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活力乃至整个经济和运行机制的效率。只有建立起规范稳定的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而从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现状来看,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尽快改革。
一、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原来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是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形成的,企业没有多少活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导,经过了几次大的变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通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两步“利改税”以及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的“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但由于以往的改革基本上侧重于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对如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如何使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重视不够,因而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家财政的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合运行,分配关系层次多,不规范,错综复杂,分配格局不合理。从改革过程看,解决分配关系问题始终处于临时补救的状态——利改税以税代利,税负偏高;为了解决企业技改资金不足的问题,开了税前还贷的口子,形成了高税率、窄税基的状况;此后实行的大承包以利代税,企业留用资金增加,但财政平衡困难加剧,于是向企业留用资金开征“两金”;“两金”上交不断增加,企业生产资金不足,又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技术开发和补充流动资金;承包了所得税,进而承包流转税……如此等等。始终没能形成规范合理的分配格局。
第二,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外加调节税;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55%,最低为10%;私营企业为35%;外资企业为30%,外加地方附加3%,其中沿海经济开发区为24%+3%,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为15%+3%。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导致了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从而企业不能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不少实行承包制的企业,承包基数定得低,行为短期化,收入分配过于向个人倾斜。包盈时,增长利润大部分留归企业,国家财政收入不能随企业利润增长而相应增长;包亏时,欠交利润不能及时足额补交,因而上交财政的利润连年下降。1992年,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和承包利润等,占实现利润的比例已不足30%,加剧了国家财政的困难,同时软化了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税前还贷政策一方面缩小了税基,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另一方面助长了投资盲目膨胀,影响了投资效益,使国家与企业都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在全面贯彻和实施“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格局,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利润分配体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环节。
1.统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制,税率为33%。比例税制与累进税制相比,具有公平、规范、简单、透明、方便的优点,为国际上多数国家所采用。实行33%的税率是比较合适的:(1)比国有企业目前实现利润上交水平略低;(2)与国际上所得税率的一般水平接近;(3)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现行税率一致或接近;(4)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一定保证。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增设了两档照顾税率:年计税利润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计税利润额在3——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这样既可以规范企业所得税,又照顾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可以增加改革方案的适应性。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减轻企业上交负担。
2.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不再从税前扣除。按照“两则”的规定,增提折旧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进成本,奖金、研究开发费用进成本,等等。统一税基是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基础,可以使成本真实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资分利、按股分红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国家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作为社会管理者,国家依法向企业征收所得税;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有权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按照“两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提留后,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对国有全资企业,由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行使法人代表权,决定收益的分配;对于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家出资的合资企业,国家从税后利润中分得投资收益。按照复式预算的要求,这部分收益纳入资本预算,可以有重点地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再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按照产业政策和企业技改任务等实际情况,对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以1994年1月1日为界)实行所得税后利润不上交;同时,微利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也不退库。
4.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增加企业的财力。企业相应增加的财力应该首先用于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5.对企业的老贷款可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结合投资体制改革,研究处理“拨改贷”的问题。企业归还老贷款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审核,可展期归还;经审核的呆帐由银行按规定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同时提高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提取率。
6.硬化税收征管,取消包税。取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税收减免。
7.对外资、特区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变。
三、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对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有利于明晰国有企业产权。按“两则”的要求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其所有权通过获得投资收益得以体现,而企业则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体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以后,由于各种类型企业之间所得税负相同,财务会计制度统一,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处于同等条件下,有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有利于规范和矫正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在“两则”的基础上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税,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获得投资收益,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再依赖政府.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使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都趋向合理。第四,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自主财力,增强还贷能力。由于采取了减免“两金”、增提折旧,降低税率等措施,企业自主财力会大大增加,据初步测算,企业在总体上约增加300亿元的自主财力,国有预算内工业生产企业平均还贷周期将由现在的5.5年缩短为4年,约有90%的企业增加还贷能力。第五,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现代企业制度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因此,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