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农业协同组织是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为了避免个体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地位而成立的互助合作的综合性服务组织,目的主要是维护农民的利益,服务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由于农协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在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日本农协的形成发展和运行机制
早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农民为了对抗农产品经销中间商和高利贷商人的剥削,成立了具有相互帮助精神的合作组织。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地主制度,让600万没有土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但个体农户力量薄弱,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发成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农业协同合作组织。1947年11月日本国会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之后,农民纷纷参加农协组织,多个农户联合在一起,生产资料共同购买,农产品共同销售,排除了市场上中间商人的榨取,同时在内部互助合作、协同分工,经济上互相帮助,使农协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
由农民入股建立的基层农协在上世纪50年代创建初期曾一度达到3.5万多个,所有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组织。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户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上竞争的日益加剧,规模较小的农协在经营上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规模小的农协逐渐合并、解散,到目前只剩下5141个,共有正式会员539万人,准会员373万人。面对WTO成员国和IMF七国会议所带来的对日本高价农产品的挑战,农协仍在进行合并、联合,以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日本农协采用的是理事会领导体制,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都由参加农协的农户选举产生。同时农协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内部运行管理基本上采用“公司”的运行方式。各级农协按照是否有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出资农协,由组合员共同出资,其入股资金作为事业活动的经费;一种是非出资农协,农协成员不拥有投资,农协的活动经费依靠向组合员征收税金或收取手续费来维持。农协的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一是以市、町、村为经济区域,由当地农民出资入股(或收取税费)建立起来的基层农协。二是以都、道、府、县作为经济区域,由基层农协入股而组成的县级联合会。三是以全国作为经济区域,由基层农协和县联合会入股组成的全国协同合作组织。县级和全国级农协成立中央会,与各级协同组合会是平行的机构。县级联合会和全国协同组织是开展业务的经济团体,而中央会是农协的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农协活动的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和协调各农协团体之间的关系,指导和监督农协系统的业务活动等。
农协服务的内容
日本农协从服务的内容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农协,承担多种业务;一类是专业性农协,偏重于从事单项业务。从总体上看,农协的服务主要有:
1.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科技指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对因地制宜选择农作物品种及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指导;在农业机械、农用设备使用及农药化肥的使用等方面进行指导;对一定区域内的农户进行组织,统一进行灌溉、施肥、机耕、除草,统一收获、加工、仓储和运销,共同利用农业机械、劳动力和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对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农协会向专门的部门请教,然后传授给农民。对这些指导,农协一般都不收取费用,以利广大农户接受新的生产经营技术。同时,农协把农业教育放在首要的地位,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协成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的各类专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还对农协成员子弟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爱农务农意识。
2.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的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服务。农户小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难以对付庞大的市场,而农协可以通过其购买系统来承担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的服务。农协在农用生产资料市场上的买方占有率极高,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为农户提供的产品一般价格较低。同时农协设有专门的农用生产资料的检验部门,保证向农户提供的产品质高价廉。农协还为农户代办农产品的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服务等。通过这些活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减少,费用降低,商品率得到极大提高,农民所得的利润也相应提高。农协还为农户提供农用机械和生产设施服务,通过租赁等形式,解决了农户缺钱购买农用机械设备的困难,又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利用率。
3.开展金融信贷服务。为了保证农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农户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农业资金。由于农业资金具有周期长、周转慢、收益低、风险大的特点,很难从一般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农协于是成立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筹集资金、发放农业贷款的服务。农协金融机构资金的筹集主要有吸收农户存款、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以及政府补贴等三个途径。农协对农户提供利率低的贷款,其收益经核算后剩余部分返还农户。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等设备所需资金,日本政府通过农协组织予以扶持(其中,中央政府承担50%,都、道、府、县承担25%,全部无偿投入)。农协还向农民提供保险服务,条件也比较优惠,提高了农民抗御风险的能力。
日本农协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农业与我国相比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如主要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小规模生产,面向大市场等,其农民协同组织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对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在支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在世行项目和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同培育农村合作组织结合起来。农发部门要扶持项目区乡镇或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实体,探索通过合作社进行生产和经营,使农民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并能享受到应得的利润,真正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为农民提供多种服务,保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选择种植和养殖品种及科学的种养方法,倡导规模经营,下大力气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努力使农产品的品种、质量和数量在市场上有竞争力,产品能顺畅销售出去,使农民参与市场并能获得产业化经营的利润。
2.为农民直接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人员要精干高效,并逐步采用先进科学的信息技术。日本农协都把精简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效率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当前,日本农协中央会拟对地方农协在合理分布的基础上进行合并,使农协的个数减少一半。日本农协中央和地方机构都有自己的计算中心,设备先进,效率高,降低了成本。我们可借鉴这一做法,利用今后农业综合开发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农业基础建设服务体系,直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这些机构人员要精干,能够广泛应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立服务体系所需的微机等先进仪器设备和人员培训等应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沉着应对农产品市场开放的挑战。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日本将农产品转向以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为主,提高质量,占领优质农产品市场,抵制外来农产品。如农协创办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主要经销农协组合员生产的优质农产品,价廉物美。由于WTO规则要求政府不能阻碍农产品进口,而农协作为民间团体,提出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口号,做了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入世以后,我国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我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重视良种基地建设和科技推广工作,努力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为项目区生产优质无公害农产品创造条件,要扶持农民创名牌产品,在投资上要适当予以倾斜。同时,在农业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建批发市场)等项目立项和实施时,应要求企业或市场经营能够借鉴日本的做法,对加工和经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农副产品给予更多的优惠。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减少收费,努力降低成本,真正做到价廉物美。要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产品积极开拓外埠市场。采取多种手段宣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产品,扩大影响,促进项目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