部門的业务情况与生产部門的业务情况是不完全相同的。在生产企业里,生产过程一般比較平稳,資金运用也比較均衡,因此可以按照正常狀况求得各項流动資金的周轉期。可是在供銷部門,流动資金的运用情况就不象生产企业那样均衡,周轉期就比較难于事先确定。供銷业务目前一般可以分成推銷和供应兩部分。推銷业务經营的商品的合理流动資金定額应当包括以下三种用途的資金:(1)在正常情况下,商品从收購到銷售过程中所占用的資金。(2)保証对需用商品單位的計划外需要的供应,以及为在因故不能从生产單位按时購到商品时,按計划对需用商品單位进行供給所需的商品物資儲备所占用的資金。(3)为及时收購生产單位的超計划产品,以免生产單位資金周轉困难所需的資金。供应业务目前主要是經营国外进口物資和国內生产的主要原材料。进口物資的到貨数量和日期一般难于掌握,有时全部訂貨一次到达,造成积压;有时不能按期到达,影响生产。国內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也需要在时間上和数量上加以調剂。总之,供銷部門的商品流动資金周轉期是比較难于事先知道的,不象生产部門那样正常。因此,用生产部門計算流动資金周轉期的方法来計算供銷部門的商品流动資金周轉期,就很难符合实际情况了。对供銷部門,应該規定适合于其本身业务特点的方法来計算其流动資金周轉期。
目前有些供銷部門幷沒有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办法来計算商品流动資金的定額,各部門使用的方法也不一致。目前各供銷部門通常采用的方法,除了財政部規定的方法以外,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按进貨、銷貨和結存数計算。就是按平均每日庫存数量求出計划周轉期,然后再計算流动資金定額。例如:某供銷部門第三季度共收購紙張385吨,共調出紙張168吨,資金共占用92天,积数(結存数量×資金占用天数)之和是8,108。根据这些数字,可以計算出某供銷部門第三季度經营紙張的資金周轉期是92÷〔168÷(8,108÷92)〕=51(天)。如果进貨、銷貨的时間与数量都能按照事先編造的計划执行,照理說这个办法是比較切合实际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方法却存在着以下几个缺点:(1)采用这个方法,首先是手續太繁,必須按商品逐日逐項計算才行。(2)在編制財务計划时,必須具体确定进貨和銷貨的日期,而这个要求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势必形成估算、匡計;并且上級管理机構也无法审核这种計划。(3)如果本期只有收購而沒有銷售則按照这个方法是計算不出結果来的。如前例,假設沒有調出紙張,則周轉期是∞9(无限大)。用这种方法計算周轉期,是用积数倒求而得的,因此計算出的周轉期不能作为考核流动資金定額的依据。
(二)按計划年度中的四个季度的平均余額計算。这种方法的計算手續比較簡單,但因供銷业务的情况变化很大,按平均余額核給的流动資金,在实际占用数低于定額的时期內,势必長期积压。因此,这个方法不能促进資金的合理使用。
(三)按計划年度的最低季度計划結余額計算。按这个方法核給的自有商品流动資金虽然一般可以得到充分的运用,但是却扩大了銀行貸款,影响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在投放資金上的分工关系;此外,如果最低季度計划結余額大于本季商品銷售額时,則扩大了自有商品流动資金定額,因此不宜全面采用。
从上述情况看,这几种方法都是有缺点的。为了使供銷部門計算自有商品流动資金定額的方法能够符合其本身的业务情况,幷照顧到計算手續的簡化,我个人以为采用混合的計算方法可能是比較合适的。方法如下:
(一)在推銷业务中,对銷售情况正常的計划收購商品,可以事先确定其資金周轉期。其中,訂有合同的,可按合同規定的購、銷日期确定;沒有訂立合同或訂立合同有困难的,可以上年度的最后季度的实际平均供应間隔日数作为周轉期。对計划外的收購和銷售,可事先确定一个总的最低庫存数量,經主管部門和国家經济委員会批准后,作为年度計划定額。
(二)計算供应业务經营的主要物資的商品流动資金定額,对进口物資可一律按90天計算,也就是一律以計划“最低季度經仓庫部分进貨原价”作为資金計划定額,不足部分由信貸解决。这个方法虽然沒有充分的計算根据,但据某些部門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資金还能充分运用。对于国內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可参照推銷业务部分的办法实行。
(三)对推銷和供应业务中經营的一些种类多、数量少的零散物資,因为这部分业务非常繁杂,要分別确定合理的周轉日数或最低控制数量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用計划最低季度余額作为商品流动資金定額。
目前供銷部門占用流动資金的数目很多,其中可以节約的潜力是不小的,如果能够很好地管理起来,是可以节省出不少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