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王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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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的基本任务是提供农村公共品,并通过农村公共支出和相关税收活动来调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根据这一思路,结合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完善财政支持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建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投入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按照《农业法》等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预算内支农支出按法定的比例增长,新增财力的30%用于新农村建设。财政每年将保持一定增长速度,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
(二)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多元投入机制。一是完善农业信贷体系,增加农业信贷规模。帮助民族自治地区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财政贴息或支持贷款担保,鼓励商业银行向农业贷款。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商业...
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的基本任务是提供农村公共品,并通过农村公共支出和相关税收活动来调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根据这一思路,结合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完善财政支持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建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投入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按照《农业法》等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提高预算内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预算内支农支出按法定的比例增长,新增财力的30%用于新农村建设。财政每年将保持一定增长速度,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
(二)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构建多元投入机制。一是完善农业信贷体系,增加农业信贷规模。帮助民族自治地区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财政贴息或支持贷款担保,鼓励商业银行向农业贷款。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体系,财政列入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建立农村金融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和民间资金投入农业农村,也可实行按贷款额按比例奖励制度,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解决有钱不敢贷、不愿贷现状。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财政从支农资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兜底,当保险公司赔率高、出现亏损时,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补贴,分担保险部门的风险,引导保险部门涉农保险。三是运用财政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农业。完善政府支持方式,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税收和贷款优惠等方式,引导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农业,鼓励和扶持各类工商业进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开展群众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特别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利润再投入用于农民技能培训、农业科技开发和科技应用、与农民联办基地等,实行税收优惠或财政补助,建立农企利益共同体,保护农民利益。
(三)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以地生财”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力,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国家要求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不低于15%用于农业,但执行不到位。需要从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从集体土地的出让金中提取30%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
二、调整财政支农投入重点与政策取向
(一)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实施改造中低产田计划,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基本农田。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作为主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继续增加对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大型灌区建设、病险水库整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抵资、民办公助等试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和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劳。
(二)推进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和创汇农业,壮大烟叶、茶叶、畜牧、蔬菜、药材、林果、水产等主导产业,培育农产品精品名牌,扶持一批特色农畜产品加工和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重视民族地区粮食生产,在财政投入上给予一定倾斜。同时,加大对民族地区重点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力争在民族地区打造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旅游品牌。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物流业和信息、法律、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三)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生态家园,解决安全饮水、医疗救治、福利院建设等。加快以沼气池建设为龙头,以农村生态家园建设为重点的农村文明新村建设,根本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改变农村整体面貌。稳步推进村镇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整治村容村貌。加大对农村地方病综合防治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加大农村文化事业投入,完善乡镇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农村福利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体系。
(四)突出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及时足额落实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国家生态效益补偿等各项补贴政策。落实中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农村教育事业投入,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新机制,免除农村中小学学生杂费和贫困家庭学生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巩固完善现行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保障机制,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完善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三、整合资金办大事
目前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支农投入规模不小,增速也较快,但是投入渠道多、管理部门多、资金分散、投入交叉重复现象严重,没有形成有效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合力,使用效益相对不高。要集中财力办大事、解决突出问题,就必须统筹支农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根据财政支农的目标和重点,应逐步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适当归并设置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可设为五大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含抗灾救灾、农业保险、贷款贴息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资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含学校、卫生室等)、农民文化素质和技能培训资金。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对现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捆绑使用。以民族县为单位,将所有财政支农资金按资金分类和统一规划,设立重点区域,集中统筹安排使用。
(一)实行直接集中支付方式,保证财政支农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当前财政涉农资金由于管理程序不到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时有发生。要彻底改变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凡财政安排直接发给农民的补助资金,包括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还草、农村合作医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等资金,都采取直接集中支付的方式,减少资金的中间运行环节,由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到农户手中;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分配、预算执行、涉农项目审批、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等职能划归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各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申报汇审制度,资金统一由财政直接集中支付。
(二)积极推行涉农资金公示公开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借助媒体、网站,设立公示栏及公告等形式,公布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申报、批复、使用和效益情况,以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对需统一采购的物资和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四)建立财政支农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对财政支农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公布,实行跟踪问效,实现有效监督,以提高有限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创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方式
(一)确立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导地位。从我国农业实际情况看,农业作为一个生物性弱质的产业,自然和社会风险同在,而且现阶段农村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尽如人意,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市场还处于一种低层次、低效率的初始发育阶段;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生产和居住都比较分散,消费难成规模,这些现实状况都限制了市场和第三部门的作用空间。因此,农村公共产品应坚持以政府供给为主体,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力。必须在确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财力和事权,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政府层级越高,所支配的各类社会资源越多,配置资源的能力越强,因此责任越是重大。国家应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明确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不同层次上的供给主体的职能边界和职责范围。在目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与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凡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对一些地方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农民只需对其愿意购买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缴纳负担较轻的税费和村集资。而县乡财政多年处于困境之中,农村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尤其在民族地区应取消县乡政府筹资配套大型项目的做法。县乡公共财政一般只负担政府运转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支出。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应该优先配置于基层政府,因为基层政府更接近于服务对象,更易于获得有关公民偏好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信息,也更便于公民监督。
(三)拓宽市场供给空间,建立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体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主导地位,并不排斥用市场的力量来改进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应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主导模式向政府诱导模式转变,做到民主决策、政府诱导、混合生产,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和性质,在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供给方式上实现多元。对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代理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来运作,大力发展市场供给,政府则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服务、放松管制等方面为私人部门参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创造必要条件,并利用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私人供给的发展。
(作者为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
责任编辑 陈素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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