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税征实,是继1985~1993年连续8年征收代金制度之后,又于1994年恢复的。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集中粮源,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农业税征实也是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从近两年征实的实际工作看,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征收难度增大。实行农业税征实后,完成农业税的进度,完全取决于农民交纳粮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由于粮食市场开放,气候影响,交通运输等原因,如果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及时交粮于收购部门,将会直接影响到征收任务的完成。再加上作为农业税的粮食价格历来偏低,而市场粮价看涨,征收的困难就更大。农民普遍愿意交钱。尤其是地处城郊、人多地少、生活富余的农民更是如此。
(二)部门之间矛盾增多。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粮食部门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企业。受利益因素的驱动,粮食部门在手续费、储运费、结算期限、贷款利息、亏损补贴等方面很难与财税部门统一意见。如从甘肃省酒泉地区看,1 487.95万公斤征粮任务,按一等小麦收购价(1.038元/公斤)与农业税中等小麦比例...

农业税征实,是继1985~1993年连续8年征收代金制度之后,又于1994年恢复的。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集中粮源,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农业税征实也是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从近两年征实的实际工作看,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征收难度增大。实行农业税征实后,完成农业税的进度,完全取决于农民交纳粮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由于粮食市场开放,气候影响,交通运输等原因,如果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及时交粮于收购部门,将会直接影响到征收任务的完成。再加上作为农业税的粮食价格历来偏低,而市场粮价看涨,征收的困难就更大。农民普遍愿意交钱。尤其是地处城郊、人多地少、生活富余的农民更是如此。
(二)部门之间矛盾增多。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粮食部门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企业。受利益因素的驱动,粮食部门在手续费、储运费、结算期限、贷款利息、亏损补贴等方面很难与财税部门统一意见。如从甘肃省酒泉地区看,1 487.95万公斤征粮任务,按一等小麦收购价(1.038元/公斤)与农业税中等小麦比例结算价(0.9800元/公斤)级差0.058元计算,1995年约有86万元税金被粮食部门占有。而财税部门每年还要付给4‰的手续费。同时粮食部门与农民在粮食级次、品种、结算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政府鼓励农民交粮的优惠政策,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完全及时兑现给农民。有些地方,粮食部门还认为农业税是财税部门的事,代征税款是他们的额外负担,得利不多,费劲不少,财粮之间在协调服务、税款结算等方面往往相互扯皮。
(三)征收进度滞后。从今年8月底酒泉地区农税入库情况看,综合进度相对慢于往年。究其原因,一是因受灾农民缺粮,二是粮食部门因收购资金紧张,借口征实粮食未能变现,或粮食亏损补贴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而挪用、拖欠税款,不及时结算,使粮食入库不能与税款入库同步进行。尤其是靠农业税收入吃饭的县市、乡镇因税金不能及时入库,财政困难更大。三是部分农户因大部分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农业税征实无法上交,等待从有余粮的农民手中买粮交税,影响收入进度。
(四)结算价格混乱。现行的农业税征实办法,将粮食价格一分为三,一是上级财政核定的计税价格(0.9461元/公斤),二是实际执行的计税价格(0.9800元/公斤)三是收购价格(一等小麦1.038元/公斤),这样形成两个价格差额。即核定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额,多由当地财政掌握,而收购价与实际价的差额,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为粮食部门独占。
为了改变目前这种农业税征收的不利状况,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
(一)坚持试点,改革现行征实办法。酒泉市银达乡财税所针对以上问题,在2个村进行“粮金分离、村交乡结”办法,10天时间16个生产队5.8万公斤粮食征收任务全部完成。今后农业税征收应实行“以征实为主,折征代金为辅”和“粮金分离,双下任务,两头结算”两套征实办法,明确分清财税部门和粮食部门工作职责。
(二)确定征实原则。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是分散决策,各地在坚持部门征实的原则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定征实办法;二是坚持部门职责分工,征实的粮食数额由当地政府落实,粮食部门仍按现行办法负责完成征粮任务,财税部门负责代金和税款入库工作;三是省对各农业税征实地区实行“三不变”政策,即农业税征收任务不变、结算价格不变、结算体制不变。具体来讲,一是对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集中产区,以及其它无粮可征的地方,不下达征粮食任务,仍可采取直接征收代金办法;二是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依照粮食入库进度按时结算划解农业税款,并将粮食级差收入如数兑现给农民,调动农民交粮积极性;三是采取“粮金分征”,各司其职及时完成税、粮任务,杜绝借征收农业税代收其它费用而形成的税费混征现象,保持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 吴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