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两地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功后,国务院决定今年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多个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步入一个重要发展阶段——为在全国全面推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为构建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的实践准备阶段。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它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起城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进程中占有突出的位置,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以至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突出的意义,可以说它是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开展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是“九五”期内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一步。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部门有非常直接、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在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国家财政负担沉重。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可以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急需的项目上去;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财政预算平衡影响甚大,医疗保险基金无论是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还是由财政安排支出,都直接影响财政的收支;此外,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也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是财政部门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因此,财政部门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搞好这项改革,既是支持和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本身的要求,也是财政平衡预算和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的要求。
近期,财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查、研究、测算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根据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测定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同时,应按分税制确定的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其次,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搞好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内管理和医疗保险机构的财务管理。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这些规定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真正发挥其作用,也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要建立与之相应的预算管理和预算专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健全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能。同时,要妥善安排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搞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研究。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如何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结合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局调整,促进卫生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通过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向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倾斜,保证卫生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要认真研究如何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建立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实行医、药分别管理、分开核算等措施,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经营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业已确定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