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间四月天,本应风和日丽,春光明媚。然而,连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却黄沙蔽日,尘埃迷漫。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再次成为世人热议的话题。因此,由财政部国际司、山东省财政厅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举办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研讨会吸引了来自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国家环保局、清华大学及相关地方财政厅局和企业的代表100多人参加。
温室气体:地球的“棉被”
自从十九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造成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还产生了许多原来大气中不存在的温室气体如三氟甲烷(HFC-23)、全氟化烃(PFC)、六氟化硫(SF6)等,它们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几千倍甚至上万倍。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加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京都议定书》:“减排”倒计时
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1992年5月9日,国际社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公约》的缔约方包括189个国家和欧盟。《公约》要求包括发达国家和前苏联、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承担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200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到1990年水平。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
人间四月天,本应风和日丽,春光明媚。然而,连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却黄沙蔽日,尘埃迷漫。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再次成为世人热议的话题。因此,由财政部国际司、山东省财政厅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举办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研讨会吸引了来自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国家环保局、清华大学及相关地方财政厅局和企业的代表100多人参加。
温室气体:地球的“棉被”
自从十九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造成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还产生了许多原来大气中不存在的温室气体如三氟甲烷(HFC-23)、全氟化烃(PFC)、六氟化硫(SF6)等,它们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几千倍甚至上万倍。如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加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京都议定书》:“减排”倒计时
为了人类共同的未来,1992年5月9日,国际社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公约》的缔约方包括189个国家和欧盟。《公约》要求包括发达国家和前苏联、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承担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200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到1990年水平。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水平平均削减5.2%。
清洁发展机制:并非天上掉“馅饼”
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恩赐。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要求发达国家对其数百年全球环境“欠账”的一种补偿。人类共有一个地球,发达国家理应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融资工具。由于发达国家实现国内减排面临着高昂的成本,因此,该机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产品”,允许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从而实现其在议定书下规定的减排目标,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和实施,为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合作、互利、共赢”的良性机制。一方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可以获得国际环保领域先进的理念、先进的技术和充裕的资金保障,从而更好地支持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维护国家权益;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合作,也可以用较低的支出成本,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促进全球共同和谐发展。
减排量交易:我国市场潜力巨大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领域涵盖面广,包括:发电(高效燃煤发电、燃气发电、可再生能源、水电)、供热、热电联供;煤层气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HFC23分解、N2O分解和利用、沼气利用;工业生产过程节能和节材:化工、冶金、建筑;造林和再造林固定CO2;农业减排:畜禽废弃物排放甲烷的回收利用等等。
我国拥有巨大的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潜力。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深层次矛盾,资源利用率低、排放废弃量高、资源再利用程度差等问题仍然长期存在。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交易潜力。据测算,中国在2012年以前拥有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的潜力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截至目前,我国已有7个项目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占全部交易量的32%,其中山东省东岳集团项目是目前世界上国际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预计减排量和交易额最大的项目。目前,我国尚有15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正在审定和申请注册中。国际上众多的买家、国内外中介机构还正在积极开发和抢占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制定了两个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指标: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少20%,污染物排放量比“十五”减少10%。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国际交易,符合我国“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将有助于这两个量化指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大力加强在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参与力度,力争实现更多的项目交易,将更多资金引入国内,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基金:政府力推清洁发展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并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家收益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氢氟碳化物(HFC)、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和氧化亚氮(N2O)类高污染废气项目,收取较高比例的国家收益。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通过高收费来限制企业产生此类废气的规模,控制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可以形成较多的国家可调控资金来开展应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可持续发展活动。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国家收益为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的建立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据测算,按2012年前交易期为6年计算,上述HFC和N2O类CDM项目可以为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提供10亿美元的收益。如果2012年后清洁发展机制继续实施,则可提供18-35亿美元的收益。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管理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为尽快实现对这一巨额国家收益的接收和管理,财政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筹备组并开展工作。2005年12月,通过与世界银行反复多轮的艰苦谈判,我国成功签署《建立清洁发展基金的谅解备忘录》和首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协议》。世界银行同意将2个由它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家收益支付给我国政府,并提供630万美元的预付款,作为“种子资金”用于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的筹建和初期试运行。这一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筹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获得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注入资金的国家,为全球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运作发挥了示范作用。随后,财政部积极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最短的时间内开设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多币种专用账户,根据与世界银行签署的备忘录,世行第一笔资金10万美元已经到账。财政部还将积极利用世、亚行技术援助赠款来加强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项目前期开发。目前,亚行承诺提供的60万美元技术援助赠款协议已正式签署;世行意向性表明愿提供150万美元技援,谈判正在进行之中。由清洁发展机制国家收益形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职责。目前,财政部正牵头组织精干力量,抓紧研究制定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管理章程、基金运行业务战略、基金财务、会计管理等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