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采购的内在特点如资金有保证、采购量大、支付及时等原因,各采购当事人(主要是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极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核心机制,从根本上危害了政府采购制度,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中央把政府采购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领域。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出发,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应当把好以下几道关口。
一、把好采购单位的申报关
采购单位根据年初预算办理采购申报手续是整个采购环节的第一步,由于受到对产品性能了解不够、技术方案设计不完善等条件限制,有关采购人往往聘请相关供应商进行咨询或技术方案完善,这就给商业贿赂的发生带来了可能,有的供应商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买通采购人来谋取中标。
如供应商往往通过“帮助”采购人设计有利于自己产品和技术的采购方案,这种行为在IT行业和高技术产业较多,隐蔽性极强,专业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士很难发现。因此,对于一些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采购项目有必要进行复审,并且复审人员与原申报人员要一律分开。
又如垄断行业的存在影响到某些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在采购活动中体现得较明显的是供电和自来水供应部门,他们有自己的公司和施工队伍,又有一定的行政权利(包括验收权利)及采购人项目开工前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后续服务,在采购前他们就明确提出要由自己的队伍施工,建设方案中限定必须购置的设备。因此,一些采购单位为减少麻烦,只好听之任之,采购价格始终难以降下来,同时对其他供应商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打破这些行业垄断行为势在必行。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不能与任何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只能制定相关的各项技术指标,供应商只要具备了相关资质条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就应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再如有的工程类项目被人为设置一些隐蔽工程或者增加、减少工程量,只有其经办人和其意向的中标人知道其中奥妙,待招标进入施工阶段后,通过所谓的报告、请示、相关人员的签证等手段瞒天过海地增加隐蔽工程、更改建筑材料、增加(报价高的项目)或者减少(报价低的项目)建设规模,造成既成事实,增加建设成本,提高利润,中饱私囊。针对这种情况,应从开标前的图纸审核、现场勘察、改进评标办法、施工的现场签证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管,设定招标上线,并规定编制预算与审核必须由不同的部门负责,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把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实际上各地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往往占相当比重。许多单位以时间紧、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详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不能确定、来源渠道单一等原因来规避公开招标,甚至采取借口对政府采购法认识不足或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理解不透、领导交代等办法,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处理起来相当困难。针对这类问题,要严格实行职责分工,对非公开采购方式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批,对那些以各种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不能通过补办采购手续让其违法行为合法化。
三、严格把好采购文件制作关
政府采购实行采管分离后,采购业务就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进行,其项目负责人往往成为一些不法投标商的公关对象,把好采购文件的制作关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是常规性、通用性审核。如采购方式的采用是否符合规定、投标商家资质是否与所招货物的生产经营资质相符、是否存在故意抬高投标资质门槛而限制潜在投标商的情况,等等。
二是一致性审核。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通用性条款前后不一致或者不同时间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甚至在个别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会突然改变某个废标条件,即设置“采购文件陷阱”,除关系投标人外,其他投标人在告知废标原因时,只能是哑巴吃黄连。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有必要组织人员分门别类制定统一的通用条款、评分办法,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专家参与。
三是分标组合的合理性审核。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约招标成本,减少评委费用,不加区别地将一些毫不相干的采购货物捆在一起,在同一份招标文件中包含有体育用品、医疗器械、课桌椅、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等,在抽取评委时,每类只抽一位组成所谓的“评标委员会”,这样根本保证不了评标质量。针对这种情况,主要应从制定采购计划、遏制采购的随意性等方面入手,通过实行规模采购达到节约采购成本的目的。
四是技术偏离性审核。由于机器设备品种的多样性,在技术参数上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的,但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与意向投标人为了设定技术陷阱,往往强调无关紧要的倾向性指标。因此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上应只列明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将一些无关紧要的指标作为必要条件也罗列上去。
五是招标公告的审核。有的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一些知名度低、大家很少关注的媒体发布信息,潜在投标人很难知晓,只有得到内部消息的投标人方能看到招标公告;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在网站上设置密码,不能让别人轻易登陆。因此,要审查招标公告是否符合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的内容和范围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财政部的规定,以及招标公告的及时性。
四、严格把好评标关
评标是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逐一审核确定中标人的一个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招标事项的终结。因此,对评委的构成及抽取要严格把关。首先要根据评标对象的性质从监管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其次,监督人员要到评标现场进行监督,严格评标纪律,预防评委发表倾向性言论。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的言论至关重要,有的会发表一些有利于行贿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或者专门找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文件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对此监督人员要密切予以关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电子监控系统。为了更好地促进评标工作,监管部门必须尽可能扩大专家库,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五、严格把好履约关和验收关
这一阶段实质上是政府采购的终结阶段。对采购人而言,关系到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对供应商而言,关系到其能否得到货款问题。由于受技术力量、采购成本及人手问题的影响,这恰恰又是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如在审核验收付款材料时存在个别部门盲目签字,甚至在货物未到的情况下就确认验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情况;有的采购单位投诉中标供应商不按要求供货,也有的中标供应商投诉采购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验收付款。因此,采购人必须以投标文件的承诺一一对照验收,避免不法中标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情况的出现,同时也不能提出超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认真把好当事人的质疑投诉关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部门多,不管哪个部门和环节出现工作失误都会引起质疑或者投诉,这是正常的现象。随着采购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质疑或者投诉处理必定会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监管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处理,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