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间产权转让日益频繁。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更好地促进产权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近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使产权转让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
该办法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和客体、转让方式和程序、产权转让的财务处理以及有关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不得作为产权转让主体;产权出让必须进行财务清理、清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企业出让净资产或全部资产时,企业债务须随企业产权转移。政府部门不得为企业承担债务;企业不得借产权出让之机冲减国家资本金;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和安置企业职工,其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专项储存,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弥补财政赤字,也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该办法还对产权转让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