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30 作者:王明伦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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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淮安市是个农业大市,为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于2004年11月进行试点农业保险。2004年全市试点的保险种植面积20.6万亩,6个县区10个乡镇有72650户、27万农民参加,投保面达到83%,农民交纳保费58.6万元,市县财政补贴58.6万元。当年参加保险的农户由于三麦冻害,受灾面积达2300亩,应得到赔付23万元,平均每亩100元,目前已按规定核实公示后,正在办理有关赔付手续。
淮安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障的新途径,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构架为:
1.农业保险的模式。淮安市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全市的实际状况,采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政府3:7联办的方式,风险共担。
2.试办范围和保险险种。2004年全市试点农业保险的范围控制在10个乡镇,试点的险种首先将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部分种植、养殖业保险纳入当年开办范围,重点开办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同时,开办农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淮安市是个农业大市,为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于2004年11月进行试点农业保险。2004年全市试点的保险种植面积20.6万亩,6个县区10个乡镇有72650户、27万农民参加,投保面达到83%,农民交纳保费58.6万元,市县财政补贴58.6万元。当年参加保险的农户由于三麦冻害,受灾面积达2300亩,应得到赔付23万元,平均每亩100元,目前已按规定核实公示后,正在办理有关赔付手续。
淮安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保险,探索农业保险保障的新途径,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构架为:
1.农业保险的模式。淮安市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及全市的实际状况,采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政府3:7联办的方式,风险共担。
2.试办范围和保险险种。2004年全市试点农业保险的范围控制在10个乡镇,试点的险种首先将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部分种植、养殖业保险纳入当年开办范围,重点开办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同时,开办农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3.财政扶持政策。在试点阶段,对关系农民生活的水稻、三麦、养鱼等农业保险项目,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投保。市、县(区)财政对农民投保的水稻、三麦、养鱼实行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0%,以减轻农民的费用负担。具体来讲,就是每亩水稻和三麦的保险费分5元和10元两档,参保的保险费,农民缴一半,政府补贴一半,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的绝收或改种,农民可以得到100元或200元的赔偿。每亩鱼塘保险费40元,同样农民缴一半,政府补贴一半。因洪灾导致参保鱼塘溃坎、漫坎;旱灾导致鱼死亡或者发生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造成损失,农民每亩水面最高可以获得400元的赔偿。
4.业务、理赔、财务、资金管理。农业保险的业务、理赔、财务、资金管理全权委托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办理。由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公司起草四项管理办法,提交淮安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县区执行。农业保险基金由淮安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进行封闭管理,政府监督,单独立账,独立核算,节余资金转入次年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专项存储。同时,建立市、县(区)两级风险基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具体负责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管理,在资信度高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以县(区)为单位,70%留县(区)级,30%交市场统筹,发生赔付按比例分摊。市、县(区)两级积累的农业风险基金,统一由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监管,并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如果当年因遇大灾,县(区)农业保险风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地方政府以3:7比例分摊。
农业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必须在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国家在政策上还应予以必要的支持。为此建议:
1.国家应给予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具体地讲就是:应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特别是养殖业险的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应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或者延长农业保险核算周期,允许经营主体将当年盈余建立风险准备金,以备大灾之年。
2.应对欠发达地区开办农业保险进行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落后,财政收入较少,属于吃饭型财政,本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所需资金缺口较大,在农业保险试办阶段,挤出一定的资金引导建立农村保险保障制度还是可行的,但在面上铺开,市县财政补贴困难较大,建议应对试办农业保险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3.保险公司应给予再保险的政策支持。针对农业保险的现状,保险公司提出了“稳健经营、调整机构、盈亏平衡”的经营原则,扩充了农业保险的险种范围,以保本微利的积极态度来重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但仅仅有此还不够,农业保险期待着再保险的早日来临。目前淮安市实行的是联办共保的形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占三成,地方政府占七成,地方政府承担的风险很大,特别是试办的初期,在风险基金积累不是很丰厚的前三年,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将面临收不抵支的局面,建议经营风险的再保险公司能够将农业保险纳入再保险范畴,分散风险,解脱政府的风险责任。
4.农业保险急需立法。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都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在《保险法》中也明确提出了要另行制定农业保险法,我国是农业大国,欠发达地区往往是粮食的主产区,农业保险的意义已远远超出其本身。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又需要政策保护和行政干预,在没有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上又不明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收费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加重农民负担而难以扩展。因此,通过立法来确立并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显得愈来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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