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全力以赴做好“定亩、定产、定税”工作,将“减负”政策落实到亿万农户,共完成了对全国2.2亿纳税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登记、计税常产核定、应纳税额计算确定到户、“三定”结果张榜公示与建档、纳税农户签字认可等一系列艰巨复杂、深入细致的工作。目前,已有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4省市全面免征农业税;上海对农民免征农业税,浙江、福建对计税土地面积上的粮、油作物免征农业税;另有16个省的268个县免征了农业税。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全国共减轻农业税税负约220亿元,加上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共计减轻农民税收负担280亿元左右。通过改革试点,全国农民普遍“减负”达30%以上,农村分配秩序明显好转,涉农负担恶性事件和案件大大减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还深入掌握农业生产受灾减产情况和农村贫困农户情况,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和减免资金,将党和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怀与温暖送到千家万户。2000年至2003年4年间,共落实灾歉减免151亿元(占同期实征农业税税款的12.86%)、社会减免50.92亿元、种粮大户减免2.67亿元,直接受益农户户次累计达1.78亿,受益农民人次累计达6.14亿。同时,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也取得了突出成绩。2003年全国契税收入359.43亿元、耕地占用税收入92.37亿元,分别比1999年增长239%和163%。今年两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1—8月,全国已累计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67.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23%,预计全年收入将超过120亿元;累计征收入库契税323.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24%,预计全年收入将超过500亿元。耕、契两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减轻了改革减负所带来的地方财政减收压力,保证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已进入了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农业税减免步伐为标志的第二阶段。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将改变现有农业税收征收格局,给农业税收征管体制、职能和队伍带来巨大的变化,可以说是困难与希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针对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了六点具体要求:
第一,落实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做好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额,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户。今年实际征收农业税税额,按降低后的税率计算多征收的部分,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作难度有多大,一律要按文件规定要求,全部退还给农民。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省份和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地方,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法律文书及已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将尚未使用的农牧业税完税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销。免征地区的毗邻地区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大农业税改革发展方向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尚未免征地区的农户积极纳税,避免农业税征收工作受到影响。此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农业税降率和免征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做好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工作。各地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2004年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务必将2004年以来已经征收的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给纳税人。各地要按规定对有关册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区,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销。另外,应抓紧研究将烟叶特产税并入消费税,对原木改征资源税等问题。
第三,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工作。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减办法》。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减少,必须予以核减,这是贯彻农业税政策的要求,也是对农民合法权益应有的保护。各地要按照“公正公开、据实核减和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以及《办法》规定的主体、范围和程序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
第四,做好欠税管理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于确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要依法追缴。要特别注意,在农业税清欠过程中不能搭车收费,不能搭车清理三提五统的余欠。清欠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妥善处理各类问题,自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群体上访以及恶性案(事)件的发生。清欠中应及时对相关尾欠资料进行登记、整理,保证税收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第五,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形势下,农业税征管工作具有特殊性。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更加重视征管工作,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农业税政策和减免税规定,做到该减的减,该收的收。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征管“十不准”规定,严防税费混征、搭车收费、非法强制征税、收税不开票和打白条等现象的反弹,杜绝涉农税收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
第六,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工作。一是推进两税法制化建设。尽快研究解决耕、契两税征管的法律依据问题,明确两税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协税单位的协税义务,争取征收机关到相关部门检查纳税人资料的权利。二是加强两税征管的规范化建设。研究制订两税的征管业务规程,规范管理程序,统一表证单书;坚决取消契税的委托代征,全面实行自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做好两税减免管理,取消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严格申报受理、备案、检查等制度;按年度组织两税执法检查。三是加强两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时开发统一的两税征管信息系统。把征管信息系统建成征收管理、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的交换与控制,制约两税执法,及时掌控两税税源,并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和纳税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