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实行相对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划分比较清晰。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大学教育、就业等事务;州政府负责卫生、交通、环境等事务;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市政建设等事务。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70%;联邦政府本级财政支出约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0%,州和地方政府约占70%,州和地方政府的一大部分支出来自于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
澳大利亚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性、合理的程序性、高度的透明性和自主灵活性。
(一)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法律完备,保障有力。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澳大利亚议会对预算程序、公共服务管理等进行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政预算法律体系,使预算的各个阶段、各个部门的财务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完成。如《财政管理与责任法案》规定了各部门在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等环节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每个环节应由哪一层官员签署,真正做到依法花钱,责任到人。
(二)财政预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澳大利亚十分重视预算的透明性,从预算编制到决算报告都在议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进行。预算草案在议会通过后就在互联网上公布,公众可以随时查询。这样保证政府各部门都能依法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如果发生不能有效使用财政资金或违法、违规事件,部门领导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项财政预算管理政策措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支出预算管理涉及到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盈余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信息化建设等环节,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任何一个环节有疏漏都可能产生“木桶效应”,影响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澳大利亚实施的绩效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核算及预算、收支分类、滚动预算等各项政策措施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极大地提高了预算管理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内控外审,双重制衡。澳大利亚对各主管部门支出管理的控制既有系统内部控制,受《公共服务法》和《财政管理与责任法案》约束,又有外部(议会、审计署、财政部以及反对党、社会公众等)控制;既有事后控制,又有事前、事中控制,制度规范科学,管理严格。尽管澳大利亚绩效预算强调管理上的自主性与弹性,但这种自主性与弹性建立在全方位、立体式的外部控制机制之上。如财政部在编制、审核部门预算过程中都有一套完整的支出标准、定额体系及政府确定的各个部门行政目标的约束,可以形成有效的事前控制;预算执行中,财政部直接监控资金的流向并定期向议会报告;财政部、审计署每年对每个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履行事后控制职能。
(五)全面实施绩效预算,实现政府行政目标。澳大利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项目的绩效管理,目前已在所有的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推行绩效预算,增强了部门工作的透明性和责任感,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保证了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保证绩效预算的实施,澳大利亚从1992年开始实施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预算主要侧重于经营总成本、资产管理和现金流量管理方面。计量内容为成果与产出框架及绩效报告。财政部确定了有关成果和产出的规范指南,制定了成果与产出框架之下绩效报告的编制指南。权责发生制预算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养老金、公共债务利息、资本、税收收入和财政余额。
虽然我国与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框架差别较大,但在提高政府公共财政管理水平、促进政府行政目标实现等方面具有相同的要求,澳大利亚的做法对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有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在依法理财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为有关规定、条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除《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外,一般支出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都是以部门规章文件形式颁布的,约束力不强;体系不够健全,侧重于对部门使用资金的管理,对于财政部门分配资金方式、方法、程序的规定很少,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支出标准、定额体系,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难以实现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化和一般共性项目预算安排的均等化。如“行政管理费支出”,在《预算法》里仅用“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几个字来表述,缺乏量化方面的具体规定,预算约束力不强,追加预算随意性较大。为此,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健全财政法律法规体系;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支出标准和定额体系,依法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真正实现“取之有据,用之有道,合理合法”。
(二)增强公共财政支出预算透明度。近年来,我国预算透明度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每年向人大作预算报告,提供的部门预算信息也较为详细,但并没有涵盖所有部门,部门预算还没有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可使社会公众监督成为可能,形成全社会监督的完整体系;可以改变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促进资金分配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第一步向人大提供所有部门的预算草案,并且尽可能详细,强化人大审核与监督;第二步在政府部门层面公布所有部门的预算,促使各部门相互监督;第三步向全社会公布所有部门的预算(包括决算报告),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体系。
(三)全面、协调、有序地推进各项财政支出预算改革。近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等改革,支出预算管理在形式上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各项支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衔接上还有不足,在综合预算、预决算编制与审核、绩效预算、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这直接影响了整个财政支出预算改革效力的发挥。比如,由于以前资产管理改革滞后,一些部门将大量的资产收益作为预算外收入自行支配和使用,直接影响了部门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和部门之间福利水平的均等化;由于现金管理改革滞后,造成大量国库结余资金闲置。为此,要加快支出预算管理改革的步伐,加快资产管理和现金管理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使各项支出改革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保障。
(四)强化主管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感。澳大利亚在公共支出的控制方面较为成功,得益于有一套完整的支出管理监督体系和机制。目前,我国对主管部门支出管理监督工作还侧重于外部管理监督,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一些部门财经法律意识不强,重复建设、铺张浪费、资产流失、公费出国旅游等违反财经法规事件不断发生。今后,政府(财政部门)要督促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服从于政府预算管理规则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薪酬、物资及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直至部门目标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严格支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确保部门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财政部门应继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自身依法理财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支出预算管理监督机制。
(五)加快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促进政府行政目标实现。由于实行绩效预算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配套措施的实施、人的素质的提高、信息技术的普及等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各级政府广泛实行绩效评价管理要受人力、财力以及社会环境的制约,应先从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入手,由易到难,逐步摸索,不断积累经验。在推行绩效评价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先建立健全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探索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咨询、监督和检验的方式方法,适时建立奖惩和激励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权责发生制预算。
责任编辑 王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