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90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以银发(1990)24号文件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预算内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财政机关的财政专项周转基金可以由总会计统一在有关专业银行单独开设存款帐户。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自行在银行开立的其他各种帐户,经清理后应予以撤并。但是,在近几年的财政审计中发现,这一问题不仅未得到纠正,而且有的地方还愈来愈严重。
据最近对某县财政审计中发现,该县财政局的12个职能股室开设了33个帐户,其中最多的两个股各开设8个帐户。1993年末存款余额450余万元,而预算股总会计开设的3个帐户余额只有7万余元。滥设帐户带来了如下问题:1.各股室设一个帐户就要单设一套帐由专人经管,有的经管人员从未做过会计工作,不懂会计原理,不按制度规定核算,造成帐务混乱,帐目不清;有的经管人员既管帐,又管钱,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2.许多帐户都是以“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为由开设的,但实际上并未起到“专款专用”的作用。各股(包括预算总会计)之间相互挪用,形成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3.许多帐户的资金都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但各股室不编制资金平衡表,总会计的预算外资金表不反映这部分资金,形成财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预算外资金反映失实。4.由于帐户分散,为财政部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提供了方便;也给上级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
为此建议: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滥设帐户问题对财政资金管理带来的危害,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对此问题进行清理、纠正,使全部财政资金完全纳入总会计的核算与监督。2.各级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督促财政部门进行清理、纠正。对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封市审计局 刘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