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胶州农村财务管理实行的是资金、账务、票据由镇经管审计中心代管的模式,这种模式在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地位不明、管理程序不严、制度执行难以到位等问题也随之出现。2004年,胶州市决定在原“三代管”的基础上实行以“村级委托、民主管理、代理中心指导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和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与镇代理中心签定代理协议书,将村级财务委托给镇代理中心管理。村级撤消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职位,将原村会计改为报账员。代理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为村级财务管理提供无偿服务。目前,全市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村达到806个,占全市总村数的99.4%,代管资金余额达到1.2亿元。
在农村财务委托代理过程中,胶州市首先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逐一进行了造册登记,摸清底子;镇村分别建立健全了各类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制定完善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使用及经营等进行规范,彻底杜绝“暗箱操作”、违规协议的发生,有效防止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全市已有766个村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了登记,占全市总村数的94.5%。
实行村级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即:村集体研究确定向本村村民收取的各项收入,在款项收取前,都必须制表逐户明细,一式三份,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村报账员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张榜公布,一份村级留存,一份报代理中心存档并据以领取收款收据;对村级的各项零星收入,单独领用一本收款收据,待年度终了,将所收款项汇总整理,报代理中心存档;村级的对外承包、租赁等合同收入,其合同复印件必须报镇代理中心存档,将村级的所有收入纳入镇代理中心实行档案管理。代理中心每月要对各村收入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收入要查明原因,年终要对各村当年的收入和减收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收款收据管理,从源头上监控村级的各项收入,彻底杜绝该收不收,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
对村级每月申请的预算资金,必须由村报账员按具体的开支内容做出预算,报村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代理中心申领资金,超出预算方案的项目或资金,村理财小组一律不予审议通过,镇代理中心不予拨款;村级的支出票据,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并盖民主理财小组章,否则,代理中心不准下账,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实行委托代理后,撤消了各村银行(信用社)账户,改由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银行(信用社)为各村开设账户,留村级和代理中心两个印鉴,对资金实行双向监控。并对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所有的收入款项(包括借款),村报账员必须在3日内交代理中心或存入银行(信用社),并与代理中心出纳员办理手续;村级的支出,必须从备用金和预算审批拨回资金中开支,严禁坐支,确保村级资金的规范管理。
在具体的村级财务代理工作中,还实行了“四项制度”:
一是民主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月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制定并盖理财小组章;代理中心工作人员每月到村审接账目,必须现场召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对当月发生的收支事项进行现场审议表决,2/3以上人员同意方可加盖“民主理财章”入账;对每月发生的未结算财务收支事项,必须由直接责任人向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认通过,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由理财小组和代理中心分别存档,村报账员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簿。审议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所有收支凭证,必须盖民主理财小组章,否则,不予入账。保证村级财务全过程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审核并监督执行,将农村财务置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中,确保代理中心所代理的村级账务实行民主管理。
二是财务公开制度。在财务公开上,实行了“五个统一”:即公开时间统一,以镇(处)为单位,统一公开日期,每月一次。在公开日,无论当月是否有内容,都必须张榜公布,向群众公开。公开内容统一:按照记实性原则由包村接账员根据接收的原始凭证抄写财务收支公布榜,发生时间、经手人、事由、金额逐项明细,让群众看得明白,一目了然。公开程序统一:公布榜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管审计中心盖章、村负责人、村报账员、镇(处)接账员签字,方可张榜公布。公开形式统一:全市统一名称为“村务公开栏”,并设有市镇两级举报电话和意见箱,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公布榜,张贴在公开栏,以便群众阅览。公开档案统一:建立四本登记薄,即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登记薄、村务公开内容登记薄、村务公开意见箱开启情况登记薄、群众意见及反馈登记薄。每月由包村干部召集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包村接账员到公开栏现场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答复群众质询,接受群众监督。使财务公开同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强化党员、群众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行为,有效地促进民主制度建设。
三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制度。为保证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明确规定了村级3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纳入市级招投标;30万元以下的小工程由各镇办事处进行招投标。代理中心按《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拨付资金,凡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村民理财小组不予盖章,镇代理中心不拨付工程款,不下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制度的实施,减少了村干部的违法违纪,对党员干部起到了监管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有关部门、镇办事处、经管审计中心及村等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有市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月度抽查、季度全面检查制度,采取不打招呼、不提前预约、不用镇干部陪同的“三不”方式,直接到镇、到村、入户,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各级所承担的责任落到实处,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各村会计核算、票据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档案保管等得到进一步规范,财务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压缩了非生产性开支,强化了集体资产管理。2004、2005年全市农村非生产性开支较改革前压缩了51%,其中电话费开支压缩率超过40%;通过村级工程招标,村级工程项目的开支比过去节省了43%,有效地防止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由于村级财务每月由代理中心到村召开民主理财会议现场审接,由微机进行账务处理,消除了群众对干部的猜疑和隔阂,约束了村干部个人行为,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让群众在事前进行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通过财务公开落实村民的知情权,保证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了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已形成经常性民主活动,群众踊跃参加,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