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朱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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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当中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全面了解这两个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财政部部署各地专员办对“两税”在烟草、酿酒、石化生产企业1995年解缴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表明,新税制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取得了可喜成果。但“两税”解缴及征管中也存在一些漏洞。据统计,本次共核查企业1799户,查出应补交“两税”22.5亿元,其中:增值税9.7亿元,消费税12.8亿元,还查出上述“两税”混入地方金库1038万元。从查出的问题看,企业偷税具有数额大、手段新、方式多的特点,有的问题还很严重。
——有意压价销售产品,偷逃“两税”。有的企业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并通过压低内部价格将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中实现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中去,逃避“两税”。如某烟厂实行产销分家,将卷烟低价卖给所属的经理部和销售门市部,由这两个部门高价对外销售,然后将利润返回厂里,仅1995年就偷逃消费税5431万元。
——少计、漏计销售收入或收入核算不当偷逃税款。这是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违纪问题较多。某石化厂财务处及其所属化肥厂、化纤厂、炼油厂、化工一厂1995年少计、未计销售收入和代收配...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当中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全面了解这两个主体税种的运行情况,财政部部署各地专员办对“两税”在烟草、酿酒、石化生产企业1995年解缴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表明,新税制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取得了可喜成果。但“两税”解缴及征管中也存在一些漏洞。据统计,本次共核查企业1799户,查出应补交“两税”22.5亿元,其中:增值税9.7亿元,消费税12.8亿元,还查出上述“两税”混入地方金库1038万元。从查出的问题看,企业偷税具有数额大、手段新、方式多的特点,有的问题还很严重。
——有意压价销售产品,偷逃“两税”。有的企业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并通过压低内部价格将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中实现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中去,逃避“两税”。如某烟厂实行产销分家,将卷烟低价卖给所属的经理部和销售门市部,由这两个部门高价对外销售,然后将利润返回厂里,仅1995年就偷逃消费税5431万元。
——少计、漏计销售收入或收入核算不当偷逃税款。这是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违纪问题较多。某石化厂财务处及其所属化肥厂、化纤厂、炼油厂、化工一厂1995年少计、未计销售收入和代收配置费、保险费等价外收入达6363万元,偷逃增值税990万元;某烟厂将生产和销售分设,销售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厂部退货,厂部以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20.8万元,增加产成品46.4万元,然后厂部又向销售公司削价返销11.2万元,结转销售成本46.4万元,虚退与返销相抵造成偷逃“两税”63.6万元。
——自产自用不作销售,不计“两税”。一是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无偿赠送他人,但在帐目上隐瞒此种应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销售金额、数量;二是将自用产品发给职工、请客送礼、以物易物,或做补偿贸易、铺底销售、帐外销售等等。某酒厂1995年开支业务招待费91万元,漏计增值税16万元;某烟厂用于促销铺点和礼品的样烟89304箱及“职工福利烟”574箱,实现销售后未申报纳税,少计应税销售收入91万元,偷逃增值税15.5万元、消费税13.8万元。
——对从量定额计缴消费税的产品在计算消费税时少计销售量,偷逃消费税。某酒厂将11°啤酒6052.58吨折算成12°啤酒5548.04吨,减少销量504.04吨,从而偷逃消费税11.1万元。
——在包装物上作文章,擅作抵扣,偷逃“两税”。一些卷烟和酿酒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将包装物和包装费用转移到厂设立的销售公司,使包装物和包装费用少计消费税。某白酒生产厂家从原材料购进到领用、生产、包装等全部在厂内完成,但产品销售给厂销售公司时,一是将瓶装成品酒以散酒的价格开票给销售公司,并将这部分收入作销售处理,而销售公司以从酒厂购进的成品酒价格连包装物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对外销售,造成酒厂随产品出售的包装物未计入应税收入,偷逃消费税606万元。二是将瓶装酒分解成酒、包装物、包装费用三块,分别结算。酒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增值税、消费税;包装物销售虽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计销售收入,而是冲减包装物成本,增值税照提,但少计了消费税;包装费用则不开发票,而是通过“内部往来”结算凭证直接冲减包装车间费用,少计了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41.94万元,消费税726.23万元。
——将应缴税款擅自转增实收资本或转入“往来”、“盈余公积”科目。有的地方政府以包税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超基数实现的税款留给企业,企业擅自将当年应交税金转入其他科目,不依法纳税。某省两家酒厂,1995年在完成地方政府下达的税款入库责任目标后,就将超“目标”实现的“两税”计3700万元从“应缴税金”分别转入了“实收资本”和“应付款”。某省7家烟厂,1994年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税金目标后,将超“目标”实现的应交税金2.3亿元,分别用于冲抵亏损、冲抵烟叶扶持费和转作资本公积金。
——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擅自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某市啤酒厂收购废旧瓶没有取得抵扣凭据,自行按收购价的10%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5.88万元。
——进项税抵扣问题多。一是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某啤酒厂1995年7月购入两台水泵,分解开发票,降低单价,计入低值易耗品。二是以虚假和不规范运费发票抵扣税款。如运费发票填写不规范,没有起卸地点,没有运量运价,或将多项杂费并入运费中开票。三是产品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仍作抵扣。四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抵扣不当。某炼油厂基建和生活用电、用水及各种原辅材料进项税抵扣不当,少计增值税228.85万元。五是超规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将高税率产品以低税率产品申报,错用税率。企业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依据税法准予抵扣。一些企业在抵扣已税消费品应纳税款时,故意混淆外购消费品种类,以大换小套用税率,多抵扣应纳消费税。某酒厂将外购酒精(消费税税率5%)作为“产成品——外购60度白酒”记帐。在计算扣除外购消费品已征消费税款时,以薯类白酒15%税率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从而多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少交消费税76万元。
——受托加工不扣税,少计费用不纳税。一些有委托加工业务的部分企业不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同时普遍存在用原材料抵付加工费,受托方不作收入处理,逃缴增值税。某酿酒总厂,1995年受托加工酒精,协议中注明委托方提供每4.5吨薯干由受托方加工出1吨酒精,其中1.1吨薯干用于抵付加工费,但在具体会计帐务处理时,这部分原材料却未折算,未作其他收入处理,漏计了增值税。
从对以上三个行业生产企业核查的情况看,缴纳“两税”中存在的问题是很严重的,需要认真采取对策。必须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力度,税务部门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入库。要加大财税监督力度,对法人偷税要尽快拿出追究法人代表或主要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办法,并对长期欠税企业坚决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促进企业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要加强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税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水平。
最重要的是,要加快研究解决新税制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防止中央财政收入流失,保证税制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其一,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流通环节不计征消费税。因此,许多烟、酒、石化生产企业便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低价(有的甚至是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给自己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逃避消费税。按税收政策规定,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此征税。但这项工作还未全部落实,基层税务部门和检查组发现企业钻空子“合理避税”问题也无法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一是应尽快确定卷烟、酿酒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加快甲类卷烟核价进度,以防中央税收流失;二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应考虑分档规定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办法或采用延伸纳税环节,在批发、调拨环节也计征消费税的办法;三是在国家对烟酒行业计税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出台前,应明确将酒厂销售公司、烟厂的调拨站从厂部所得的差价收入全部纳入消费税税基征收消费税,以堵塞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的漏洞。其二,根据国家对消费税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征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中没有注明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适用税率,而只将其包含于价款中,加之各方对政策执行和理解不一,因此就出现了各地区消费税税负不均,一些企业采取抵扣税率从高、计税税率从低等办法,在消费税抵扣问题上作手脚,偷逃应缴消费税款,而税收征管机关对此又无据可查,造成消费税的流失。对此,在消费税抵扣问题上应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将全国几个涉及消费税的重点行业实行消费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商品成分构成、适用税率、已纳税额等项内容,作为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以此来维护消费税这一新税种的严肃性、可靠性、完整性。
(责任编辑 石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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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