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其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干预过多,难以独立行使货币发行权,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缺乏独立性。要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改变目前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改隶属于国务院为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防止政府在处理发展经济,充分就业与稳定币值之间的矛盾时忽视后者的现象。2.尽快通过中央银行法,以法律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3.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权应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行使。我国目前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其成员不仅包括人民银行正副行长、政府官员,还包括前国家专业银行行长、综合性银行行长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把负责金融管理与监督的单位和被管理、被监督的单位混为一体,又无明确分工,而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即使无外界压力,也难以保证自身的独立性。为此,中央银行理事会应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它应是真正的中央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实际运行状况的货币金融政策。该委员会应由中央银行正副行长、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按经济区设置的中央银行分行行长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且任期要长,以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改变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设置的方式,向按经济区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方向转化,以防止地方政府常把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看作自己的“钱口袋”,以各种方法示意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保证货币供给。
(摘自《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2期 作者:曲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