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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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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锦州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下一步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全地区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经编委批准的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采取三种方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在机构改革前,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变卖等资产处置活动,原则上一律冻结。确需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变卖等资产处置收入一律存入相应的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财力专户,专款专用。二是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进行投资、入股、出租出借,应到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对于弄虚作假、隐匿、偷漏等逾期不缴的,按迟缴金额2‰逐日加收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财政局相应扣减经费拨款以抵缴占用费。三是对账外资产有原始价值的,应按其价值入账;没有原始价值的,要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入账处理。对...
辽宁省锦州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下一步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全地区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经编委批准的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采取三种方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在机构改革前,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变卖等资产处置活动,原则上一律冻结。确需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置。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变卖等资产处置收入一律存入相应的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财力专户,专款专用。二是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进行投资、入股、出租出借,应到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对于弄虚作假、隐匿、偷漏等逾期不缴的,按迟缴金额2‰逐日加收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财政局相应扣减经费拨款以抵缴占用费。三是对账外资产有原始价值的,应按其价值入账;没有原始价值的,要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值入账处理。对未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的国有资产,要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申报材料要说明情况、内部处理意见及今后管理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账目调整。
(张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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