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今后一段时期的财政法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加强财政法制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振兴国家财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据此,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财政立法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立法工作进展很快,相继制定或者修订了《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财政法律和一大批财政行政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从总体上看,财政立法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一些规范基本财政活动的财政法律,如《国有资产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监督法》等还未制定出来;现有一些财政法规层次还比较低,有的还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和完善;财政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
按照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进行的财政立法是:
1.在流转税方面,要逐步改进和完善增值税,进一步拓宽消费税征收范围,择机出台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在所得税方面,尽快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抓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时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2.在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逐步做到中央政府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支出,地方政府事权由地方财政安排支出,并以规范的方式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权;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将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率共享或比例分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3.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支出工作中的随意性,减少财政支出中的损失和浪费,尽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法》。
4.按照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运用法律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在抓好财政立法的同时,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废止,使“立、改、废”相统一。
二、严格财政执法
财经工作中有不少问题并非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纪松弛、政令不通。如擅自越权减免税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财政法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强化财政执法。严格财政执法,首先应当规范财政执法主体,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同时要敢抓敢管,坚决纠正财政经济领域里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特别是要依法追究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依法理财,以法治财。要建立财政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和较重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制度。要继续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改进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财政行政复议效率,加强财政系统的层级监督。继续完善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以及财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
四、加大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普及财政法规知识。增强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既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财政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实施“三五”普法规划,保证完成规划的各项任务。
五、切实加强财政法制干部队伍建设
财政法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都很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法制工作者面临着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财政法制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为名,不为利,讲理想,讲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财政法制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知识,注意培养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财政法制工作水平,进一步开拓财政法制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为财政部部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