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農村优撫、救济款的發放方法,在農業合作化后,还沒有一套比較完整的办法。目前山东各地的發放方法,有的仍采用过去在个体經济基礎上制訂的一次評議、分次由区鄕直接發給貧困戶的方法;有的將优撫、救济款按照分配指标通过区鄕撥給合作社掌握發放,因而有的合作社將領到的优撫、救济款并入公益金統一使用。这些發放方法,究竟以哪一种方法比較适合農業合作化后的新情况,并能达到發放合理、及时和用之得当的要求,說法也不一致。
根据我們最近在本省益都縣(經济作物区)賽進農業生產合作社、聖水鄕团結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寿張縣(一般作物区)馬庙鄕新華農業生產合作社(均为高級社),調查所得的資料,提出如下初步改進意見,和大家商討。
从調查材料來看,目前烈軍屬及一般社会貧困戶的生活情况已起了如下变化:
(一)加入合作社后,个人在生產上的困难問題已不存在了。
(二)合作社对烈軍屬采取优待劳动日办法后,烈軍屬的生活水平一般已不低于社員平均生活水平。如賽進農業生產合作社有烈軍屬285人,其中有困难的33人,平均每人由合作社得到10.9个优待劳动日,每个劳动日的收入为1.59元,計17.33元,再加其本人劳动收入,全年从合作社得...
关于農村优撫、救济款的發放方法,在農業合作化后,还沒有一套比較完整的办法。目前山东各地的發放方法,有的仍采用过去在个体經济基礎上制訂的一次評議、分次由区鄕直接發給貧困戶的方法;有的將优撫、救济款按照分配指标通过区鄕撥給合作社掌握發放,因而有的合作社將領到的优撫、救济款并入公益金統一使用。这些發放方法,究竟以哪一种方法比較适合農業合作化后的新情况,并能达到發放合理、及时和用之得当的要求,說法也不一致。
根据我們最近在本省益都縣(經济作物区)賽進農業生產合作社、聖水鄕团結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寿張縣(一般作物区)馬庙鄕新華農業生產合作社(均为高級社),調查所得的資料,提出如下初步改進意見,和大家商討。
从調查材料來看,目前烈軍屬及一般社会貧困戶的生活情况已起了如下变化:
(一)加入合作社后,个人在生產上的困难問題已不存在了。
(二)合作社对烈軍屬采取优待劳动日办法后,烈軍屬的生活水平一般已不低于社員平均生活水平。如賽進農業生產合作社有烈軍屬285人,其中有困难的33人,平均每人由合作社得到10.9个优待劳动日,每个劳动日的收入为1.59元,計17.33元,再加其本人劳动收入,全年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为57.24元左右,而社員平均收入数則为53.6元。
(三)一般社会貧困戶中的五保戶(鰥、寡、孤、独戶)及其他貧困戶的生活困难問題,也已由合作社从公益金中的补助款大体解决了。如新華農業生產合作社对五保戶25人,平均每人每年补助48.05元,此外在中秋、春節还計划每人發給过節費2元,并指定專人替他們挑水(在合作社記工分),生活問題可以說已基本上解决了。对一般貧困戶,平均每人由社补助5.8元,連本人收入計算在內,全年每人平均收入为46.2元,这些農戶的口粮問題,一般可以得到解决。上述兩項补助約占該社所提公益金的51%。
(四)所余問題,主要是烈軍屬房屋、寒衣及一般貧困戶的疾病治療等,这是合作社感到尙無力解决的。
这些情况表明,在農業合作化后,農村經济及農民間的相互关系,确实已發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國家預算优撫、救济款的使用上也是很大的:对烈軍屬的生產补助款,是不再需要了;对烈軍屬、复員軍人及一般社会貧困戶的生活补助和救济款,也由于合作社的优待补助,將比过去减少了。因此,今后在農村对优撫、救济款的發放管理,必須結合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情况,如果仍采用自上而下地分配指标,由鄕干部評議、直接發放到戶的做法,就很难做到發放合理。当然,在另一方面,也还必須考慮到当前合作社的干部条件和管理水平,不能大放手地將优撫、救济款交由合作社自行掌握發放或并入公益金使用。这是研究改進对農村优撫、救济款發放管理方法的前提。
根据这个前提,应怎样來具体研究改進呢?
(一)对烈軍屬及一般社会貧困戶的生活困难問題的解决原則应該是:首先敎育帮助他們積極参加劳动,爭取多得收入來解决;如其本身收入解决不了,可由合作社分別以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对烈軍屬及殘廢軍人)或从公益金中补助解决(对一般社会貧困戶);如仍有困难,再以國家优撫、救济款來解决。这个解决原則,是符合于中央过去所提“生產自救、節約渡荒、群众互助、并輔以政府必要救济”方針的基本精神的。
(二)貫徹这个原則,还必須研究明确兩項标准。一是被救济戶的生活标准,一般來說,对烈軍屬及殘廢軍人的生活水平应保持其不低于社員平均生活水平;对一般社会貧困戶应低于社員平均生活水平,但最低应保証其口粮供給和必要的寒衣救济。二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对社內貧困戶的优待补助标准,具体來說,合作社对烈軍屬优待劳动日数,一般以不超过过去代耕总数为宜;对一般社会貧困戶的补助数,可以根据社的情况,由公益金內适当解决,但所占比重不宜太大,以免影响社內其他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
(三)根据以上原則与标准,可采取如下發放方法和手續:
(1)由合作社在夏收、秋收兩次分配后,分別根据分配結果提出补助救济的申請数(須列明需救济的戶数、人数、救济戶平均收入数、合作社平均补助数及其占公益金的比例数、需國家补助救济数等),送鄕区審查彙总报縣核定。
(2)縣根据年度預算指标对各合作社所送申請数核定后,即通过銀行將款轉撥信貸社。
(3)根据縣核定申請数,鄕和合作社应組織群众進行評議,提出应补助救济的烈軍屬和一般社会貧困戶的名單、数額,报区批准(已撤区并鄕地区,可由鄕批准)后,即通知救济戶去信貸社領款。
(4)信貸社在發完补助救济款后,即將救济戶已盖章的名册送鄕轉縣报銷。
(5)如果在貧瘠地区主要是口粮救济,而合作社又是缺粮社,則可將应补助救济的款轉撥粮店,發放实物。
以上所提补助救济的原則、标准,我認为是符合國家所訂优撫救济政策的,發放方法也是切合当前農業合作化新情况的。所以,实施这个办法,也就可以达到發放合理、及时,避免積压、挪用、貪汚浪費等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