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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4-14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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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听证会上,企业代表对条例提出的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的15%两项技术参数表示质疑,纷纷要求改变这两项技术参数,而消费者代表则对企业的“无理”要求表示坚决反对。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着比我国严格许多的限制包装技术参数。比如日本,其《包装新指引》就明确规定:包装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在治理过度包装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双管齐下。
所谓“双管”,“一管”是法律,即尽早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另一管”则是税收,即尽早开征绿色税,用财税惩罚机制向过度包装“开战”。绿色税即包装税,是针对过度包装而征收的一个税种。现实中,我国大都以费的形式比如“废品回收费”以及各种罚款来治理过度包装。这种收费和罚款的模式具有很大变通性和弹性,收不收两可。然而,一旦将其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质。从实质上看,征收绿色税,就是将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不仅可以使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性”,转移到兼顾生态、资源和...
所谓“双管”,“一管”是法律,即尽早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另一管”则是税收,即尽早开征绿色税,用财税惩罚机制向过度包装“开战”。绿色税即包装税,是针对过度包装而征收的一个税种。现实中,我国大都以费的形式比如“废品回收费”以及各种罚款来治理过度包装。这种收费和罚款的模式具有很大变通性和弹性,收不收两可。然而,一旦将其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特质。从实质上看,征收绿色税,就是将过度包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不仅可以使企业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一性”,转移到兼顾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多元化”技术上来,而且也能扭转消费者非理性购买商品的恶习。实际上,利用税收手段调节过度包装已成为流行趋势。比如在美国,若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环的包装材料,则可以免征包装税;若产品包装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环材料,则征收较低的税;若产品包装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环的材料,则征收较高的税费。还有丹麦,自1994年开征包装税以后,仅纸张和塑料袋的消费就下降了66%。可见,包装税对于抑制过度包装、促进包装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视。
责任编辑 李艳芝
漫画配图 唐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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