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翁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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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鞅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改革家,作为我国古代与商鞅、张居正齐名的三大改革家之一的北宋王安石曾经满怀豪情地作了《咏商鞅诗》:“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高度赞扬了商鞅以“诚信为本”推行改革,使秦国令行禁止、走向富强所做的贡献。
商鞅,约于公元前390年出生于卫国一个破落贵族家庭,自幼好刑名之学,稍长即热衷研究法家学说,颇有干一番事业的鸿鹄之志。
公元前361年,在秦孝公招贤令感召下来到秦国的商鞅,开始苦于无门觐见国君,终日愁眉苦脸,一筹莫展,后经人引荐终于见到了秦孝公,并面谈了三次。其间颇遭挫折,前两次会面时,商鞅不知就里,大讲行帝王之道,秦孝公根本不感兴趣,昏昏欲睡。第三次会面时,商鞅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天下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此后,两人不顾君臣礼节,一连促膝深谈了数天。由于思想投机,观点一致,逐渐获得了秦孝公的赏识,并受到重用。商鞅见时机成熟,便立即向秦孝公建议在秦国实行变法。
在推行新法之前,商鞅为了...
商鞅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改革家,作为我国古代与商鞅、张居正齐名的三大改革家之一的北宋王安石曾经满怀豪情地作了《咏商鞅诗》:“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高度赞扬了商鞅以“诚信为本”推行改革,使秦国令行禁止、走向富强所做的贡献。
商鞅,约于公元前390年出生于卫国一个破落贵族家庭,自幼好刑名之学,稍长即热衷研究法家学说,颇有干一番事业的鸿鹄之志。
公元前361年,在秦孝公招贤令感召下来到秦国的商鞅,开始苦于无门觐见国君,终日愁眉苦脸,一筹莫展,后经人引荐终于见到了秦孝公,并面谈了三次。其间颇遭挫折,前两次会面时,商鞅不知就里,大讲行帝王之道,秦孝公根本不感兴趣,昏昏欲睡。第三次会面时,商鞅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天下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此后,两人不顾君臣礼节,一连促膝深谈了数天。由于思想投机,观点一致,逐渐获得了秦孝公的赏识,并受到重用。商鞅见时机成熟,便立即向秦孝公建议在秦国实行变法。
在推行新法之前,商鞅为了取得百姓的信任,乃学习当年吴起任魏国西河守时“推杆示信”的办法,在国都市场的南门外立了一根三丈多高的木杆,并贴出告示,谁能把木杆搬到北门去,就赏给他十金。结果,围观的人很多,热闹非凡,就是没有人去动它。于是商鞅又下令提高奖额到五十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果然有大胆的百姓把木杆从南门外搬到北门,商鞅便马上赏给五十金。通过“徙木示信”,人们都相信商鞅是说话算数的。因此,商鞅抓住这个时机,公布了新法。
商鞅变法分为两次,第一次是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以律的形式颁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编定户籍,实行“连坐”。为了掌握秦国的“民众口数”,商鞅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初步制定“户籍相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编制了户籍,生者登记,死者注销,并把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实行什伍连坐。在什伍之内,各家要互相监督、纠察。如果有一家作奸犯法,同一什伍的其他各家必须检举、告发,否则与犯人同罪。凡是不告发的人,就要处以腰斩;告发者,与在战场上杀敌立功者同赏;窝藏奸人的与降敌者同罪。为了防止奸人逃匿,旅店不准擅自留客人过夜;旅客住店必须持有官府凭证。让没有官府凭证的人住宿,客店主人要与奸人同罪。什伍连坐和户籍制同时并行,进一步限制和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加强了地主阶级的法制,使刚刚从旧制度束缚下摆脱出来的农业人口成为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纳税户,有利于改变“一人耕而百人食”的状况。同时,户籍制不仅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密切相关,而且还逐渐成为军队内部编制和互相监督的一种形式和手段。此后军队中的伍长、什长及什伍连坐即源于此。
禁止游说求官,禁止私人请托。为了限制、打击不事耕战、游手好闲的社会游民,商鞅在实行户籍制和什伍连坐的同时,还下令“燔诗书而明法令”,禁止游说求官,禁止私人请托和私通外国,限制自由迁徙。如果要做官,只能去学习法律,拜官吏为师,务求真才实学。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在变法以前,旧贵族的爵位和俸禄都是世袭的,他们世世代代享有政治和经济特权,这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商鞅规定,凡是没有为国家建立军功的旧贵族,都要把他们从宗室贵族的簿籍上除名,不许他们无功受禄,继续享有特权。同时,根据军功的大小制定出高低不同的爵秩等级,实行奖励军功、按军功大小赏赐田宅的办法。这样,实际上就废除了旧的等级制度,代之以新的不再世袭的封建等级制度。而且,封邑内的行政政权掌握在封建国家手里,各级官吏皆由国家任免,受封者只能食其租税而已。这对限制旧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提高军队的战斗力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根据赏罚分明的原则,商鞅还严格禁止私斗。所谓私斗,并不是专指一般个人打架,而主要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违反者要依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在战争中投敌叛变、贪生怕死的也要受到应得的处罚。有了爵位而后又犯了罪的,就要贬低或革除爵位。这样有利于培养“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重农抑商,发展生产。商鞅继承法家思想,认为“农战”是治国之本,国家要兴旺发达,主要靠农战。所谓农战,就是平时鼓励百姓一心务农,努力生产,战时则为国家勇立战功,突出“国家要靠农战而安,国君要靠农战而尊”的思想,迫使一般人要想富贵就必须投身到农战中去,养成一种“喜农乐战”的社会风气。商鞅把农业视作“本业”,把商业看成“末利”,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新法规定,凡是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的百姓,可以免除其徭役赋税;凡是弃农经商、因懒惰而贫困的,就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婢。
根据秦国地广人稀,许多荒地尚待开垦的实际情况,商鞅启动优惠政策,吸引地少人多的三晋(即韩、赵、魏三国)地区百姓移民入秦。政策规定,凡是从三晋地区迁入者,不仅可无偿分配住房、土地,并且可以免除三代的徭役,可以不参加战争;如果到山区、丘陵地带去垦荒,可以免除10年赋税。商鞅认为,如果让秦国人当兵打仗,让三晋的移民开垦土地,致力于农业生产,那么秦国即使经常出兵于外,国内也不会耽误农时,影响生产。这样就可以收到“富强两成之效”。
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落后状态,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新法规定,一家如有两个以上男子,到法定年龄就必须分家,各自独立谋生;否则一个男子要负担两个人的赋税。分家以后,各家都要积极生产,不准再互相依赖。这样做,对确立和发展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使青年人通过自立门户锻炼成为“匹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商鞅因变法有功,在秦孝公十年(公元前352年)被越六级提升为大上造。两年以后,商鞅在第一次变法的基础上,又开始了第二次变法,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起,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令,主要内容包括:
废除分封,普遍设县。县的设立并非始于商鞅,早在春秋初期,秦、楚、晋等大国就在新兼并来的地方设县,那时的县主要设在边地,数量很少。新法规定,全国废除分封制,普遍推广县制,在没有设县的地方,把乡、邑(小市镇)、聚(村落)合并起来设了31个县。每县户口在一万以上者设县令,万户以下者设县长,以及县丞(副县长)、县尉(武装部长兼公安局长)等朝廷命官,共同掌管全县事务,这些官吏皆由国君统一任免,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享受以谷物计算的俸禄待遇,免职离任,不再世袭。县内不仅有一套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而且还实施一种征收军赋和征发军役的制度。这样便于在国君的直接统辖下,加强国防力量。同时,商鞅还将普遍推行县制同什伍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新的官僚行政制度。此后,通过秦始皇的郡县制县级建制进一步推广至统一的中国,并最终固定为中国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时至今日,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了。
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周代土地为天子所有,也即所谓国有,故古人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代行井田制,因此周天子作为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将井田及奴隶层层分封给大大小小的诸侯贵族。为了划定井田的范围,往往用土垄、渠道、树木等作为界线,称为封疆。在井田之内,为了耕作和灌溉方便,又往往开有水渠和道路,凡南北纵向的叫阡,东西横向的叫陌,两者合称为阡陌。商鞅下令把过去国有土地上的纵横道路和田界清除掉,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旧的土地制度,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措施充分调动了广大自耕农的积极性,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统一度量衡。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建立,商鞅还统一了秦国的度量衡,其统一办法是:全国的度量衡都必须统一进位制度,即把升、斗、丈、尺作统一规定;制造统一的标准度量衡器发到全国各地。在现存的青铜器中,有一件“商鞅方升”,是商鞅在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颁布的标准量器,其容积201立方厘米,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所颁布的“秦始皇方升”相比,两者容积相差竟不到1%。由此可见,商鞅统一度量衡,不仅有利于加强秦国各地的经济交流、维护中央集权,而且为秦始皇吞并六国后在全中国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统一征收军赋。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商鞅根据战争的需要,制订了统一的按壮丁征收军赋的办法,从而将原来仅向贵族征收的军赋扩大到向全体百姓征收,为秦国的扩军备战奠定了财政收入的基础。
商鞅的两次变法与战国时期的其他各国的变法相比,不但比较全面,而且比较彻底。因为它既有中原各国,尤其是魏国变法的经验可作借鉴,又有秦献公的改革为基础,再加之秦孝公和商鞅能同心协力推进改革,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经过这场变法,政治经济相对落后、内乱频仍的秦国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便后来居上,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赶上和超过了东方六国。
(作者为财政部中国财税博物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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