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作者:张兆亮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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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既有政策层面的也有执行层面的,既有企业内部深化改革的需求又有行业特殊性的困惑。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
纳税地点变化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难度。营业税税制下,单一施工项目在其应税劳务发生地就可以完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等业务工作,而营改增后,要完成纳税义务、发票开具则涉及到项目与纳税主体两级多个单位,项目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主体以及纳税主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等。预缴、纳税申报、开票、认证、认领等诸多环节因工作量大而变得异常复杂,增加了建筑业税务管理难度及风险。
多档税率加剧上下游企业间的博弈。原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为3%。建筑产品规模大的特点使得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同时由于17%、13%、11%、6%等多档税率的存在,加剧了上下游企业间就计税方法选择、提供发票税率、产品价格等方面进行的市场博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导致建筑企业面临当期税负上升压力。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既有政策层面的也有执行层面的,既有企业内部深化改革的需求又有行业特殊性的困惑。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挑战
纳税地点变化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难度。营业税税制下,单一施工项目在其应税劳务发生地就可以完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等业务工作,而营改增后,要完成纳税义务、发票开具则涉及到项目与纳税主体两级多个单位,项目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主体以及纳税主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等。预缴、纳税申报、开票、认证、认领等诸多环节因工作量大而变得异常复杂,增加了建筑业税务管理难度及风险。
多档税率加剧上下游企业间的博弈。原建筑业的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为3%。建筑产品规模大的特点使得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同时由于17%、13%、11%、6%等多档税率的存在,加剧了上下游企业间就计税方法选择、提供发票税率、产品价格等方面进行的市场博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导致建筑企业面临当期税负上升压力。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单个项目来看,建筑企业收到预付款项,按收到的预收款金额确认收入,11%的销项税额已确认,但与建筑成本发生时间不同步,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确认,当期进销项不匹配。由于收入确认与成本发生不同步,项目当期税负上升也不可避免。
银行利息不能抵扣加重建筑企业税负上升压力。目前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利息支出不允许进项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最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PPP业务,建筑企业是参与PPP项目的主力军,而开展这些业务主要靠银行贷款的支持,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居高不下。与此同时,建筑领域的拖欠款情况较为严重,企业为此背负了较大的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利息支出不允许进项抵扣直接造成税负一定程度的增加。
按月纳税申报考验建筑企业管控能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施项目预缴与汇总纳税,纳税主体按月为纳税周期。建筑企业受点多、面广、线长等客观条件制约,要保证开票与预缴税款同步、进项税票认证与账务处理同步,实际申报操作的工作量和难度都大幅增加,考验着企业的税务管控能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极易诱发税务风险。
(二)税收执行与建筑业现状存在诸多不适
“三流一致”问题困扰税企双方。建筑企业目前是实行项目管理,每个独立的施工项目成立法人单位派出的临时性管理机构,刻制项目公章,直接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同时按业主要求开立项目部银行账户,用于该项目工程款的收支、材料款的拨付、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经费报销等支出。在营业税模式下不存在抵扣,但是营改增后,需要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发票必须是纳税主体名称,但是合同、银行账户还是项目部的名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在实际预缴、申报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三流一致”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税务机关要求项目必须以法人单位全称开立账户,而部分税务局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允许企业按项目全称开立账户。部分地区税务局不允许以“法人+项目名称”账户缴纳税款,要求项目必须使用法人账户才能缴纳税款,否则只能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进行缴税,这种税款交纳方式,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管理风险。
个别地区税务局要求实施增值税代扣代缴。营改增实施几个月来,个别地区税务机关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继续沿用营业税制下的“代扣代缴”模式,对大型项目建筑业增值税实施委托代征。这样会导致施工企业增值税差额征收的政策难以实现,造成重复征税,将加重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后建筑市场甲乙双方博弈加剧
计税方法选择是双方博弈的关键。营改增政策中明确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是给予建筑企业的过渡政策,属于乙方权限,但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市场话语权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现实中却不得不接受建设方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重新界定老项目认定时间,不考虑建筑产品造价构成等复杂因素,在合同金额不变情况下,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采取简易计税的老项目,要求完工百分比例不高的项目扩大甲供材料范围,重签补充合同等。
劳务是建筑企业现阶段面临的较大难题。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成本占工程造价的20%左右。一是劳务市场不规范,劳务公司无合同制民工,零散用工多,劳务公司财务体系不健全,核算不规范,且挂靠经营现象普遍。二是针对劳务分包情况,多数税务局不认同差额纳税。三是劳务市场多元化,有建筑资质分包、纯劳务资质分包,还有劳务派遣、自带劳务等多种用工形式,建筑企业面对的劳务市场基本是终端市场,增值税抵扣链条现阶段难以打通。四是纯劳务资质公司也只能提供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自带劳务对象是个人,凭工资表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是因建设单位要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还涉及到补签劳务合同事项,以及面临劳务成本涨价和劳务纠纷的双重压力。六是国家要求实行代发民工工资,劳务款项支付难以确保“三流一致”。
虽然营改增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重、难度大、链条长、环节多,但建筑企业要以积极态度迎接挑战,坚定信心,充分研究、运用政策,做好前期筹划,克服畏难情绪,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政策宣传、培训学习为手段,采取灵活适用的管理方式,着重抓好营业税清理、纳税方法选择、上下游沟通、企业内控建设、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重点业务环节,实现新旧税务体制平稳过渡的工作目标。
(一)健全机构,设立专职岗位确保工作落地。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亲自上手,财务负责人分管,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营改增工作,审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要健全税务机构,配足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定职定责定目标。选拔一批精干高效、责任心强的人员加入税务管理队伍,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申报、档案保管、税务培训以及涉税问题的沟通协调。培养、招聘、引进有一定实务操作经验的财税人员,保证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分工,强化内控确保全面落地。营改增是系统工作,涉及到每个职能部室,建筑企业内部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梳理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营改增政策学习、解读、宣传与研究,建立完善与增值税管理配套的财税规章制度、核算办法及业务流程,并牵头制定营改增过渡期的操作手册、工作要点、细化应对措施。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优化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扩大大宗物资、二三类材料集中采购范围;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完善合格供应商准入机制,制定采购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已签订合同执行情况,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档案;梳理劳务分包商信息,组织开展谈判,完善劳务分包商准入、比选机制;重新修订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管理;调整工程项目的责任成本预算及考核指标;研究优化工程结算、内部经营管理,会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修订分包合同模板。经营计划部门负责研究优化经营承揽模式,规范企业资质使用行为;建立报价测算模型,研究工程概预算,确定投标报价方案;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合同管理办法,增加税务审核控制节点,规范合同审批流程,加大对重大合同评审和跟踪管理力度;同时发布营改增涉税法律及合规风险提示。
(三)有效组织,做好政策培训与研究。一是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会、专题会等会议形式,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培训与研究。二是通过手机微课、网校学习、业务竞赛等方式,就增值税原理、营改增政策影响分析、会计核算、增值税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实务操作解析等内容,对财务及非财务人员进行系统、专业、全面的培训与考核。三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指导。四是通过钉钉、微信、企业内部报纸等宣传平台,宣传、解读营改增政策。
(四)全面分析,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精细纳税。一是全面梳理建筑工程老项目,统计整理项目类型、行业性质、业主身份、完工情况、验工结算、资金拨付、变更确权、供应商身份等项目信息,掌握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倾向性要求,为计税方法的选择做出基础性判断。二是建立项目税负测算模型,组织财务、物资、计划等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劳务队身份进行分析后,结合市场因素、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成本类别,按照不同税率分析计算进项税额,对项目税负进行测算。若测算税负超过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三是材料成本占比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多的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劳务成本占比高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四是用好、用足过渡期简易计税、差额征税政策。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采取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必须做到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分包方提供合法凭证进行差额征税操作。
(五)上下联动,积极做好内外沟通。一是建立上下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基层项目及时发现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以便上级单位掌握并协调解决。二是加强税企沟通。基层项目与纳税主体都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接。掌握企业在试点实施前税费缴纳情况,对挂账应缴税费的构成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合理安排企业资金,主动开展营业税清理和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保持与驻地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正确处理与地税、国税机关的关系,主动讲解企业现状、管理模式,防止沟通交流上可能存在的偏差,按照税务机关的安排与要求,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接不及时而引发税务风险。三是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充分尊重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渠道;在工程造价、计税方法选择、甲供材料范围、结算方式、工程计价结算周期、预付款拨付、发票开具等方面进行沟通,充分考虑建筑产品造价的复杂性,特别是工程造价体系仍为营业税下编制体系的,做好沟通工作,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编制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计价依据与计税方法不匹配问题。四是重点与供应商、劳务队沟通。对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要全面梳理与供应商、劳务队的经济合同。老项目的对外经济合同是在营业税制签订的,对其纳税人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都没有明确要求,营改增后,就涉及发票与税率谈判事宜,做好成本与税负的权衡,积极沟通,防止出现经济纠纷。
(六)研发创新,加强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筑业增值税采取的是项目预缴与纳税主体汇总申报方式。建筑企业产值规模大、战线长、项目分散,建筑产品遍及全国各地,进项发票认领工作量大,账务报销手续也变得审批环节多,流程长,且会出现税控系统与账务系统不同步的情况,各种台账的登记、传递、复核等工作变得也异常繁琐,传统的台账式税务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建筑企业要进行研发创新,对现有的财务账务系统、资金系统、合同模板进行升级改造,同时要强调税务管理信息化,增加增值税管理核算、增值税发票内部认领、增值税内部申报表等功能,以确保信息系统的升级与营改增实施同步。
(七)顺应形势,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一是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系统内相关板块协同,力争实现集团内税负整体降低。加强集团内投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房地产与工程板块之间的税务统筹,围绕全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目标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国家对金融租赁企业的相关政策,利用好金融租赁公司平台,通过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进行整体税务筹划。二是正确认识“三流一致”,梳理合同签订,完善账户信息,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严格管理与分包商的结算。按照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原则要求,不断改进资金支付方式,执行统谈分签分付制度;分析营改增对财务公司、区域资金中心、联动资金池等资金集中模式的影响,优化统借统还业务及资金集中模式,分析把握现有资金管理模式的涉税风险,建立内部资金清算机制,及时归集和结算项目税款,确保按时缴纳。三是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涉及混业经营的项目,力争分签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不同业务的价款,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四是严把合同签订环节。认真研究完善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合同范本,区分业主合同与分包商、供应商合同,分类描述合同标的,明晰合同价款、税金,约定付款与提供发票时间安排,明确发票类型、代收代付等事项,增加纳税人身份识别及信息变动、涉税违约责任等条款。
(八)夯实基础,规范核算防范风险。制定增值税进项侧、销项侧管理制度,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按照税率进行辅助明细,规范会计核算内容,夯实会计业务基础;加强发票管理,注重发票开具、传递、认证等管理环节,及时认证和抵扣;严格以合同为基础,杜绝虚假采购行为,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指定专人办理各项纳税申报事宜,确立报税流程,及时收集项目预缴资料,实施台账化管理,正确精准计算应纳税额;熟悉使用税控系统,认真填报纳税申报资料,全面深入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要具备知道风险点、发现风险点、处理风险点的工作能力;认真梳理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做好增值税及附加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动态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政策,快速跟进、组织学习、及时利用、统筹策划、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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