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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4-14 作者: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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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单位应当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从实践层面看,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没有实行年休假,甚至国家明文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加班费等,亦同样未予执行。除了企业主的资本强势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劳动、人事部门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有意偏袒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从职工所处的弱势处境看,你会因为休假事宜与单位对簿公堂吗?而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为免失去工作机会,有的企业职工甚至有假不愿休假或不敢休假。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按自己的“规定”办事,有的企业“带薪”演变成了只带基本工资或干脆不带薪。当然,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试想,如果职工为争取10天的年休假,不惜与雇主翻脸闹上法庭,而换来的却是“请辞”,很多人肯定会选择“息事宁人”,吃个“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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