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的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查,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特别是《预算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责。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本人的工作实践,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财政预算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搞好审议前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政的基础,也是人大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同样,也是审查财政预算的基础。只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比较好的财政预算审查报告。《预算法》颁布前,各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主要是在代表大会期间,听取政府预(决)算报告后,经过财经委员会或临时组成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再向大会做审查报告。而代表则是通过听取审查报告进行表决。这种审查往往会流于形式,因为委员和代表来自各个阶层,不可能对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全面了解。因此,应充分发挥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在代表大会前一个月,人大常委会可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组织财经、科教文卫、农村、法制等专门委员会分系统对财政预算中的重要事项有的放矢地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给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财经委员会执行落实。这样做有利于搞清问题,便于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
(二)坚持民主化程序,加大审议透明度。在财政预算审查中,应按以下程序办事。(1)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经济监督部门的力量,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编制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2)人大财经委员会把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财政预算的初审报告的讨论稿发给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征询意见,召开部分人大代表座谈讨论修改意见,召开财经委员会通过初审报告。(3)在召开代表大会前,召开人大常委会听取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4)在代表大会期间,政府委托财政部门向大会作财政预算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大会秘书处或人大财经委员会认真收集代表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将代表对预算报告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本级政府,提出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做出认真的答复。(5)政府根据大会主席团提交人大代表审查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然后在代表全体会议上通过财政预算决议。这样比较系统地进行财政预算的监督,就会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的决策作用。
(三)审查预算要着眼于综合平衡,保证重点。财政预算是国民经济活动的集中反映,必须做到综合平衡。对财政预算的审查,要以预算是否真正实现了综合平衡为核心。在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确保重点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有关矛盾和关系,使预算取得平衡。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是对本地区全社会扩大再生产中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目的是保证本地区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审查时要看财政预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客观实际,也就是看预算中的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是否建立在本地区的经济基础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适合在本地区实施,预定的目标是否能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注意,对于本地区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历史欠帐、扶植财源等问题,尤其要作为重要环节审查,并在预算中求得正确的解决。
(四)财政预算审查要贯彻始终。财政预算通过决议后,人民代表大会还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抓好会议决议的贯彻十分重要,只有抓好落实,才能避免那种决而不行,虎头蛇尾的弊病,树立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为此,必须加强对财政预算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1)跟踪完善议题。应当承认,以往对审议决议跟踪完善是做得不够的。预算审议前的调查、审查时的发言,都较认真。但决议落实如何,却没有下大力气跟踪督促反馈。往往是会议结束,议题也基本结束。而跟踪督促决议的落实,恰恰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因此,跟踪完善审议决议落实应当做为改革和开拓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财经委员会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审议质量的标准。并把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给人大常委会。(2)人大常委会要对财经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方面,转交形式可分“办理答复”和“工作参考”两类。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定时间内办理,都要以正式文件在下次常委会议前答复。后者要求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注意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充实、完善、调整、改进工作。(3)加强督办。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转交政府后,常委会的督促检查工作要跟上,否则就会使审议成果流于形式,决而不行,行而无果。常委会在一定时期内要听取督办单位贯彻落实工作汇报,对落实不力,成效不大,支差应付的,应提出批评、询问、质询,以至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再次列为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预算的质量,才符合政府对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在管理国家事务中体现出来。
(责任编辑 吴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