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司法机关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近年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实行项目管理和安排财政专款支持,有效地推进了司法机关设施共建、资源共享工作,既节约了资金,又提高了司法部门的装备水平,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但总体来说,我国司法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力度小、范围窄、层次低,收效还不十分明显。因此,进一步了解、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开阔思路、启迪创新,并最终探索出适应我国国情和司法工作实际的司法资源整合共享的新路子。
国外司法资源整合与共享的主要做法
从公安到检察院、法院、监狱部门,在业务流程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业务上互相依存,在资源配置上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因此,司法资源的整合、共享既包括司法业务资源的整合共享、司法设施和装备资源的整合共享,也包括司法部门横向和纵向间的资源整合共享。在这些方面,英国、德国、美国和巴西等国有许多好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一)整合司法业务。各国都十分重视通过强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如英国自2003年开始,从地区到中央先后成立了刑事司法委员会,将原来的警察、检察、审判、监狱、假释等工作由各个部门分别管理,改为由刑事司法委员会统一管理。每个委员会每年都要提交合作计划。其组成人员以内务大臣为主,包括警察部门的领导(内政部长)、检察公诉代表(总检察长)、大法官、假释服务以及监狱管理人员。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业务指标,审查刑事司法体系中案件资金的运用和工作的提供,以改进资金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协商解决部门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再如美国针对司法系统负担过重的状况,赋予了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权力和进行“辩诉交易”的权力。对一个具体案件,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就不需要再进入后面的司法程序,法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也就不再需要付出更多的司法成本。美国大约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二)共建共享司法设施和装备。各国都有独立的部门对司法设施和装备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如英国由内政部统一投资建立刑事司法信息系统(也称“案卷公助系统”),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各司法部门之间、各地之间的案卷互换。德国内政部制定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实施,每个部门配置的软件、硬件都必须与内政部的兼容,确保信息资源得到共享,发挥最大效益。各国对司法部门办公设备及有关装备的配备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不准突破,同时,在设施建设中注重实用和节约。英德两国许多司法机关的房屋都是利用过去的建筑,不少都有上百年的历史。
(三)整合纵向资源。一是机构的整合。如德国巴伐利亚州原来有80个初级法院,为节约支出,提高效率,现已合并为37个;柏林州和勃伦登堡州的高等法院也于2004年实现了合并。二是业务政策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如英国法院系统成立了量刑指导委员会,目的是保证各法院量刑的一致性,同时让法官清楚量刑结果对监狱的影响,既保证法官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又使法官在判决时考虑关押成本,对许多不严重的案件,可通过判处罚款解决;对罪行较轻、风险较小的囚犯实行间歇式的监禁办法,以降低监管支出。再如巴西对审判制度作出重大改革,规定对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使一些案件的审理期限明显缩短,减轻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也使法院的审判成本大大降低。三是对系统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如德国柏林州专门进行了以法院管理权限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基层初级法院的预算由州司法部直接拨付,不再经过州高级法院,减少了高级法院的职权。改变了以前初级法院每件事情都要请示高院、办事效率太低以及多要经费造成浪费的问题。
(四)发挥财政部门在司法资源整合共享中的作用。一是政策导向。如英国财政部从预算角度进行控制,促使各相关部门都要考虑效益,鼓励警察工作时考虑对检察起诉部门、法院审判部门、监狱关押部门等部门工作成本的影响。二是运用预算杠杆合理配置资源。如英国财政部建立了支出分配的计算机模型,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工作的因素分析,计算单个工作的成本,以此决定各部门的经费。德国则研究在费用支出和实际工作效果之间建立一个平衡表,对具体的司法工作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把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在对下分配经费时,英德两国都以工作量(案件数)为依据,不与人员编制挂钩。
国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启示
根据我国推进司法设施和装备共建共享工作的实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认为,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司法实践特点的司法资源整合、共享机制,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起司法资源整合共享的工作机制。司法资源的整合共享无法靠各司法部门的自觉行动来实现,必须有一个外部的约束、控制机制。以目前推行的司法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来说,由于有上级补助资金引导能大幅度节约投资,基层往往有很高的积极性,但真正要全面实施阻力很大,突出的问题是地方司法部门设施共建与中央各司法主管部门分别对地方提出本系统单独建设、自成体系的要求相矛盾。因此,建议司法资源整合与共享工作应从中央部门做起,自上而下地开展,并建立起专门的工作机制。可以成立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财政、发改委以及各司法部门参加的司法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部署司法资源整合工作,协调可能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是梳理出可供整合共享的司法资源的范围与内容。司法系统机构队伍庞大,工作千头万绪。因此,要根据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从各司法部门横向之间、纵向之间,围绕司法业务、司法设施与装备建设,认真研究、梳理,确定适宜开展资源整合与共享的范围和内容。对梳理出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分析掌握哪些项目已经具备整合共享的条件,哪些项目还暂不具备整合共享条件,哪些项目应该抓紧实施,哪些项目可暂缓实施,等等。这样,司法资源整合与共享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并可引导各级政府司法经费的投向,使资源共享得到落实。
三是先易后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司法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涉及各司法部门的利益,同时也是一场观念上的革新,其推行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因此,应按照先易后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而又稳妥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首先,中央司法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制定各司法部门之间及其内部开展资源整合的政策和项目类型。其次,对确定的项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可以先从司法设施的共建共享开始,业务的整合先从各司法部门和系统内部开始。第三,由中央司法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司法部门信息通讯系统建设统一标准,规定实施的步骤和时间。各司法部门按政策和统一标准具体组织实施。
四是发挥财政部门在司法资源配置中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除参与研究司法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划、政策以外,财政部门还要充分运用经费安排的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各级司法部门的资源整合与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对已经确定为资源整合与共享的项目,中央补助应重点投入,地方财政要足额配套或安排,反之,财政部门可不予安排或暂缓安排。对各司法部门的预算安排要建立起成本与效益的评价机制,以其实际工作量和取得的效果来确定经费安排数额,不搞一刀切或简单地以人员编制定经费盘子的做法,确保财政资金投向更加有效的项目。此外,要积极协调发改委、国信办等综合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好相关规划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