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依然紧张,压力较大。为促进就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财政需要协同有关方面,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财政加大了对失业问题的治理和促进就业的工作力度。一是通过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规模,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进程中扩大就业总量。1998-2003年,我国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8000亿元,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保持在7.8%-9.3%之间,全社会就业人口净增3795万人。二是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制度并轨,扩大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构筑城市贫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1998-2003年,中央财政用于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达693.7亿元,救助下岗职工2839万人,实现再就业人数1809万人,累计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010.6亿元,失业保险支出758亿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2300万人。全国各级财政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34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73.2亿元,领取低保人数从184万人增加到2235万人。2004年已基本实现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初步形成对目前失业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增加财政投入。如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管理费、证照类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为了促进再就业,各级财政都加大了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四是加强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1998年和2004年,政府推出了两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从2004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免费培训。通过实施各种财政政策措施,确保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推动了企业转制,促进了全社会的就业和再就业。
当前就业工作存在着诸如体制性障碍,“两条保障线”不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难和管理不善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必须努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从财政角度看,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劳动力就业状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前根据就业压力较大的现实需要,一是增加促进就业的财政总量并做好结构性安排。一般来说,适当扩大财政支出总量,能起到直接增加就业的效果。而在执行稳健性财政政策时期,实行有利于增加就业的结构性财政政策,更符合财政政策总体需要。比如财政投资、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可以选择支持具有扩大就业效应的经济成分、产业类型。二是完善筹资机制,保证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继续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逐步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拓宽新的筹资渠道,建立以社会保险费(税)为主体、财政补贴、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扩大社会捐助和彩票等多渠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筹资体系。同时,注意探索、加强社会保险积累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不仅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而且要调整失业保险支出结构,增加对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与指导的支出,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严格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标准和领取条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尽快将失业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四是完善与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促进就业的功能。可以直接向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各种行政事业费的优惠,以期使失业者自谋职业后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摆脱就业和生活的困境。完善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所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办法,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五是完善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办法,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根据失业人员所从事职业对资金需求的大小,适当调整贷款额度和归还期限。各级财政根据各地的就业形势,增加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促进就业的作用。此外,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