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地处理赔偿事务,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是各级财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施国家赔偿法,财政机关面临许多新的任务。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规定的许多内容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因此,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各级财政机关都应该把学习国家赔偿法摆上议事日程,对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组织全体财政干部进行学习,并加强对财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深刻领会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而且掌握、熟悉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财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和财政活动的特点,学习、掌握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改变国家赔偿法与财政机关特别是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关系不大、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财政机关的手脚等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自觉性。同时,各级财政机关要通过各种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财政机关作为综合管理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财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面广,牵扯的利益多,如果不认真执法,或者违法行政,就可能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结合财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法实施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实施扣押、冻结、变卖财产和扣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资金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缴纳税款、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以及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从财政系统来看,过去也曾发生过一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案件,虽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但仍给财政机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如果再发生行政侵权案件,则不仅会损害财政机关的形象,而且还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各级财政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为契机,对财政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照,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尽量减少和避免侵权赔偿案件的发生。但是,一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之后,财政机关也需要认真对待,依法迅速作出处理。
(三)确定赔偿事务处理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按照这一规定,各级财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就需要处理大量的赔偿事务。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各级财政机关都要确定一个负责处理具体赔偿事务的机构。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关系密切,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当相对超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这项工作应该由各级财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我们认为,这个机构确定以后,它的主要职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确定赔偿事务处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使赔偿案件得以及时正确的处理,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步骤,各级财政机关一定要认真对待。
(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赔偿费用管理工作。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为了便于具体执行,各级财政机关可以从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以利于财政机关在处理赔偿事务时,有一个较为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各级财政机关还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追偿的规定,本着既有利于监督、促进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财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酌情予以追偿,以促进财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管理国家赔偿费用,是国家赋予财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通过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正式发布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当协助本级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赔偿费用管理具体规定。为了使国家赔偿法及其费用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具体执行,各级财政机关还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和核拨制度,认真审核,及时处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五)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财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要看到,财政法制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把财政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更加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其次,要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财政执法,把财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强财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起一支高效、廉洁的财政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财政法制监督检查工作,使现行的各种法定制度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第四,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机构,选拔、关心和培养财政法制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在财政法制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 江正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