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0年代以来,国有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一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以下简称“百含”)。这种办法是以企业实际完成的百元产值乘以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计提可供分配的工资总额。这种工资计提方法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工效挂钩形式,是国有施工企业特有的一种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政策。施工企业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多少而浮动,多完成多支付,少完成少支付。这个办法实行十几年来,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项目按时竣工投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关系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国有施工企业也一度实现了产值、利润、工资的同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行这个办法的条件和基础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百含”办法在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百含”办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它始于1980年,当时沈阳市国有施工企业人工成本超支严重,为此,建设银行沈阳市支行提出将施工企业按人头核定工资总额改为按完成产值计提工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率先在沈阳市建工局系统所属6个施工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这个办法后,国家不再核定企业工资总额,而是根据企业完成产值和有关部门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系数计提和计付工资。许多地区和部门纷纷学习和采用这个办法,到1984年全国实行这个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达1228个,占全国国有施工企业3017个的41%。这些企业当年产值增长24.5%,高于全国国有施工企业工资平均增长19.4%的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20.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16.2%的水平。由于效果显著,198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有施工企业内全面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至今已整整十年。十年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因此,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仍是单纯地以产值为计提的标准,就容易使企业片面追求产值而忽视利润,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由于含量系数仅与产值挂钩,所以容易使一些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忽视工程竣工后期的扫尾工程,使工程项目不能及时发挥投资效益。
(二)施工企业产值逐年增加,工资结余也逐年增加,但利润却逐年减少。主要表现:一是有些施工企业,不是有工程、有产值就有利润,而是有工程有产值没有利润或是亏损,有些企业越干亏损越大,呈现出高产值、高工资、低利润的现象。如:1995年全国国有施工企业完成的产值为3063.68亿元,实现的利润仅为11.5亿元,而当年从税前利润中转出的含量工资结余达65.37亿元。二是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多提含量工资,虚报产值或是多报产值。三是十几年来由于产值统计的口径多次变化,致使一些企业统计的产值数字多样化、随意化。四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任务不足和不够稳定,出现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施工任务的多少而浮动,有时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造成年度工资含量结余的大量转出。
(三)“百含”办法不利于“两低于”原则的贯彻与实施。统计表明,全国国有施工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长水平高于劳动生产率(按施工产值计算)的人均增长水平,1995年全国国有施工企业平均劳动生产率比上年下降2.5%,而人均工资水平比上年增长1.2%。1995年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27%,高于企业完成产值增长18.5%的速度。这种结果表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水平高于企业完成总产值的增长水平。这些情况表明,“百含”办法在执行中与国家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原则存在一定的偏差,也使企业的效益相当一部分转化成了工资,使企业的税收流失,资本得不到积累,技术装备得不到改善和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施工企业的后劲。
(四)“百含”办法在确定挂钩基数和工资清算时,大量采用的是统计资料,存在着一定的人为因素,水份较大,不能很好地与财务核算口径相衔接,不利于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财政监督。
(五)“百含”办法执行多年,国有施工企业并未因享有“百含”政策而搞活。所以说,“百含”办法并非是施工企业的“命根子”。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理顺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使国有施工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获得更好的发展,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进行改革,在“百含”办法的基础上改进工资分配政策,实行复合挂钩办法,即: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除同企业完成产值挂钩外,还同企业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基本思路是:
(一)实行复合挂钩必须坚持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施工企业总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分配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增强企业竞争意识。
(二)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完成产值、实现利润等指标复合挂钩,亏损企业也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完成产值、减亏额等指标复合挂钩。使利润作为提取工资的因素指标,主要是考虑企业要发展应靠自身的积累,积累来源于利润,这对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扭亏增盈的意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都是有利的。
(三)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应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强化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
(四)严格审查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统一按国家对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掌握执行。具体地说,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司字(1993)40号文执行。以维护产值口径的严肃性,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保证计提工资总额比例的合理性。
(五)制定科学合理的含量系数,规范挂钩工资总额的范围,对于外包工工资和提前竣工奖等,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明确规定按产值按利润等效益指标的具体提取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复合挂钩办法,实际上是对现行“百含”办法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国有施工企业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较为合理的工资分配形式。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复合挂钩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为国有施工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能促进企业从追求产值逐步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使国有施工企业尽快落实“两低于”原则。
(二)复合挂钩办法能促进企业经营者改变原有生产经营思想,增强经济效益观念,加强企业内部职工工资管理和配套改革,挖掘内部潜力,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三)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积累,增强企业后劲。
(四)充分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紧密联系,在克服平均主义的同时,上交国家的税收也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
(五)有利于抑制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职工个人倾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
(责任编辑 吴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