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30 作者:周伟华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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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也十分重视中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最近,财政部连续下发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对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中央非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繁多、规模庞大,主要包括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非税收入以及地方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代收的属于中央的非税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非税收入中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目前,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性基金列入《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有21项,经调整、取消后,保留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331项,涉及60多个征缴部门。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央非税收入在收取、缴纳、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资金使用部门化的问题比较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也十分重视中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最近,财政部连续下发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对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中央非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项目繁多、规模庞大,主要包括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非税收入以及地方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代收的属于中央的非税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非税收入中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目前,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性基金列入《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有21项,经调整、取消后,保留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331项,涉及60多个征缴部门。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央非税收入在收取、缴纳、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资金使用部门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扩大减免范围,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比较普遍,越权减免问题突出。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特批减免、搭车减免、人情减免等。二是先保“价内收入”再收“价外基金”。目前,专项基金通常是“随价”、“从量”或“按次”征收。如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库区建设基金,都是由县市电业局并入价内向用户收取,随电费一并上缴,有部分地区县市电业局不能客观地分解电费和基金,而是优先保证电费收入。三是申报不及时,入库不均衡,普遍存在重征收、轻申报、重资金回收、轻缴纳入库的现象。四是部分代征单位局限于财政部下达的专项基金上缴计划,未做到应缴尽缴。五是专项基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坐支、挤占挪用现象。六是部分地区彩票公益金、发行费未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七是滞留、延压、欠缴中央非税收入。如湖南省2003年28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共欠缴中央非税收入1574万元,累计欠缴3661万元。八是缉私罚没收入追缴力度不够,未及时收取中央非税收入。1998-2000年湖南省共有1.4亿元缉私罚没收入未执行到位。
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征收或代征单位对加强中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执行政策有偏差;二是专员办与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联系少、沟通协调少;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做大蛋糕,壮大财力”这一中心任务,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机制,规范专员办的监管行为,促进中央非税收入征缴部门自律性监督和专员办征管监督和谐统一,实现中央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1.理清监管思路。强化日常监管,注意循序渐进,确定工作重点,突出管理特色。日常监管要以基础工作为主,重点抓好摸底清查工作、资料报送工作、收入上缴工作和台账登记工作。基础打好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动态监控,全程跟踪管理阶段。工作重心要由过去单纯监管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和各项罚没收入转变为:在做好政府性基金征缴工作和各项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同时,全面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单位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再稳步推进到包括地方部门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非税收入中属于中央分成的收入。突出管理特色要注意四个结合,注意非税收入监管与税收收入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调查研究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收入监管与会计监督、支出监管相结合。真正把中央非税收入监管融入到预算制度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中去。
2.摸清底数,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基础数据库。各地专员办应建立以省级主管部门为主,执收执罚单位或缴纳单位为辅的基础数据档案。数据库的内容包括: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信息、执收执法单位分布信息、征缴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收入缴库信息、执收执法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等。
3.结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征缴部门专户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专员办应对中央单位各项资金账户进行清查,对中央单位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对中央单位经批准开户、变更、撤销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建立中央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
4.统一中央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中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向主管部门领取票据情况报告驻地专员办;未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使用的,向驻地专员办领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专员办监督销毁。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地方执收执罚单位票据领用、使用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5.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申报缴纳和资料报送制度。实行统一的资料报送办法。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或报送;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自行申报或报送。涉及减免中央非税收入的,省级主管部门或自行申报的单位必须报送补充资料,详细说明减免项目、资金和减免依据;分地区分单位减免的,必须分地区分单位报送。专员办负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统一由代征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专员办申报,由专员办开具缴款书上缴金库。
6.完善中央非税收入监控制度。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在强调征缴或代征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实现自律性控制外,专员办应在强化日常监管,实行定期对账工作的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征收或代征单位和重点缴款人,实施重点监控;对征收或代征中央非税收入金额特别大的部门和单位,实施严格的申报制度,要求征收或代征单位报送更详细的资料,制定“单行管理办法”;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单位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7.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协调机制。从工作职能上来讲,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部门和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确保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同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和沟通,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互相利用对方的信息资源。专员办应在组织、管理、协调、调研、专项检查等方面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央非税收入工作联系和监管机制。
8.突出监管特色,深化调研工作。专员办承担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应积极参与中央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突出监管特色,深化调研工作,引领和督导执收执罚单位实现收支脱钩、收缴分立、罚缴分离、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当前,要重点围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监管机制以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中央非税收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开展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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