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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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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国家债券的信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兑取国债本息,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1990年起,在规定的兑付期过后,每个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应设有一至二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在常年兑付期兑付的国债券,按规定的偿还期限计付利息,超过期限不加计利息。各常年兑付点应对外挂牌或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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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