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对分配问题的认识,应该从计划经济轨道转向市场经济轨道。这是我们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我认为有三个问题应该明确:
一、按市场经济要求,正确区分经济分配、财政分配、信用分配三种不同性质的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总产品价值形态的分配,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性质,体现为三个层次。
第一种分配关系是经济分配。这是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初次分配,也叫原始分配,是分配的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原始分配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的重要特点,是以生产资料占有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这是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因而这种分配是一种市场化的分配,带有要素交换的性质,是通过要素价格来体现的,要素的交换过程同分配过程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经济分配是所有权的形态变换,而不是所有权的永久性转移,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主导性的分配形式。
第二种分配关系是财政分配。这是在国民收入已经分配为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它是要素所有权的永久性转移。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再分配或进一步分配,是分配的第二个层...
我们对分配问题的认识,应该从计划经济轨道转向市场经济轨道。这是我们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我认为有三个问题应该明确:
一、按市场经济要求,正确区分经济分配、财政分配、信用分配三种不同性质的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总产品价值形态的分配,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性质,体现为三个层次。
第一种分配关系是经济分配。这是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初次分配,也叫原始分配,是分配的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原始分配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的重要特点,是以生产资料占有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这是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因而这种分配是一种市场化的分配,带有要素交换的性质,是通过要素价格来体现的,要素的交换过程同分配过程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经济分配是所有权的形态变换,而不是所有权的永久性转移,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主导性的分配形式。
第二种分配关系是财政分配。这是在国民收入已经分配为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它是要素所有权的永久性转移。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再分配或进一步分配,是分配的第二个层次。从我国的情况来说,对于非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成分,财政分配是指在生产、流通领域之外进行的再分配。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来说,由于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国家财政不仅凭借政治权力进行财政再分配,而且还以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参与初次分配。因而,我国的财政分配与经济分配在国有经济范围内有一定的交叉。
第三种分配关系是信用分配。在我国主要是银行信用分配。它是在经济分配和财政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更进一步的分配,是分配的第三个层次。信用分配是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分配形式,主要是将已经分配过尚未用出去的或尚未分配出去的暂时闲置资金集中起来,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借给生产、流通领域作临时性的资金调剂和短期周转。因而信用分配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它具有“偿还、短期、付息”的特点。
以上三种性质的分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此,我们在理论上必须认识清楚,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这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和财政分配,从而据此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理论前提。
二、正确认识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三种分配原则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分配领域,按资分配原则被根本否定,按劳分配受到限制,按需分配得到扩大和发展。在现行的财政分配中存在的大量福利性、政策性分配及按需分配的因素,如低房租、低工资,职工福利费中的交通费、独生子女费、洗理费等,就是这种状况的具体表现。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适当限制按资分配,但不能取消按资分配,否则,我们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就无法充分运用。如投资者不能参与分红,没有报酬,谁来投资?所以按资分配只能适当限制,但不能限制过分,更不能把它取消。
按劳分配究竟能实现到哪种程度?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过去我们搞了多年的所谓按劳分配,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没有找到一种真正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较好的实现形式,工资制度改来改去,还是难以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究竟怎样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进行探索。但是,这个原则我们不能放弃,而且按劳分配还应占主导地位。
按需分配应适当限制。原来所搞的按需分配,把本应通过市场交换解决的问题也纳入财政分配的视野,超越了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包袱。因此,应该对目前按需分配的因素进行清理、改革,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转由市场解决的交由市场解决。为此,我们要尽快推进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和工资、价格制度的改革。否则,我们的经济发展就很难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
与分配结构相对应的是权力结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个人有三种权力,即财产权力、劳动权力、生存权力。与这三种权力相对应的分配,就是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三种权力各应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就成为我们研究分配问题,尤其是研究财政分配问题所不能忽略的重点。
三、将分配顺序由“先扣除,后分配”改为“先分配,后征税”
过去我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直采用的是“先扣除,后分配”的顺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简捷、有效的分配方法,但现在这种分配顺序显然已经不适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首先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的经济分配,是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分配。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件下,如果还按“先扣除,后分配”的顺序进行,不仅无法操作,而且越来越脱离经济活动的实际,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换法则,既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有损于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这正是在目前分配领域中出现秩序混乱,各种不同形式的“分配不公”现象繁衍的症结所在。因此,分配顺序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转换过来,即变“先扣除,后分配”为“先分配,后征税”,也就是在经济分配的基础上再进行财政分配,这是客观必然的趋势,应成为我们改革分配制度的目标。
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好多扭曲现象是由于分配顺序的不合理所造成的。因此,如果分配顺序能够改变。工资和价格关系亦可以随之逐步理顺,国家税基也能不断扩大,财政状况也会有所好转,财政也有条件在此基础上调节收入水平,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总之,只有将大的分配格局调整清楚了,作为分配枢纽的一个主要部分——财政分配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