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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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9月30日(88)国检办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对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安排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企业和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检查人员,克服厌烦、畏难情绪,提高对开展大检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大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使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增强自查自改的自觉性;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在全国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2.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搞好自查,克服等待观望和侥幸思想,主动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后,企业和单位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报同级...
1988年9月30日(88)国检办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对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安排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企业和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检查人员,克服厌烦、畏难情绪,提高对开展大检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搞好大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使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增强自查自改的自觉性;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在全国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2.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搞好自查,克服等待观望和侥幸思想,主动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结束后,企业和单位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报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审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如有隐匿不报或以多报少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自查的组织安排和辅导工作,严防走过场。
3.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关键性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参加重点检查的干部数量要多于往年,干部素质要好于往年。确保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其中对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各类公司以及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与有罚没收入的执法机关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左右。
4.总结验收阶段。对于自查和重点检查走了过场的,要认真进行补课;对于查出来的各种违纪问题,要督促被查单位如数调帐、入库;对于被查单位与检查单位有争议的问题,要抓紧核实定案;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并针对查出来的各种违纪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健全规章制度,搞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
以上四个阶段,是互相联系的,可以交叉进行,各有侧重。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按照“边检查、边核实、边调帐、边入库、边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善始善终,不留尾巴。
二、关于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越权减税免税和偷漏各种税款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二)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应交国家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三)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四)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五)擅自以税还贷或项目未投产见效就用税前利润提前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的;(六)越权制定与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将国家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就地转手加价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用提货单倒手,买空卖空的;(七)以联营“返利”、“投资”为名,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以及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商品的;(八)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作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九)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十)发放的奖金和实物不列入奖金总额,从中偷漏奖金税的;(十一)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十二)在节假日和年终前后以及以厂庆、店庆等各种名义滥发钱物和突击花钱的。
此外,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要检查下列外汇违纪问题:(1)1987年外汇检查中查出的各项应上交外汇违纪收入尚未上交的;(2)截留各种应上交国家的外汇,以及不按规定结汇和私自保存、使用、转让外汇的;(3)以各种名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直接在境外使用,不按规定调回境内的;(4)外贸体制下放后,未按规定将应交中央的外汇额度基数和超出口收汇分成如数上交中央的;(5)其他外汇违纪问题。外汇检查,是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查出的外汇违纪金额,应统一汇入大检查的统计数字中。外汇检查的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文规定。
三、关于违纪金额的入库、调帐问题。在这次大检查中,要十分重视违纪金额的入库、调帐工作,严格防止一些企业和单位发生只检查,不入库、不调帐的情况。企业和单位不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或减少亏损补贴额和事业费拨款额,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收入,都要及时足额地补交入库。对于1985年、1986年、1987年查出的违纪金额也要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是未作调帐处理的,都要在1988年会计决算中一并予以调整,并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每个检查组,不仅要负责检查、纠正被查单位的违纪问题,还要监督被查单位及时调帐、入库。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在审查企业会计决算时,要把审查企业的各项违纪金额是否如数调帐、入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四、关于改进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公司)违纪金额的交库办法问题。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应交中央预算的违纪收入及能源交通基金,不论是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单位还是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单位,在这次大检查中,一律由被查单位通过所在地银行直接汇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财税、物价大检查临时过渡存款户”,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上交中央总金库,并作为办理地方财政分成的依据之一。各地大检查办公室和各检查组要监督被查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违纪金额的汇交工作。各地、市、县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应交违纪收入,也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五、关于欠交税利问题。企业和单位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属于欠交性质,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补交入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关于主管部门派人查出违纪问题的处理。主管部门派人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违纪问题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由主管部门提取,还是由企业和单位提取,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七、关于对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下同)的违纪处理问题。承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来的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应交违纪金额,可以抵顶承包任务;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要如数上交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各地财政部门在与承包企业办理财务结算和审批决算时,要特别注意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要单独上交,如数入库,不能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如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成本法规加以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八、关于防止重复检查问题。为了搞好协调工作,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各有关部门对税收、财务、物价的检查,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可能组织联合检查组下去检查,以免多头进点,增加企业和单位的负担。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单独组成的检查组,应连同物价问题一并进行检查。在大检查期间,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大检查重点检查的,也不再进行审计。至于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进行的专业检查,不属于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他有关地区不要再派人检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工产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用产品部分,由地方负责检查。
九、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检查的问题。在今年的大检查中,要尽可能多地动员和吸收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或离退休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财会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以弥补检查力量的不足。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要受当地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查出的问题要由当地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正式通知被查单位。对参加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应适当付费,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应给以适当补贴。
十、关于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有异议问题的处理。检查单位同被查单位之间对查出的违纪问题,如有异议的,应按被查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和地方同级大检查办公室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的,报大检查领导小组仲裁。
十一、关于表彰先进个人和遵纪守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调动检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检查结束后,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将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以及全国参加大检查工作组和检查组成员中选出一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也应表彰一批大检查办公室以及工作组和检查组人员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和单位遵纪守法,对于自1985年以来,经过严格检查确实没有发生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遵纪守法户,也将分别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表彰。在表彰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十二、关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经费问题。为了使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正常开展工作,办公室所需的各项检查经费,应按照节约原则予以保证。资金来源,可列为同级财政支出;也可从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所得分成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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