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3 作者:王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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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国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今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1995年财政法制工作的重点是,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继续开展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做好“二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加强财政法制宣传,积极培训财政法制干部,依靠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把财政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同时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财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客观上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立法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财政立法工作仍然是任重道远。
1995年的财政立法任务相当繁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199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财政立法项目多达53件。其中:现在着手...
1995年是“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国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今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1995年财政法制工作的重点是,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继续开展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做好“二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加强财政法制宣传,积极培训财政法制干部,依靠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把财政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同时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财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客观上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立法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财政立法工作仍然是任重道远。
1995年的财政立法任务相当繁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199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财政立法项目多达53件。其中:现在着手调查论证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法律草案有税收基本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国债法等6件;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有预算法实施条例、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遗产与赠与税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地方用于教育的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等6件;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国务院审议或批准的财政行政法规草案有契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7件;拟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或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34件。此外,还在争取把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和财政监督条例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完成好今年的财政立法任务,是全国财政系统上下共同的职责。过去几年的财政立法之所以进展快、质量高,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财政部门上下齐心协力。不仅财政部就某一法规征求意见时,各地财政部门都能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而且,不少地方财政部门还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为做好财政立法工作出点子、想办法。为了保证全国财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还要继续做好本地区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审查协调好有关部门法规中涉及财政的条款。
(二)继续开展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法规监督检查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财政法制机构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重点不是查处违法案件,而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财政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法规,提高财政立法的质量。要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把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重点是保证新发布的财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今年检查的重点是《预算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的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财政“二五”普法的考核验收。今年是“二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根据全国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财政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安排,从6月份开始要进行财政“二五”普法的考核验收。为了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作好三项工作:
第一,要加强考核验收工作的领导。财政“二五”普法对增强财政干部和广大公民的财政法律观念,促进以法治财、依法理财,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为了总结和巩固普法成果,保证考核验收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各地财政厅(局)的普法领导小组,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按照要求,全面布置,认真实施。
第二,各地在开展财政“二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之前,要认真对照普法规划,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凡应参加学习而未学习的,或学习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时间进行补课,保质、保量完成“二五”普法任务,实现与“三五”普法的顺利衔接。
第三,要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考核验收工作的目的是巩固普法成果,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自觉性。因此,各地在开展考核验收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按照“二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步骤,认真对照检查,组织验收,严防走过场。
(四)继续搞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认真处理国家赔偿事务,严格管理国家赔偿费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继续搞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今后一段时间内,各地财政部门一是要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2月,财政部调整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指定了具体办事机构。各地财政部门也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配备足够的既懂法律又熟悉财政业务的复议应诉人员。二是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从规章制度上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以规范化,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地财政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的意见,以便修改。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随着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处理赔偿事务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工作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各级财政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及其费用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及时地处理好各项赔偿事务,严格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为了反映各级政府的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情况,便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了一个“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款”级科目,并在当年预算中作了适当安排。各地财政也都按照要求,将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和处理,切实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速度,协助本级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本身也要从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国家赔偿费用的核拨手续和程序,追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以及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的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国家赔偿事务的处理和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进一步做好日常的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加强财政法制宣传,除了要继续抓好“二五”普法外,日常的宣传工作也要抓紧抓好。今年财政法制宣传的重点,是要继续宣传法制建设特别是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宣传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预算法》以及即将出台的《预算法实施细则》。另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法规,也是今年财政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抓好。
为了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正确执行财政法规,决定从今年起,在《中国财经报》和《财政》、《财务与会计》开设专栏,及时刊登新发布的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财政部门除去要积极参与以上刊物的宣传外,也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 江正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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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