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试行股份制的过程中,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和企业经营者主张搞“企业股”。但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专家和经济部门相当一部分同志对此持否定态度。最近,组织“企业股”试点的几位同志提出,“企业股”正式名称应是“企业集体股”或“职工集体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股”的所有制性质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我们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或劳动集体以其合法收入投资持有股份,但不能赞同把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无偿地转变为某些集体所有。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留成,除实际用于奖励和福利支出外,其余部分(包括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同时又明确规定:“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不能因为这部分利润留在企业使用而改变其所有制的性质。
二、以“劳动创造价值”为理论根据,将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站不住脚的。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并不能全归劳动者个人、集体以至全社会的劳...
目前,在我国试行股份制的过程中,一部分理论工作者和企业经营者主张搞“企业股”。但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专家和经济部门相当一部分同志对此持否定态度。最近,组织“企业股”试点的几位同志提出,“企业股”正式名称应是“企业集体股”或“职工集体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股”的所有制性质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我们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或劳动集体以其合法收入投资持有股份,但不能赞同把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无偿地转变为某些集体所有。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留成,除实际用于奖励和福利支出外,其余部分(包括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同时又明确规定:“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不能因为这部分利润留在企业使用而改变其所有制的性质。
二、以“劳动创造价值”为理论根据,将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是站不住脚的。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并不能全归劳动者个人、集体以至全社会的劳动者所有。价值如何创造与价值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留利和税收以及上缴利润一样,都属于社会必要扣除,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国家在规定一个企业留利水平的时候,除了要考虑这个企业职工的超额劳动之外,还要考虑这个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发展生产需要的资金的多少。此外,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决定企业留利水平。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将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作为这个企业职工集体入股分红的资金来源。
三、提出“企业集体股”的同志明确表示,只是将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之前累积下来的企业留利作为“企业集体股”的资金来源,在实行股份制之后的企业留利,就划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不再用于增加企业集体股。这种说法有自相矛盾之处。既然前面以“劳动创造价值”为依据,把实行股份制之前的企业留利化作“企业集体所有”,为什么实行股份制之后就不再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了呢!显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是不容违背的客观法则。主张“企业集体股”的同志也不得自觉或不自觉地承认这一法则。
四、以“劳动创造价值”为理论依据将企业留利转为企业集体所有的做法,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在对外开放中吸引外资。虽然吸引外资的企业只是一小部分,但如果只是让这部分企业遵守谁投资、谁收益的国际惯例,其他大部分企业实行我们独特的一套做法,外商还能放心大胆地来投资吗?或者虽然投了资,取得利润之后,还会放心地留在企业继续使用吗?股份制企业要吸收社会投资,也会碰到类似的问题。
五、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一些企业试行股份制时将国有资产(企业留利,甚至折旧基金等)无偿划归企业集体所有,可以入股分红,而其他企业不允许这样做,就将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引出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因为其他企业都会纷纷要求设立“企业集体股”,用无偿划转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企业留利去入股分红。这就必然会导致更大规模地分割、侵吞国有资产,严重地损害国家和全民的利益。
六、提出“企业集体股”的同志的目的,是想通过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变为职工集体所有来实现股份制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在不侵占国有资产的条件下,通过合法的、规范的途径,实现这个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控制的是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等产权经营的中介机构的产权,而不是直接去持有生产、流通领域内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份。要使生产、流通企业的产权分散化、多元化,以保障经营自主权和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可以采取由若干产权经营中介机构及其他法人团体、个人分别持有同一企业的产权的办法。
七、提出“企业集体股”的另一个理由是,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变为职工集体所有,入股分红,用红利再投入的办法来保障企业有稳定的自我积累的来源。其实,按照股份制规范化的办法去做,不会影响企业必要的内部积累,国际上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就是很好的证明。如果把企业留成利润变成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反对在这个企业增加留利,而且还会把以前的投资抽走。这就反而使企业丧失自我积累的源泉。
八、提出“企业集体股”的同志想通过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变为职工集体所有,使职工集体在股东会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实现经济民主。其实,使职工集体参予企业决策有许多方式可以采用。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就是较好的一种方式。我们讲经济民主,不能只讲企业内部民主,而不顾全社会的经济民主。把属于全民的财产毫无道理地转为一部分人“集体所有”,甚至个人所有,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的经济民主。“企业集体股”说是不量化到个人,但从集体股的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不正是量化到了个人;在企业破产后,将“企业集体股”的剩余财产用作职工转业的基金,不也是量化到了个人。
总之,设置“企业集体股”所希望解决的问题都有其他规范的办法可以采用,而设置“企业集体股”不仅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股份制企业中用留利甚至折旧基金设置“企业集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