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管理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优化财政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运行质量的关键。从目前财政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财政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如在对财政收入的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大都只注重监督收入总量的完成与否,对征收的全过程则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过程中,在支出的分项目定期追踪监督上相对滞后;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也不到位,导致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以费挤税、非税收入冲击税收收入的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实施财政监督的过程中,必须着眼于服务财政管理、服务财政改革这个中心,把财政监督纳入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与监督相结合,促进财政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确保财政改革顺利进行。
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把财政监督融于涉及预算收入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全面强化财政管理,从而建立起预算收入的有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机关应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日常征管,重点加强对纳税大户的动态监控,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机制,加大征管力度。认真清理各地区、各部门擅自越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应按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财政收支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开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和本级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本级预算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越权减免、退付和应征不征税款等问题,坚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强化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变以往重收入、轻支出的观念,把加强支出监督和加强收入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严格的支出监管机制,加强对支出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监督,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依法查处挥霍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有步骤地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农业扶贫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等资金支出,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挪用乱支和挥霍贪污财政资金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国有企业财务开支,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和亏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工资、奖金和福利开支加强监控管理和指导,其中业务招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之内,力争使实际开支逐年降低。
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通过实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三位一体”式的监督检查,扭转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局面,使会计工作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强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会计基础工作,研究贯彻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措施,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广泛开展以强化基础管理和依法建账为中心内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指导各基层单位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整改。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人员职业纪律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把财税监督与整顿会计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账目管理混乱、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以及出具假证、通同作弊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财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给予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认真做好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国有企业会计决算的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内部上下之间、科室之间、环节之间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重点放在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审批程序和业务检查机制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及拨付渠道,使每个环节的财政资金运动都能做到有章可循。并制定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各级财政机关在整顿财税秩序工作中,应严格执法,重视查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处理力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以补代罚,或者以罚代刑。各级财政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追究责任人员个人责任移送制度,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把对单位的处罚与对个人的处罚紧密结合起来。对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必须严肃进行处理。通过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触及违法违纪者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的提高。
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应不断加强对从事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抓好与财政监督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丰富充实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自律意识,防止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发生,不断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业务过硬、勇于开拓、勤政廉洁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为整顿财税秩序,加强财政管理服务。