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并对征收办法作了若干改进。征收农林特产税,对于调节从事种植业与养殖业者的收入,调节从事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者的收入,指导和控制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对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这个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把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作为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理顺农业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近几年,农林特产生产发展迅猛。以水果和水产养殖为例,1987年同1980年比较,全国水果种植面积由2674万亩增至6762万亩,增长1.5倍;水果产量由679万吨增至1668万吨,增长1.45倍;水产养殖面积由4490万亩增至6339万亩,增长41.2%,水产品产量由134万吨增至457万吨,增长2.4倍。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对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从事农林特产的收益较高,发展势头很猛,农林特产的生产挤占了相当一部分粮田。据统计,全国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980年为17.47亿亩,1987年减至16.69亿亩,减少了7800万亩。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事关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局。为解决种粮收益较低的问题,国家适当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是必要的。但是,提高粮价的幅度,受到国家财政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制约。况且,在粮食市场价格实行“双轨制”,农林特产品价格基本放开的情况下,粮价提高以后,过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新的比价复归。因此,单靠提高粮价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就是对从事农林特产者和从事种粮者的收入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缓解两者收益悬殊的矛盾,调控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使农业生产适应国家和市场的需求。
为了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促进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首先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把征收农林特产税的意义,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宣传清楚,使广大从事农林特产的群众都了解,提高他们纳税的自觉性。其次要做好征收的组织工作,建立起纳税申报制度,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暂缓征税。第三要搞好税源的调查。对过去核定计税收入偏低的,都要按照实际收入重新核定,以减少或杜绝漏税。第四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司法、工商管理、商业、银行、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好。对于偷税、漏税、拖延或抗拒交税的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五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级农业税征管机构。为了适应征收工作的需要,对农业税征管机构应按国家批准的编制,充实征收力量,以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把上述这些工作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就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