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4 作者: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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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企业积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增强基金调剂能力。1998年11月,青海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以州、地、市为单位统一缴费比例。2003年2月,省政府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费收入直接缴存省级国库,提高统筹层次。2004年11月,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至此,青海省全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
统一参保范围。1996年,青海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养老保险覆盖到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目前全省34万多参保职工中,国有企业占55%,集体企业占4.3%;私营企业占2.7%;港澳台及外省投资企业占0.1%;其他各类企业职工占16.8%;机关事业单位...
1998年,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企业积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增强基金调剂能力。1998年11月,青海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以州、地、市为单位统一缴费比例。2003年2月,省政府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费收入直接缴存省级国库,提高统筹层次。2004年11月,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至此,青海省全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
统一参保范围。1996年,青海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又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养老保险覆盖到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目前全省34万多参保职工中,国有企业占55%,集体企业占4.3%;私营企业占2.7%;港澳台及外省投资企业占0.1%;其他各类企业职工占16.8%;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占8.2%;个体工商户占1%;以个人身份参保职工占11.7%。
统一缴费比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前,青海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单位缴费比例平均为24.5%。行业统筹移交青海省后,缴费比例更是高低不平。1998年11月,省政府要求各地实行州(地、市)一级的统一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4.5%的地区,要制定年度下调计划,单位缴费比例低于20%的地区,要调整到20%。全省要逐步调整到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从1999年1月起,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比例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11%的规模不变,个人8%的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3%从企业(单位)缴费中划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规模为11%。至此,青海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仅实现了全省统一,而且完全调整到了国家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统一计发办法。1998年,青海省制定了新老过渡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开始向国家统一的计发办法过渡。但在执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经省政府同意,2002年对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全省统一的新的计发办法。新计发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其中调节金的计算放弃了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补差的办法,改为与缴费年限等挂钩。从几年的运行来看,新办法运行平稳,体现多缴费受益的原则,实现了与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险试点方案中计发办法的平稳接轨。
统一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划到省上统管后,即对基金收支、核算、对账及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在收入管理方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收入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并全部作为省级收入上划省国库。省财政厅于每月初将省国库收入全部转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为便于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的核算和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特殊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外省人员调入时的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各级转移收入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逐级上解到省社保局“特殊结算账户”,季末前由省社保局统一划入省财政专户。在支出管理方面,规定每月5日前,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当月用款申请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州(地、市)社保局和财政局,各州、地、市社保局、财政局审核,10日前分别上报省社保局和省财政厅。15日前,省级社保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省财政厅将基金支出款通过省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统一按用款计划下拨。在基金监管方面,要求各地据实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并严格实行收付实现制,严格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严格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安排支出;社保经办机构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此外,加强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效率,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青海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的内在动因。1996年以来,青海省养老保险基金名义上实行州地统筹,省级调剂的管理体制。但实际仍然停留在县级统筹的层次上,既没有做到州、地统筹,也没有做到省级调剂,基金余缺难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缺口地区完全依赖财政主要是省财政的补助,给省财政确保发放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另外,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2001年起由地税部门征收,在征收力度加大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周转环节增多,基金从收入到支出要经过地税部门的收入过渡户、社保部门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社保部门的支出户,才能形成支出,管理效率低下。同时,由于全省地税和社保部门普遍存在多头开户和滞压养老保险费收入的现象,造成基金的管理相当分散,基金安全无保障。上述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省级统筹,通过省级统筹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缓解省财政的资金压力。
青海省情的特殊性为加快推进省级统筹提供了有利条件。青海是人口小省,540万人口中城镇人口180多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共计57万人。与其他兄弟省区相比,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比较小,易于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省集中统管。同时,青海省又是经济欠发达省份,财政十分困难,尤其是州(地、市)、县级财政,其自有财力连工资发放都无法保证。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来看,全省绝大部分州(地、市)县收不抵支,需要靠省财政补贴过日子。1999年实行“两个确保”以来,青海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逐年增加,这些补贴全部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省财政安排来解决,没有增加各州(地、市)、县的负担。在这种条件下实行省级统筹,对绝大部分州、县来说,并不影响其既得利益,对省级来说,也不会增加多少财政负担。
从养老保险费收入直接缴存省级国库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运行稳定,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一是养老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由于取消了地税部门的收入户,原滞留在地税部门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时缴存省级国库。征收经费拨付方式的改革,改变了过去基层拖欠征收经费的现象,更是极大地调动了地税部门的征缴积极性。2005年,全省养老保险费收入累计完成16.8亿元,比上年净增4.3亿元。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取消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的收入过渡户以及各州、地、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后,基金的收支环节大大减少,运转效率和安全性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分散在各地的基金结余基本被调度到省级,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省财政的压力,省级调控能力大大增强,提高了全省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统一,基金管理得到了规范,基金安全性得到提高。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完全由省级统一调控,改变了过去地区间缴费比例不统一、管理方式不统一、基金结余分散各地、余缺不能相互调剂的状况。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形成了地税、社保、财政、人行等部门间分工明确的制度化的对账机制,实现了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如省级统筹弱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不利于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实行省级统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省财政的负担;税务征收经费改由省财政先垫付再通过预算扣款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鞭打快牛,不利于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下一步,青海省将按照中央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改革和完善。一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不断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增加养老保险费费源,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二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三是进一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四是改进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在省级统筹条件下调动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工作积极性的机制,逐步完善养老保险费缴存国库管理办法,并在条件成熟以后,将失业保险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收入也纳入国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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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