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吾实
[大]
[中]
[小]
摘要: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正在朝着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涉外税法已成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本讲分三个部分介绍一下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一、涉外税法概述
(一)涉外税法的概念
涉外税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所谓国家涉外税收关系则是指在一周内发生的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与外国投资者和公民之间因征税、纳税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涉外税法产生的背景
1980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其原因主要是那时我国的经济基本上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我国的企业是清一色的内资企业,实行工商税制和利润上缴制度。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到我国投资的外商和工作的个人日益增多,而我国当时还没有普遍实行所得税制,无法对外商投资和个人工作所得进行征税。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发展本国经济,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在税收方面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和工作环境,1980年和1981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体系正在朝着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涉外税法已成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本讲分三个部分介绍一下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一、涉外税法概述
(一)涉外税法的概念
涉外税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所谓国家涉外税收关系则是指在一周内发生的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与外国投资者和公民之间因征税、纳税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涉外税法产生的背景
1980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其原因主要是那时我国的经济基本上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我国的企业是清一色的内资企业,实行工商税制和利润上缴制度。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到我国投资的外商和工作的个人日益增多,而我国当时还没有普遍实行所得税制,无法对外商投资和个人工作所得进行征税。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发展本国经济,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在税收方面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和工作环境,1980年和1981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施行细则。这些法规,连同50年代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等法规一起,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涉外税法的特点
我国的涉外税法,是根据我们的国情并参照国际上一些通常的做法制定的。我国的涉外税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为外国投资者制定专门的税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所制定的税法,既适用于本国纳税人,又适用于外国纳税人。这主要是因为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经营管理,以及与国家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情况大致相同。而我国对内资企业实行的税收制度同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要求很不适应。为此,我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同时又采用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税收准则和惯例,针对不同形式和性质的外国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专门的所得税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虽是特殊的,但它却是一种中外双方都乐于接受的好办法。
2.税法简明,便于执行。为了避免不少国家出现过的税法繁杂,不易执行的情况,我国在制定涉外税法时,尽可能地减少税种,并注意将各种法律规范用简明的形式表达出来。考虑到税法需要征、纳的主体双方共同执行,在制定税法时,既要为征税主体提供方便,又要便于纳税人遵守和执行。为了贯彻这一税收立法原则,我国在确保征税原则、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合理的前提下,力求使税法的条文通俗易懂,简单明了。
3,税率从低。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得比较低。要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就要给他们一定的好处,因此,在涉外所得税法中,把税率定得稍低一些也是必要的,
4.优惠从宽。我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在税收上给予了许多优惠待遇。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通过税收优惠待遇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二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战略,通过税收优惠待遇把外商的投资吸引到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与地区。
二、涉外税法的组成和基本内容
涉外税法是由一系列的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涉外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基本法:涉外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其中一部分是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一部分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的补充和解释:涉外税收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局制定和发布的涉外基本法、行政法规的补充和解释。现行的涉外税收基本法主要有:
(一)工商统一税条例
工商统一税是对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商品流转额和业务收入额等征收的一种税。凡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工商统一税的税率最高为69%,如甲级卷烟:最低为1.5%,如棉坯布。大部分工业品的产品税率在5—15%之间。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和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如果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免税、减税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20%(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最高为40%(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到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纳税;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每次收入额金额征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五)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依房地产标准价按年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地产税税率为1.8%;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8%。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具体征收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车船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的征收范围、税额和征收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三、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与对内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同,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在各个单行的税法中规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征收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务登记
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组织形式如何,都必须在开业、转产、迁移、停业以及在注册资本的变更、转让后的30天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必须在每季终了后的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工商统一税交纳税款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于期满后3天内结算缴纳。
(三)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四)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制裁
外商投资企业若不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还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对滞纳的工商统一税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外商投资企业若违反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外商投资企业如偷税、抗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应纳的税款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税务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意见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如果纳税义务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