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端于1985年,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散乱无序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过小,实力较弱;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行政导向明显。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就无法走上快速发展之道。笔者认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协调配合。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力度。政府通过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本身的发展,增加投资回报,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倾向,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资进行风险投资。可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将财政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制度化、规范化。如配合预算制度改革制定相关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编制环节安排一定比例支出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并且该项支出的增幅要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最终形成规范、稳定、持续的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投入增长保障机制。
(二)运用财政资金设立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商业资本...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端于1985年,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散乱无序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过小,实力较弱;资金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行政导向明显。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就无法走上快速发展之道。笔者认为,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协调配合。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力度。政府通过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不仅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本身的发展,增加投资回报,同时也体现出政府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倾向,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资进行风险投资。可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将财政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制度化、规范化。如配合预算制度改革制定相关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编制环节安排一定比例支出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并且该项支出的增幅要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最终形成规范、稳定、持续的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投入增长保障机制。
(二)运用财政资金设立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商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了壮大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规模,实现多渠道融资,可效仿国外母基金运作模式,通过政府参股引导商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具体做法是:本着“政府引导、非政府机构参与、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并吸收其他商业风险资本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母基金,然后授权给专业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管理,政府仅作为大股东负责投资方向和具体项目的最终审核,风险投资家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资仅作为优先股,政府在享受稳定收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不介入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从而防止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时实行捆绑出资制,专业的民营风险投资公司运用母基金做投资时,需按一定比例以自有资金捆绑出资,从而以利益的约束保障母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当商业资本的风险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政府通过拍卖和出售股份的方式撤出母基金中的投资。
(三)建立非盈利性专项种子基金,拉动民间风险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国外的经验已经表明,政府通过提供低(无)息贷款、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等方式对拉动民间风险投资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因此,政府应尽快建立起一些专项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财政补贴、提供与高风险相配套的低息长期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进行风险投资损失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应在每年的预算及超收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专项种子基金的建设。同时基于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高风险,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查。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一是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可率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加速企业设备更新;同时扩大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将企业技术转让费、研发费、宣传广告费等无形投入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在所得税方面,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可以适度延长免税期限,将现行的2年免税期延长至5年,使高新技术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采用前端激励的税基抵免方式,改变过去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税额和税率抵免等税后抵免方式,允许企业设定风险准备金,并可据实在税前扣除;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可以实施加速折旧;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所得进行高新技术项目再投资,可对这部分所得已缴税款予以返还,而对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发生的亏损,可延长弥补期限至亏损后8年。二是增设针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考虑对专业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投资收益予以减免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行为免于征收印花税,以利于顺畅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为消除重复征税,可对风险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予以抵免,对以证券形式分得的收益推至变现或转让时征税;对风险投资者运用投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的,可以享受这部分收益的再投资退税,以促进新的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需求是拉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政府采购则为处于市场化初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可以有效地减少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促进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将有限的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采购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