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卷烟、酒提价以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收入如何划分?
答:1988年卷烟、酒提价以前,卷烟、酒产品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平时国库按财政体制办理收入的留解。年终单独结算,按当年卷烟和酒产品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即地方分成比例在40%以上的收入上解地区,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地方分成比例低于40%的地区,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按财政体制分成:中央。定额补助”地区,中央分成40%,地方分成60%。
从1988年7月28日起,国家决定放开13种名烟、18种名酒价格,同时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主要是甲级烟、部分乙一级烟)和粮食酿酒(包括获部、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白酒和普通曲酒、普通白酒,以及各种啤酒)的出厂价格。在价格管理上,国家对名烟、名酒规定了一个基础价格,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价格上上下浮动,但产品税按照基础价格(称为计税基础价)征收.在财政管理方面,国家对提价收入采取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的办法,纳入预算管理。这样、名烟、名酒的产品税收入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按原来价格征收的产品税收入;二是按计税基础价与原价格的差价征收的产品税收入;三是按生产企业浮动出厂价与计税基...
问:卷烟、酒提价以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收入如何划分?
答:1988年卷烟、酒提价以前,卷烟、酒产品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平时国库按财政体制办理收入的留解。年终单独结算,按当年卷烟和酒产品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成,即地方分成比例在40%以上的收入上解地区,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地方分成比例低于40%的地区,不实行增长分成办法,按财政体制分成:中央。定额补助”地区,中央分成40%,地方分成60%。
从1988年7月28日起,国家决定放开13种名烟、18种名酒价格,同时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主要是甲级烟、部分乙一级烟)和粮食酿酒(包括获部、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白酒和普通曲酒、普通白酒,以及各种啤酒)的出厂价格。在价格管理上,国家对名烟、名酒规定了一个基础价格,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价格上上下浮动,但产品税按照基础价格(称为计税基础价)征收.在财政管理方面,国家对提价收入采取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的办法,纳入预算管理。这样、名烟、名酒的产品税收入可分为三部分:一是按原来价格征收的产品税收入;二是按计税基础价与原价格的差价征收的产品税收入;三是按生产企业浮动出厂价与计税基础价之间的差价征收的产品税收入。对卷烟(含名烟)的提价收入,除按规定税率60%征收产品税外,还按甲级烟20%、乙级烟5%征收专项收入;酒(含名酒)的提价收入除按粮食白酒35%、啤酒和薯类酒25%征收产品税外,还按国优酒30%、省、部优酒和啤酒25%征收专项收入。
卷烟产品税和专项收入的划分办法如下:(1)按原价征收的产品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按卷烟提价前的办法分成;(2)13种名烟按计税基础价与原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专项收入,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全部归中央财政;(3)13种名烟按浮动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平时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年终单独决算,2/3归中央财政,1/3返还地方财政,浮动价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4)其他卷烟提价后,按新老价差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归中央财政。
酒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划分办法为:(1)按原价、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按酒提价前的办法分成;(2)13种名酒价格放开后,按计税基础价与原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归中央财政;(3)13种名酒按浮动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归中央财政;按浮动价部分征收的专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全部留给地方,原则上地方财政和企业各分成50%;(4)其他酒提价后,按新老价差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归中央财政;(5)酒价格放开和提高的同时,酒产品税税率提高了5%,增加的产品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归中央财政。
上述收入划分如附表:

(财政部地方预算管理司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