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国家不予兑付:(1)残破污损的国库券,无法鉴别是否确属真券的。(2)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其留存部分未超过原券二分之一的。(3)故意涂改、挖补、拼凑,使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国库券的,除不予兑付外,还应在国库券面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剪去右上角,退还持券人。对于情节恶劣的要报公安部门立案审查。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如符合下列兑付条件的,可以兑付: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如果能鉴别号码,应按国库券还本付息处理规定,兑付本息;残破污损国库券票面留存部分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并能辨认金额者,可以在还本付息后期(最后一年),按原面额兑付半数本息。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委托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债服务部、工商银行县支行和城市办事处审查办理,不设工商银行的地区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办理。县(区)以下的处、所不办理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