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在“抓大放小”取向标准的基础上再走一步,同时考虑“抓关键、抓主导、抓核心,放一般”的行业标准和企业结构标准。
国有企业改革“抓关键、放一般”的行业标准与“抓大放小”规模标准的有机结合及配合使用,十分重要。它意味着对于必须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经营的某些“关键性”行业中的企业即便未达到大中型企业的规模标准,也应该按“大”的抓好;相反,对于不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介入经营的某些“一般性”行业中的企业如竞争性企业,即使规模再大也有必要按“小”的放开放活。而介于“关键”和“一般”之间的某些行业中的企业则按“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确定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
由此可以对不同产业、行业部门的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以下的大致规定:
第一类行业:主要限于尖端军事工业、中央银行、造币、机密文件印刷、印花等极少数国民经济部门或行业。不允许非国有经济单位进入。所有的企业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均采取国家独资、“国有国营”的形式。
第二类行业:主要为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结构产业部门,如城市公用事业、大型交通运输设施、大型水利设施、邮电通信、商业银行、保险和基础原材料生产等行业部门。允...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在“抓大放小”取向标准的基础上再走一步,同时考虑“抓关键、抓主导、抓核心,放一般”的行业标准和企业结构标准。
国有企业改革“抓关键、放一般”的行业标准与“抓大放小”规模标准的有机结合及配合使用,十分重要。它意味着对于必须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经营的某些“关键性”行业中的企业即便未达到大中型企业的规模标准,也应该按“大”的抓好;相反,对于不需要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介入经营的某些“一般性”行业中的企业如竞争性企业,即使规模再大也有必要按“小”的放开放活。而介于“关键”和“一般”之间的某些行业中的企业则按“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确定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
由此可以对不同产业、行业部门的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以下的大致规定:
第一类行业:主要限于尖端军事工业、中央银行、造币、机密文件印刷、印花等极少数国民经济部门或行业。不允许非国有经济单位进入。所有的企业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均采取国家独资、“国有国营”的形式。
第二类行业:主要为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结构产业部门,如城市公用事业、大型交通运输设施、大型水利设施、邮电通信、商业银行、保险和基础原材料生产等行业部门。允许非国有资本的适当进入但必须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可采取国家独资委托经营或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形式;部分国有中小型企业则可改造成为非国有的独资、合伙、股份合作和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三类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外部性”明显的某些行业部门,如冶金、汽车制造、机电、重化工等。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资本可适当进入。现有国有大型企业中的部分可以考虑改造成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形式,一般不搞国家独资企业。现有国有企业除少部分继续保持国有属性(国有控股企业)外,大部分改造成为非国有经济单位,国家或政府从企业中退出。
第四类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各行业部门。国有资本一般不进入。现有的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原则上都不再保持其国有属性,而是改造成为非国有的经营单位。
“抓核心、放一般”的企业结构标准,其实质是“分块改制”,具体地说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凡能够在技术上分开经营从而有条件划小核算单位的,均首先划小核算单位使之成为分开经营的独立实体,然后对其一般性的经营实体(如零部件、基础件车间、分厂、辅助性服务单位等)一律改制成为非国有经营单位,而其核心部分(如总装车间、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等)需要由国家或政府加以经营或控制的,则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改造成为国家独资或者改造成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形式。
(摘自《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7期作者:朱乐尧 邢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