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已导致地区间财政保障能力的巨大差异,进而导致各地政府在提供诸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道路、城市公用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上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居民享受着不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以及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等要求,为财政部门加快建立起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划分事权,实现财力与事权匹配指明了方向。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同地区间的居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上能够获得大体均等的福利效用。尽管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不论居民身居何处,其个人所感受到的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用不致存在太大的差别。各地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是各地政府拥有提供均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即要实现财力与事权的匹配。目前,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严重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体制的不完善,政府间(包括纵向和横向)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自身财力较少,而承担的事权并未因此减少,导致一些事权无法正常履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存在缺陷,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越是基层在事权划分上越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等。
因此,要努力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相互匹配,以实现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要合理确定不同级次政府的事权,明确划分各自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这是实现财力与事权匹配的重要前提;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划分制度,根据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程度来确定上下级收入分享程度,以增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调节全国及省辖区内财力不平衡的能力;最后,要通过建立合理高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财力与事权的匹配,确保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实现基本均等化公共服务。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按照财政支出重心下移和增加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1.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在实现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县间财力差异不平衡的矛盾不断凸现,而自治区本级财政由于体制的先天性缺陷,收入不能随着全区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对于市县间财力不平衡问题的调节力不从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2005年起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在中央确定对广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内,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市、县(市)三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在逐步增强自治区本级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一方面取消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原体制上,进一步增加财政困难县(市)的可用财力,同时规定各地级市不得再对所辖的县(市)重新确定税收分享比例,不得向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集中财力;另一方面不断加大自治区对财政困难市、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并整合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努力做大财政“蛋糕”,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2.健全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自从调整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以来,自治区对困难市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大幅度增加,市县财政的人均财力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完善,自治区逐步建立起了以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转移支付体系,对均衡市县财力差异、保障财政正常运转及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以均衡市县财力水平,逐步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2006年,自治区对下的各项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达到203.64亿元,比2005年增加95.32亿元,增长88.0%;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0亿元,比2005年增加15亿元,增长60%。2007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进一步增加到了60亿元。
在现行体制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虽然在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上具有独特的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激励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自身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此,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不断增加,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于2005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建立起了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财政收入质量高的市县按照既定的测算方法予以财力奖励。2005年安排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2.6亿元,2006年和2007年分别安排达5亿元。
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还建立和完善了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专款专用,包括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和国债补助等。2006年,自治区对下的专项转移支付达到87.87亿元,比2005年增加20.06亿元,增长29.6%。专项转移支付的增加,大大增强了各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3.贯彻落实中央“三奖一补”政策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三奖一补”政策,自治区财政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分年度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2005年自治区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市)安排了“三奖一补”资金2.81亿元,并在年底对财政收支缺口大、财政运行困难的县(市)再给予了一次性财力补助1.5亿元。2006年,自治区对市县的“三奖一补”资金增加到5.55亿元。
此外,对于中央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资金,极大地减轻了基层财政的压力,增强了财政保障能力。
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推动和谐广西建设的重要财政制度保障。尽管这些年来自治区在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效益,但在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及转移支付制度上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需进一步改革和理清。
一是合理划分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的事权。应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凡是支出责任边界清晰的应明确为基层政府的事权;凡涉及到跨区域的支出责任则应界定为上级政府的事权。对广西目前三级政府的事权,应按照这一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努力保障各级财政拥有与其政府履行事权相对称的财力来源。
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占整个转移支付补助的比重。虽然自治区对下的转移支付已达到相当的规模,但转移支付的结构尚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例过大。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的功能,就是要大力压缩专项拨款规模,把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支出安排严格限定在自治区本级的事权范围内,而将对市县的支持更多地体现为通过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大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予以实现。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扩大了,市县才有可能具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匹配的财力。
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要有利于引导各市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实现财政收入又好又快地增长。同时,要有利于市县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引导市县政府尽可能多地将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及自身财力用于提供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是进一步完善市对城区的财政体制。撤地设市后,原有的一些县(市)成为地级市的一个城区。这些原来都属于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目前,财政运转矛盾比较突出,其承担的事权与拥有的财力不对称,其原因除了不少地级市财力规模小外,也与市对城区的财政体制不尽合理高度相关。因此,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对城区的财政体制。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责任编辑 戴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