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重点。而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不仅影响到企业改革的步伐,而且影响到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进程,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速度。通过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使有限的资源重新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配置,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使企业负债结构合理、解决企业债务包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企业转机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各地在探索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银行债务被悬空、财政包袱更沉重、国有资产进黑洞等。在目前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财政等宏观管理部门,应从国家利益出发,认真总结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与教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既要支持促进企业债务重组,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要端正指导思想。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都要正确对待企业债务问题。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企业债务包袱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和强化企业债务的约束机制。为此,财政以及其他部门在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上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不赖债。有借有还,欠债还钱,这是信用制度赖以产生的基础。目前一些企业和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推卸债务,甚至逃避债务,这实际上是一种赖债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应该加强有关债务信用方面的法律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不让债。一般说来,债权人是否放弃自己的债权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的。财政债权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属于全民所有,财政债权的放弃等于国家利益的流失,因此,财政债权决不能放弃。三是财政不替别人还债。这是由财政自身的特点和目前的财政状况决定的。财政替别人还债等于国家利益转移,等于从“大公”转移到“小公”,同时还加重了财政负担。财政替别人还债不能等同于财政拨款和宏观调控中的转移支付,其意义和作用是不一样的。目前的财政也根本无力负担庞大的企业债务。如果让财政替别人还债,只能搞被迫再向银行透支,增发票子,或再加大国债发行,这是绝对行不通的,会大大加剧通货膨胀。因此财政不能轻易许诺、接受外来债务,也不能为企业担保。另外,财政替别人还债还不利于建立新的债务约束机制。企业制度改革和银行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贷款的管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财政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要通过债务重组建立起一种新的债务约束机制,防止产生新的债务拖欠。这是企业债务重组的根本要求。
(二)要正确处理企业的财政债务即财政债权。企业的财政债务大都是“拨改贷”政策形成的。对企业的这种财政债务要历史地看待其形成过程。“拨改贷”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的基本建设投资,只是为了提高这部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将其改为银行贷款。这部分贷款是用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偿还的,形成的企业资产应是国有资产。但这部分贷款有相当一部分尚未归还。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财政债权,从目前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看,这部分债务有些企业根本无力偿还。对这部分财政债权,无论是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看,还是从强化企业债务约束机制看,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豁免了事。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通过债权转化成股权的形成,将其转化为国家股权。这种做法是可取的,这样做既维护了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既不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增加货币供应,不会增加通货膨胀压力。
(三)要正确处理财政对企业和银行的债务。主要是指财政应补未补的财政贴息部分(主要是指粮、棉、油政策性贷款贴息、和国家基本建设、企业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财政补贴(主要是指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这部分贴息本应由财政按期拨付给企业或银行,只是由于财政困难而被挂起来的,属于财政债务。因此,对这部分债务,财政应该补拨给企业或银行,增加企业或银行的流动资金。其资金来源有三种方式:一是从预算中安排一点;二是通过发行一部分财政债券从市场中筹集一点;三是从企业税利增加额中返还一点。但从长远来看,要通过价格改革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财政贴息和财政补贴。
(四)要坚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要对企业进行认真全面的清产核资,查清企业债权债务的规模和结构,以便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并防止某些企业借债务重组之机转移国有资产,逃避债务。二要正确安排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顺序。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必定有一些企业要破产。在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顺序上,除首先支付企业拖欠职工历年工资外,应优先清欠税收,然后清偿债务。在清偿企业债务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清偿银行贷款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五)在财政政策上给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财政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是建立和完善财政与企业之间新的转移支付关系。要改变过去“以税养财”的思路,确立“以财养财”的新思路。“以税养财”的思路是通过税收减免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实践证明这种思路是不科学的,容易造成随意减免税收,导致税法软化,税收分配秩序混乱。“以财养财”的思路是将财政对企业的支持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来进行,即先把企业应交的税款按税法收归财政,再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由企业用于归还债务,或用于企业生产发展。这部分税收返还可以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二是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国家股所得的股权利益,财政可以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税利增长情况,转化为财政对企业的再投资。这样做既有利于企业债务重组,又可培植新的财源,使国有资产不断增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三是建立企业经营风险基金制度,用于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和偿还企业债务,以增强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企业经营风险基金的来源按照税利增长的一定比例从销售收中提取。四是允许银行适当提高呆帐准备金的比例,增强银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进程。银行呆帐准备金一部分可用于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一部分可用于弥补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银行售出债权时的折扣损失。上述优惠政策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负担,因为它们都是和税利增长结合起来考虑的。
(六)要把企业债务重组与企业产权重组结合起来考虑。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国家可能放弃对某些小型国有企业的控股权或者转让国家股权。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两点:一是公有制占主体;二是坚持共同富裕。因此,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是指在所有行业或所有企业公有股都要占主体地位,占总股本的51%或100%,而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有的地方、有的行业可以有所差别。在某些行业或企业公有股要占控股地位,某些行业国家要全资经营,某些行业国家可以放开,让企业自主经营。因此,对一些小型的、不担负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或者不是国家宏观调控对象的企业,国家可以放弃其控股权或者转让其股权,财政通过税法和财务法规对其经营依法进行监督。对小型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收入,可以用来偿还财政对国有企业的债务或进行新的投资。
(七)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构,建立新的债权债务运作机制,防止产生新的债务拖欠。国有企业必须同其他企业一样成立监督机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会中既要有有关专家参加,也要有政府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参加人数和权力视其参股程度而定。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构不仅是防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财政债权和银行债权悬空、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而且也是重建信用基础,完善债务运作机制,防止产生新的债务拖欠的需要。企业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策必须要有监事会的监督和批准:(1)开展新的业务项目;(2)设立或撤销公司;(3)机构的设立、迁移或撤销;(4)成立或收购另一个公司,收购或出售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改变参股额或增资;(5)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大笔投资;(6)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大笔借款或放款;(7)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债务担保;(8)买卖地产;等等。
(责任编辑 江正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