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何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今后五年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财政制度建设进程,加强财政执法监督,广泛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各项任务而努力。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努力构建法治财政
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这是党中央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式认识的一次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和基础。而依法理财则是财政工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既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强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将依法理财作为财政部门一项全局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围绕建设法治财政这一宏伟目标,定规划,建制度,抓落实,以法律人、以章治事,通过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保证财政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积极推进财政制度建设进程,努力健全财政法律体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按照这一要求,紧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制度,推进财政制度建设进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将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要组织拟订好财政立法五年规划,确定今后五年财政制度建设的重点。这其中包括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国债条例等预算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燃油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物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方面的立法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等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国库管理、财政支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及参与制订的立法项目达三十余项,涉及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此外,还要继续做好财政规章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并公布新的财政规章。其中,近期将重点做好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燃油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彩票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的相关立法工作。
为保证按照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完成财政立法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各职能单位都要制定制度建设规划,重视财政部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真正按照立法法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要求,将重要的、基础性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实行公开立法,扩大财政立法社会参与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协调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组织好《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规范财政立法工作程序。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司局内部专业审核机制。在继续发挥条法司在法律方面参谋助手作用的同时,各职能单位也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在本单位内明确综合负责本单位制度建设的处室。
四是进一步加强财政制度建设调研工作,使制度建设与财政改革联系得更加紧密。条法司要积极参与财政改革措施和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研究,负责组织合法性论证,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抓好相关制度的建设。
五是积极推行立法效果评估制度。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又称立法后评估),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分析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办法与措施。首先在认真总结2007年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改进相关工作,逐步提高立法和执法的水平。从2008年开始,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一些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项目,组织立法后评估工作。
六是积极利用社会科研力量参与财政制度建设研究,吸收科研单位人员参与财政部立法效果评估和预评估。同时,广泛调动地方财政部门参加财政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和谐财政建设
党的十七大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划,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财政行政执法程序管理,严格依法、依权限、依规则、依程序办事,积极推进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对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行政纠纷,服务和谐财政建设。
四、继续深化财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管理方式转变
党的十七大提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继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财政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完善财政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办法和措施。研究理清财政行政审批事项与财政日常业务管理事项的政策界限,适时评估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状况,改进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及监督程序,严格新设行政审批事项。
五、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财政法规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向全社会发布财政制度建设信息;继续组织落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调动财政系统干部及社会各界学习财政法规的积极性。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
(作者为财政部条法司司长)
责任编辑 周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