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本刊记者 ★方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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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社会保障税费改革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在由财政部税政司和社会保障司主办、中国财政杂志社协办的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座谈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就社会保障税费改革这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
多数与会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还不够规范,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问题是目前基金收费办法难以解决的,而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以上问题。
1.有利于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体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由于“税”比“费”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困难、筹集不及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从而更能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
2.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我国社会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低标准、广覆盖”,但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单位、企业和个人没有参保,特别是外资企业、民营...
多年来,社会保障税费改革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在由财政部税政司和社会保障司主办、中国财政杂志社协办的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座谈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及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就社会保障税费改革这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
多数与会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还不够规范,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问题是目前基金收费办法难以解决的,而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以上问题。
1.有利于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体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由于“税”比“费”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克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困难、筹集不及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从而更能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
2.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我国社会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低标准、广覆盖”,但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单位、企业和个人没有参保,特别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使所有参保社会成员都得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可以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3.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管理的统一,可以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高统筹级次,增加调剂功能,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减少征收成本。税务机关是专门的税收征收机关,拥有完整的征管和服务网络,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征管成本将大大降低,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和降低纳税成本。
5.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以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多数与会者认为,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1.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1049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6%。表明我国的企业单位和职工具有了相应的承受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
2.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征收基础。我国的税收征收机构布点广泛,组织体系完善,征收网络健全。目前,全国已经有19个省份的社会保险费全部或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积累了较丰富的征收管理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良好的征收基础。
3.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征集制度,其中有14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一般占到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德国、法国、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第一大税种。从开征该税种的国家来看,无论是征税的依据,还是征税的尺度和征收与管理的办法都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具体构想
1.税目的确定。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障税要设立几个税目、具体是什么税目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所涵盖的保障项目。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项目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也分五项分别缴纳。因此,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可以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即分别设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税目。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项保险广泛,故暂不宜作为征税项目,只保留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项目,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有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障的项目很多,并且各保障项目的纳税人(参保人)基本一致,因此社会保障税不分税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如果今后社会保障项目增多,并且各保障项目的纳税人(参保人)基本一致,也可以考虑社会保障税不分税目。
2.纳税人。在某一特定阶段如何确定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取决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要覆盖哪些社会群体。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参保的群体,雇主、雇员等都应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关于对广大农民的征税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支撑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财力,只能在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实行转移支付,故对农民征税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目前暂不宜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但进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应作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农村经济也比较发达,对这类地区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农民等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还有意见认为,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不可能再向农民征收社会保障税,对此只能用财政补贴或其他方式。
关于公务员是否应作为纳税人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养老金应由政府通过一般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安排,不纳入社会保障税的支出范围,机关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障税中按养老保险税率计算的税额,但公务员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需个人承担的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某些税目(如医疗保险)应包括行政机关及其职工个人。
还有意见认为,在有些国家,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仍然工作的人,其雇主和本人仍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设计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之内。
3.计税依据。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认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应确定为工薪收入总额,即雇主付给雇员的全部现金、实物等报酬。具体分为雇员纳税税基和雇主纳税税基,前者为全部实际工薪收入总额,后者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薪之和。社会保障税的工薪收入,可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收入”的规定核定。
对个体劳动者等(包括自由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其收入相当于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的税负之和缴纳社会保障税。其应纳税收入可以考虑由两种方式核定:一是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收入核定方法核定;二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不同的行业(或职业)、不同地区分别确定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数额为应纳税收入。
对承包、租赁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等,其工薪收入部分按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税款之和承担社会保障税。工薪收入的核定按照上述非工薪收入者的方法核定。
还有意见认为,目前非单位就业的人群越来越多,有很多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考虑按照社会的平均水平来缴纳。更重要的是要允许间断缴税,但是一生中至少要缴够20年或者25年,这更适合我国劳动力人口多、就业形势严峻的特点。
4.税率。与会者认为,应实行比例税率。关于具体税率的确定,一种意见认为: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需求、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等各种因素。但高税率、高福利的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因此,税率不能太高。鉴于不同地区社保支出压力和纳税人负担能力不尽相同,可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确定社会保障税的幅度税率,各地具体税率由省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还有意见认为,在确定税率时应不超过目前缴费的费率。
有专家对税率进行了具体测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子税目的税率应为投保人工资的18%,基本医疗保险子税目的税率应为5%,失业保险子税目的税率应为6%左右,将三项子税目的税率加总,可得出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定为29%。还有与会者认为,考虑到我国企业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应超过15%。
5.起征点。按照公平原则,应对低收入者设立起征点。可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该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6.税种归属。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障税应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理由一是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为实现全国范围的调节,社会保障税宜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按不同的保险税目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理由二是根据国际经验,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意见还认为,从发展方向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保障能力差别较大,为了维护政策的稳定性,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障应实行省级统筹。因此,社会保障税应设置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对统筹部分和其他税目的收入中央要参与按一定比例分成,以用于平衡地区和行业差异。
第三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障税应确定为地方税,税收收入经地方财政按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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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