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199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5亿元,比上年增长54.9%,1995年达到131.4亿元,又比上年增长80.8%。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收中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种。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厚实,税源充裕,潜力巨大。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税额仅相当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加额的1.3%,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2%,征收额仅相当于应征额的20%左右,足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增收潜力可观。为了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把国家应收的税收及时足额地收上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和重要作用,我认为,当前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大力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公民走进纳税义务人的行列,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已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开征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而且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级分化,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此,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全方位、高质量、大力度的税法宣传学习,使个人所得税法规常识家喻户晓,使护税、协税和纳税先进典型事迹众所周知,使“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逐步成为公民生存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着力搞好个人所得税税源普查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料不全,应税税源不清,给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普查摸底,既是情势所迫,也是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之所需。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从下至上地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源普查工作,明察暗访,摸清“家底”。要把高收入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名厨、名医、演艺界人员等作为普查和管理的重点,全面掌握固定税源和流动税源的分布状况、变动趋势和征管规律。尤其是对流动税源的普查,要根据其零星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稍纵即逝等多方面特点,全面调查,科学分析,合理核定和下达征收任务。要通过全面普查和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办法,分别制定单项管理办法,抓住普遍,突出重点,把握发展趋势,实施宏观监控。
普遍建立纳税申报服务大厅。建立纳税申报服务大厅(或称办税大厅)是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纳税申报服务大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服务大厅要建立计算机网络,配备现代设备,并要设置受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登记、购售发票、提供税务咨询、办理税款缴纳和其他有关纳税事宜等一系列服务窗口,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主要集中在纳税申报服务大厅内。在办好服务大厅的同时,各地还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继续搞好部分流动上门征收服务,甚至可以利用地方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在街头集镇进行现场宣传、现场征收,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搞得更加有声有色。
严格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最主要且最有效的方法。国家明文规定,凡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汇总缴纳代扣的税款。代扣代缴不能有名无实,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必须由扣缴义务人如数缴清;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以偷税行为论处。各级地税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和检查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准确履行扣缴义务,逐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防止和堵塞税源流失。
积极探索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在税务机构分设、人员不足、征管力量和控管手段滞后的情况下,要积极探索委托代征管理途径,对那些控管难度大、零星分散的税源,采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代征代缴的办法。例如,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收入委托电信部门代征;对建筑安装包工头收入委托建委或建行部门代征;对屠宰商收入委托食品部门代征;对个体运输户、车辆承包者收入委托公路局、交警部门代征;对房产转让及经纪人收入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征,等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委托不撒手,代征不代管,坚持认真审核委托代征资格,明确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科学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和检查制度,以确保委托代征管理取得实效。
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制度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一项管理制度。税务代理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务代理人被誉为“不拿政府俸禄的经济警察”。在我国目前人们的纳税观念不强、税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除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护税协税网络外,还应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发展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应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中介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确履行其代理职能,并与征纳双方共同构成一个互相监督的制约机制。鉴于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实行政府税务部门和税务代理行业组织的双重督导与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务代理规则的制定、税务代理人的发展规划、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和资格审定;税务代理行业组织负责税务代理人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协调税务机关与代理人的关系。
加大稽查力度。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必须强化税收稽查。要努力更新税务稽查观念,重新认识历史赋予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紧紧抓住税务审核、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理三项基本任务,突出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案件的稽查和税务机关本身执法情况的检查。稽查方式要变案件式的、突击性的稽查为计划性的、经常性的稽查;要把日常的常规稽查和非常规稽查(即重点或突击稽查)结合起来,并制定有奖有罚有效的刚性措施,赋予稽查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逐步建立相应的税务稽查保全体系。要建立健全专门稽查机构,充实稽查力量,争取将1/3的税务力量放在稽查一线;还要积极配备较为先进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逐步提高税务稽查技术装备水准,保证日常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
增强对偷逃税行为的制裁力度。制裁偷逃税行为的关键在于法制的完备与执法的严格。法制完备可以使纳税人不易偷税,执法严格则可以使纳税人不敢偷税,这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一条治税基本经验。在我国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中“人情税”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强调严格依法治税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不得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不准随意减、免、缓、欠税款,不准偷、逃、抗税,必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治理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轻税重罚”,一旦发现有违反税法的行为,就要严厉制裁,包括经济重罚和刑事处罚。尤其对偷税的一些“大户”、“名人”、“高官”,新闻媒介要敢于“曝光”;组织部门要敢于“透视”;执法部门要敢于制裁,以真正起到震慑、轰动、教育的作用。
(责任编辑 石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